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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及案例分析.doc

1、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及案例分析 一 概述 二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四 医疗事故的赔偿 五 法律责任 六 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对策一 概 述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 概 述(一)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设1987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002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第 55 次常务会议通过,4 月 4 日国务院以第 351 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配套规

2、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目录(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二) 、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三)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3、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擅自开展医疗、护理、保健、医学美容等活动的、或者超出执业范围、执业种类、执业地点3进行医疗活动的,以非法行医论处。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中药、西药人员;护理人员;医技人员) ,他们必须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其注册专业领域的医疗活动。医务人员对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行医、或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私自在其执业单位以外的部门行医,则为非法行医行为。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

4、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 10 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

5、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2.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4所就诊,以“重感冒”、 “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 时 20 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

6、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 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3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7、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54 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手术。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鉴

8、定,认定为10 年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 10 年的折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这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5 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

9、小时6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 ,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 分钟以后,病员死亡。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 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 四 医疗事故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

10、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7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紧急”的体现(1)必须是情况紧急,患者存在生命危险,这种危险迫在眉睫;(2)紧急医疗措施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构成医

11、疗意外的条件(1)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病人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2)不良后果发生在医疗活动中;(3)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防范或避免的。无过错输血的条件(1)用血必须有合法的血液来源,一般应在血站拿血;(2)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确保用血安全。患方原因的主要体现不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不如实回答医务人员的有关询问;8不遵循医嘱,不按照医务人员的要求去做;不按时缴纳医疗费用。二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 )、医疗事故的预防(二 )、医疗过失的报告(三 )、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一 )、医疗事故的预防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

12、构的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和工作人员 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患者知情权的保护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李某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2003 年 11 月 22 日因突发冠心病,急性下后壁右室心肌梗死,被 120 救护车紧急送至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后经医院及时实施手术抢救,挽回了李某生命,并康复出院。李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 6.9 万余元,已交纳.2 万元,尚欠 2.7 万余元至今未付。医院遂诉至法院。李某则提出,其本人及子女都系下岗职工,家庭经济条件十

13、分9困难,在手术前,其就手术费用问题曾咨询过其主治医师,在得到主治医师亲口承诺手术治疗费用最多只需 4.5 万元的前提下,才决定实施手术治疗。并且,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李某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给李某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支架(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 ,其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造成了患者医疗费用大幅上扬。因此,李某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 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在为被告李某做心脏搭桥手术时,使用进口支架已征求李某的意见的证据。患者李某也未能提供其主治医师曾作过口头承诺的证据。 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与被告李

14、某之间已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李某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服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李某拒不偿还所欠费用于法无据。但原告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告在未征求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使用进口支架,对被告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10法庭支持谁?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1.8

15、 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李某出院后欠医院 2.7 万余元。 2.7-1.8=0.9(万元)说明法院对于医院的不告知行为是不予支持的.医疗执法力度不及民事维权。(二 )、医疗过失的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 导致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程序1.医疗现场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立即对“现场实物 ”进行封存,封存的 “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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