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 铺 店 面 装 修 合 同 范 本 参 考 篇发 包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一 、 协 议 内 容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对 甲 方 需 装 修 的 店 内 装 饰 进 行 设 计 及 施 工 。二 、 乙 方 按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的 装 饰 方 案 即 由 其 提 供 的 设 计 资 料 进 行 施 工 ( 设 计 方 案 包括 平 面 图 、 电 气 施 工 图 、 施 工 布 置 图 、 附 件 施 工 要 求 及 施 工 工 艺 流 程 表 等 ) 。三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甲 方 的 权 利1、
2、 甲 方 有 权 对 不 符 合 甲 方 设 计 意 图 的 地 方 要 求 返 工 的 权 利 ;2、 对 乙 方 装 修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 甲 方 除 有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的 权 利 外 , 还 有 终 止合 同 的 权 利 。甲 方 的 义 务1、 办 理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各 种 申 请 、 批 件 等 手 续 , 保 证 乙 方 能 够 顺 利 进 场 施 工 , 除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应 当 有 乙 方 办 理 的 手 续 外 。2、 提 供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的 水 源 、 电 源 。3、 参 与 工 程
3、质 量 和 施 工 进 度 的 监 督 , 负 责 材 料 进 场 、 竣 工 验 收 确 认 。4、 按 照 约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工 程 费 。四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 乙 方 的 权 利1 乙 方 有 按 时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装 饰 款 。( 二 ) 乙 方 的 义 务1、 施 工 中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施 工 规 范 、 防 火 规 定 、 施 工 规 范 及 质 量 标 准 , 按 期 保 质 完 成工 程 。2、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4、 不 得 随 意 拆 改 原 建 筑 机 构 及 各 种 设 备 管 线 。3、 对 于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事 项 (如 材 料 的 进 场 、 隐 蔽 工 程 的 验 收 、 竣 工 验 收 等 )需 要 甲 方 确 认 的 , 应 当 及 时 并 给 予 其 必 要 的 准 备 时 间 。4、 自 甲 方 交 付 乙 方 之 日 起 , 乙 方 应 协 助 甲 方 保 管 施 工 现 场 各 类 物 品 , 严 格 执 行 有 关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规 定 , 工 程 完 工 后 负 责 清 扫 施 工 现 场 。5、 严 格 按 甲 方 要 求 施 工 , 乙 方
5、有 义 务 凭 其 丰 富 的 经 验 向 甲 方 提 供 建 设 性 意 见 供 甲 方参 考 , 直 至 甲 方 满 意 ;4 爱 惜 甲 方 原 材 料 , 精 打 细 算 , 如 因 故 意 造 成 原 材 料 的 浪 费 、 短 少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5 精 心 施 工 , 认 真 负 责 , 质 量 要 求 : 具 体 质 量 要 求 参 照 甲 方 提 供 图 纸 要 求 的 施工 质 量 ; 施 工 质 量 要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五 、 工 程 内 容 及 合 同 金 额 :1、 工 程 内 容 及 单 价 按 甲 乙 双 方 认
6、 定 的 装 饰 实 际 项 目 计 算 。2、 合 同 预 算 金 额 :本 协 议 装 饰 预 算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 大 写 )本 协 议 装 饰 预 算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 小 写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为 了 更 好 体 现 装 饰 效 果 , 合 理 利 用 资 源 , 如 遇 材 料 变 更 , 施 工 工 艺 变更 等 事 项 , 乙 方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提 出 建 议 , 并 得 到 甲 方 的 认 可 。 可 对 相 应 装 饰 预 算 总金 额 进 行 浮 动 , 不 得 超 出 预 算 金 额 的 20%, 超 出 部 分 友 好 协
7、 商 。六 、 关 于 工 程 价 款 及 结 算1、 合 同 生 效 后 , 发 包 人 按 约 定 , 直 接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款 :第 一 次 总 工 程 款 的 70%, 即 工 程 开 工 起 支 付 _元 。第 二 次 总 工 程 款 的 25% , 即 各 部 件 装 配 结 束 支 付 _元 。第 三 次 总 工 程 款 的 5% , 即 保 洁 工 程 结 束 支 付 _元 。七 、 协 议 工 程 完 成 期 限 :1、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2、 因 甲 方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 原 因 ( 物
8、 料 供 应 不 及 时 、 不 按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等 ) 导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工 期 顺 延 。 因 乙 方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工 期不 予 顺 延 。八 、 关 于 材 料 供 应 和 保 管1、 对 一 方 提 供 的 任 何 材 料 和 设 备 , 如 不 符 质 量 要 求 或 规 格 有 差 异 的 , 对 方 有 权 要 求更 换 , 提 供 方 应 当 予 以 更 换 。 由 此 造 成 的 费 用 曾 加 部 分 , 有 提 供 方 承 担 。2、 材 料 和 设 备 进 场 后 , 统 一 由 乙
9、 方 负 责 保 管 和 使 用 , 如 因 保 管 不 善 或 者 使 用 不 当 造成 的 不 必 要 的 浪 费 、 损 失 或 者 丢 失 , 应 当 由 乙 方 负 责 ,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正 常 消 耗 除 外 。九 、 关 于 质 量 和 验 收1、 工 程 以 施 工 图 纸 、 作 法 说 明 、 设 计 变 更 为 质 量 评 定 验 收 标 准 。2、 由 于 甲 方 擅 自 指 挥 乙 方 所 属 人 员 或 第 三 方 人 员 进 行 施 工 所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 由 甲方 自 行 负 责 。 由 乙 方 负 责 返 工 的 , 返 工 费 费
10、用 由 甲 方 负 责 。3、 乙 方 承 诺 自 竣 工 日 期 起 , 为 工 程 项 目 保 修 1 年 , 终 身 维 护 。 损 耗 品 、 使 用 不 当 、人为 破 坏 以 及 非 工 程 自 身 原 因 的 损 坏 不 在 保 修 范 围 。十 、 违 约 责 任 :1、 甲 方 在 乙 方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或 乙 方 在 设 计 过 程 中 故 意 隐 瞒 一 些 必须 要 实 施 的 工 程 项 目 , 然 后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要 求 增 加 并 抬 高 单 价 , 甲 乙 双 方 在 协 商 不成 功 的 条 件 下 , 甲
11、 方 有 权 中 止 合 同 , 合 同 中 止 后 , 乙 方 应 该 赔 偿 甲 方 30%的 违 约金 作 为 甲 方 另 找 装 饰 公 司 的 损 失 , 而 已 经 完 工 的 合 格 工 程 量 甲 方 可 按 装 饰 预 算 单 价支 付 给 乙 方 。 除 此 类 原 因 外 , 甲 方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不 得 终 止 合 同 , 否 则 甲 方 必 须 赔 偿乙 方 总 工 程 款 的 30%作 为 违 约 金 ;2、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中 止 合 同 , 则 乙 方 必 须 赔 偿 甲 方 总 工 程 款 的 30%作 为 违 约金 , 并 退 回
12、已 经 预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 而 战 争 及 自 然 灾 害 的 因 素 、 法 律 、 国 家 政 策 等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造 成 协 议 无 法 履 行 除 外 。 本 协 议 未 完 善 之 外 、 双 方 友 好 、 平 等 协 商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按 本 合 同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处 置 。3、 若 由 于 甲 方 未 能 按 协 议 规 定 的 日 期 交 付 工 程 款 给 乙 方 , 或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或 因 停 电 、停 水 造 成 的 误 工 , 则 工 期 顺 延 。4、
13、 本 工 程 有 部 分 材 料 为 甲 方 购 买 , 此 类 材 料 的 质 量 不 在 乙 方 的 保 修 范 围 内 , 但 乙 方有 义 务 凭 其 丰 富 的 经 验 向 甲 方 提 供 建 设 性 意 见 供 甲 方 参 考 直 至 甲 方 满 意 ; 如 因 甲 方拖 欠 此 类 材 料 造 成 的 误 工 , 则 工 期 顺 延 。5、 工 程 期 间 , 装 饰 押 金 为 甲 方 支 付 , 办 理 出 入 证 等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水 电 费 用 由 甲 方 负责 。本 协 议 共 2 页 一 式 二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发 包 方 ) : 乙 方 ( 承 包 方 ) :电 话 ( 或 手 机 ) : 电 话 ( 或 手 机 ) :确 认 日 期 : 年 月 日 确 认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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