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童保健科主任职责一、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儿童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健康宣传教育的计划制订和实施。二、督促检查科室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儿童保健相关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协助保健科完成儿童保健工作任务。三、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指导本地区基层儿童保健业务工作。四、审定本部门科研课题设计、上报成果、申报鉴定。五、定期参加儿童保健门诊及专科门诊,并组织安排本部医务人员定期到医疗门诊或病房参加临床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利于指导儿童保健面上工作。六、有计划安排本科室人员的业务学习,协助院领导做好儿童保健人员的业务考核、晋升、晋级工作、安排学习、进修人员的工作。儿童保健医师工作职责一、在科主任的领导
2、下,负责全区儿童保健业务指导,承担基层队伍培训、教学、科研、调查设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当好科主任参谋,为全区儿保工作出谋划策,努力完成科主任交给的各项儿保工作任务,在业务技术方面,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儿童保健专业技术水平。三、深入动态掌握全区儿童保健情况、健康状况、5 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任务。四、做好儿童保健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质量控制。五、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宣传母乳喂养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六、做好散居儿童与集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及业务指导,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
3、健人员,掌握本区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不断提高儿童的生长发育水平。儿童保健护士工作职责一、在儿童保健门诊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本辖区 0-6 岁儿童护理和管理工作,并参与完成本辖区 0-6 岁儿童系统管理工作。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严防发生差错事故。三、护士在接诊过程中须以爱心和耐心消除儿童的紧张情绪,协助医生对就诊的儿童分诊为健康体检查和需要诊疗的各种患儿。四、做好对婴幼儿的身体各指标、形态的测量和评价工作,主要包括身高、体重、头围、胸围等一般身体形态的测量。五、严格无菌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医生报告。六、应履行儿保科健康监测及健康教育的职责,把握家长每次带小
4、孩健康体检的机会,进行婴幼儿健康的宣教和宣传资料发放等工作。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一、 在院长、主管院长及保健科领导下,做好全区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业务技术指导,生命监测、开展和指导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做好科研工作。二、掌握全区儿童健康状况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提出相应干预措施,为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三、做好全区 0 6 岁儿童的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根据儿童生长发育特点及健康情况,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提高全市儿童的健康素质,降低新生儿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四、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和小儿“四病”的防治工作,调查分析发病情况,掌握发病规律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区干预措施,
5、并组织实施,降低儿童发病率,提高治愈率。五、制定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工作常规等,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咨询与指导,组织实施监测和质量评估。六、认真做好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指导工作。七、掌握全区婴儿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主要死因变化趋势,提出干预措施。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储存、上报本地区儿童保健的工作指标及有关资料。八、认真履行岗位规范,努力完成科内年度工作计划和儿童保健、门诊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九、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流程、制度,杜绝差错事故,文明行医,平等礼貌待患,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保守医疗秘密。十、建立健全各种门诊登记,做到记录准确、正规、完整并及时汇总。处方书写完
6、整、正确、清洁,用药合理。儿童保健基层督导工作制度一、基层督导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按所辖乡镇数、人口数,划定工作责任范围实行分片包干,基层督导时相关临床技术人员应参与基层保健工作。二、督导时间要求。每月至少对分片包干乡镇、社区的儿保工作督导 1 次,下乡时间不少于 10 天。三、督导人员要求。分片管理范围和人员原则上三年不变,督导人员要熟练掌握儿童管理常规和各项儿童保健指标。因人员调动或工作需要时由保健科统一调配,并严格做好交接工作。四、基层督导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自职责。成立督导组,负责儿保的重点工作、疑难问题和分片包干人员。分片包干人员负责一般性、日常性保健工作督导,主要对象
7、是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儿保专干。五、制定督导计划,明确督导目的与内容。开展基层保健工作督导前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督导过程中应讲究方法与效率,做好督导记录,督导后要写出督导意见书及督导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在督导单位,一份带回存档。儿童保健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一、制定儿保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经业务副院长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三、每位儿保医师应遵照市卫生局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每年必须取得规定的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25 分。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类学分不得少于 8 分。四、全体儿保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全院性业务学习,不得无故缺席,科教科对参加业务学习人员记录备案并授予相应学分。五、积极参
8、加继续医学教育,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登记制度, “学分证” 、 “合格证” 、 “登记手册”和业务技术考核存档制度,成绩作为对其培养使用和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对违反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院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分。六、科教科有权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审核,对每位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类学分进行核对,并交市、区卫生局审核。儿童保健手册发放管理制度一、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电子模版统一印制儿童保健手册 ,并在全区推广,提供给 7 岁以下儿童使用。二、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在新生儿出院前发放保健手册 ,并告知家长领取保健手册后 10 日内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
9、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编号和建立健康档案。三、在出生时或出生后未领取儿童保健手册的,由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首次体检时发放,并统一编号。五、 保健手册丢失或损坏,由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发或换发。六、 保健手册由儿童家长保管,并作为儿童体检 的重要依据,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均需查验。新生儿出生后接受的一系列出生缺陷筛查也将记入存档,并为继续治疗提供依据。七、 保健手册是完善儿童保健服务评价的有效依据,实行属地化管理。要加强保健手册的使用、发放和监管,指派专人对保健手册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一、设专职质控员、采血员、并指派专人负责送检标本的交
10、接和质控。二、积极开展新筛健康宣传,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将新筛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监护人,并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三、严格掌握新筛采血时间,采血时间为出生 72 小时后,7 天之内,并充分哺乳及 7 个工作日内递送妇幼保健院。四、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和程序,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置于塑料袋中,保存在 28 度的冰箱中。五、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卡片内容包括:采血单位、母亲姓名、住院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新生儿姓名、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及采血日期等。六、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者,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二十天,对退回不合格血
11、片做到及时重新采集送检。七、对可疑阳性病例做到协助追访机构,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或采取干预措施。八、做好资料登记和存档保管工作,包括活产数、筛查数、新生儿采血登记信息等资料,保存时间至少 10 年,以备查看。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制度一、按照卫生部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与年度计划开展工作。二、各监测点需获取准确的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资料,包括04 岁儿童名册、儿童死亡报告卡、04 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控制表等资料。三、对辖区发生的 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监测点需上门详细了解儿童出生、治疗、死亡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对于医疗机构发生的个案,由经治医师填写死亡
12、个案卡,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四、执照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各监测点应严格遵照质控频次、范围进行监测质量控制调查,发现有漏报情况,应及时进行补报。五、各监测点应全面掌握辖区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动态变化、主要死因变化,并提出和制订改善儿童保健服务的新对策。六、积极配合各级进行的质量控制抽查工作。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一、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负责新生儿死亡相关资料评审前的准备工作。二、确定新生儿死亡评审对象,凡发生在本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辖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死
13、亡后的7 天内组织院内死亡新生儿病例讨论,由产、新生儿或儿科医生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 ,并报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三、新生儿死亡评审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或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的数量来确定。分别在每年的 7 月、10 月、1 月、4 月 10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儿童死亡报告卡” 、 “评审分析报告” 、 “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 周内各 1 份上报给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四、县级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评审过程中,应遵循严格保密、少数服从多数、相关学科的原则。 五、评审组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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