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尉 氏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卫生保洁服务合同书二一二年元月十一日2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合同书委 托 方(甲方):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受 托 方(乙方):尉氏县吉通物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物业(保洁)项目为营造整洁、卫生的医疗环境,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范围内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实行托管。乙方承诺保证以满意的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卫生质量标准为甲方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合同概况合同名称: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卫生保洁、服务合同书。服务地点: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服务内容:对医院内部所有公共区域进行卫生保洁。并提供所有的保洁工具,药剂,垃圾箱,垃圾袋。工作范围:医院大楼内公共走廊,门诊室,
2、病房,会议室,医院院内停车场,地下室。保洁人员工作标准:1)遵纪守法、服从领导;统一着装,仪表整洁;配证上岗,文明用语;行为规范,服务热情。)保持医院范围内的清洁,病室及阳台地面清洁,每天至少全面保洁 2 次,随脏随洁,确保地面光洁无尘;卫生清洁过程中应避免灰尘飞扬。)墙壁、门窗玻璃:洁净、光亮,无灰尘、蜘蛛网、污渍、乱贴乱画,墙壁、门窗玻璃每周至少全面保洁 1 次。3)垃圾袋装化,垃圾袋随满随换,不得散倒垃圾。)卫生间:每天进行全面保洁,加强巡视,随脏随洁,洗手池、便池、扶手等每周消毒处理 1 次,符合院方要求。保持卫生间无积水、污渍、杂物;洗手盆池、水龙头干净明亮;便器无水垢、印迹、尿碱、
3、异味;瓷片墙面、沐浴房玻璃干净明亮,垃圾装满及时倾倒并更换垃圾袋。)开水间及污洗间:加强开水间及污洗间管理,)走廊、门厅、楼梯全面保洁每天至少 4 次,随脏随洁,地面每日消毒 1 次。走廊墙面每日保洁,全面保洁每周 1 次,包括各种制度牌、门牌、橱窗等。8)办公室、值班室、医生办公室:会议室每日保洁 2 次,确保室内桌柜面、地面光亮无尘、卫生间洁净,室内彻底全面保洁至少1 次/周。9)负责对甲方院内所有的生活垃圾的处理。)在院方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做好各项保洁工作。院方各项应急需要的保洁工作。省、市级突击性检查卫生工作(确保合格,院方单方面有权决定酌情奖励)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
4、和义务1)负责对乙方保洁服务工作的内容、范围和标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考核,配合乙方全面做好本合同各项保洁服务工作。2)甲方可随时组织人员对乙方保洁服务工作进行抽检。43)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4)向乙方无偿提供保洁用水、用电。5)向乙方提供存放物料的地方和办公场所。6)有告知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有关保洁工作的义务。)有对乙方不合格工作人员建议辞退的权利。)甲方任何人员没有权利安排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合同以外和具有危险性的工作。)如果在处理生活垃圾的过程中出现卫生和城管部门的罚款和其他的付费项目,均有甲方出面解决和付费。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合同规定工作范围及内容的全面组织实施工作,员工
5、一律统一着装,定岗位,持证上岗。2)乙方人员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可疑人员应及时向甲方管理部门报告。3)保证环境卫生质量,提供优质服务。4)爱护甲方的设备设施,节约用水、用电。5)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管理以及员工的培训,如造成与甲方员工或乙方内部员工之间发生纠纷,给予处理。6)按时收取服务费用。7)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乙方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能大声喧哗,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乙方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口角、打骂事件。)乙方派往甲方服务人员与甲方没有任何人事关系,其工资待5遇的给付属于乙方内部管理范围,与甲方无关。三、报酬支付甲方应付服务费,大写每月壹万肆千元人民币,每月一个结帐周期,每月 日前甲方以 形式
6、支付乙方上月保洁费用。四、违约责任1、乙方在保洁工作中,如果损坏甲方的物品,应该按价赔偿。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酬金,则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应付款额每日承担乙方 1%的滞纳金。五、合同履行期限此次项目合同期限为 3 年,自年元月日起至年元月日止六、其他约定1、甲、乙双方如一方欲变更或中途终止合同,需提前壹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 15 日内予以答复,任何一方不能按时答复,都要赔偿另一方壹月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如甲方不能履行合同两年以上,应对乙方投资购买的设备和保洁用品按半价收购。2、合同期内甲方除支付乙方的每月报酬外,需要乙方承担其他的额外工作,要提前通知乙方负责人,并协商这项工作的费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仲裁。6、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因工作量的增大和物价和成本的提高,可双方协商适当增加保洁费用,另外签定补充协议,和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应。、垃圾清运超过医院半径米以上,甲方应每月增加保洁费用元,另外签定补充协议,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二零一二年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