1、义务教育法重点法条及案例解析重点法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
2、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提供人: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徐腾宁律师案例 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基本案情】1999 年 4 月 8 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某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 岁的叶某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某,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
5、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 年 11 月 5 日,叶某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某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 35881 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 25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某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
6、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 52.5 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 45000 元。【案情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某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
7、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某患病并非全部由张老师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 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老师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
8、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案例 2 9 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基本案情】 2001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 9 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
9、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
10、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11、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本案启示】(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12、。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案例 8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基本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 8 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 人。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 8 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
13、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 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这次事故造成 3 人死亡,8 人重伤。【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
14、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
15、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 3 人死亡、8 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本案启示】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
16、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案例 4学校为啥拒收学生【基本案情】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因出车祸而休学的女儿王聪,今年9 月份去原学校报到时,学校却把她拒之门外,直到现在,王聪还在家里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 李女士告诉记者,王聪今年 16 岁,在呼市某初中二年级上学。3 月 28 日早上,王聪在上学途中走
17、到车站十字路口时,被 2 路公交车撞伤,当时昏迷不醒,七窍出血。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被抢救过来后,王聪的面部神经全部瘫痪,被转入中蒙医院接受治疗。在医院住了 140 多天后,9 月 6 日,王聪基本痊愈出院了,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 出院后,王聪就嚷嚷着要去学校,李女士领着女儿去找班主任要求继续上课,但让她没想到的是,班主任却以王聪当时没办休学证,误课太多为由,让王聪转学。 之后,李女士多次去找校长,要求让孩子继续上学,但校方一直没有答复。 李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当时孩子出事后,她都吓蒙了,根本顾不上去学校办休学手续,只是向班主任请了假,况且学校也知道孩子出了事,孩子的许多同学都来看过王聪。 【案例分析】1、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其已能在家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了。而该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聪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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