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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doc

1、1、A 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 5 公吨,每公吨 8 万港元出售。B 在旁边听到 A 的谈话。第 2 天,B 按上述条件向 A 表示愿意以 A 的条件购买这 5 公吨兔毛,在上述情况下,A、B 之间的合同是否能成立?为什么?答案:不能。发盘是指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A 的条件是向其朋友发出的并不是 B 所以合同不能成立。但是 B 表示愿意以 A 的条件购买 5公吨的兔毛构成的一项新的发盘。2、中国 A 公司于

2、8 月 10 日向荷兰 B 公司发盘:“可供花生油5000 公吨,CIF 鹿特丹 695 美元”,该发盘于 8 月 14 日送达 B 公司。8 月 13 日 A 公司收到 B 公司来电:“欲向你方购买 5000 公吨花生油,CIF 鹿特丹 695 美元。 ”问 A、B 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不成立。经双方确认后,合同可以成立。原因:A 公司 8 月 14 日的发盘才到达 B 公司生效。B 公司 8 月13 日发出的其实也是一个发盘。3、例;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为 7 月 22 日。我方于 7 月 24 日用传真表示接受其发盘,但对方一直没

3、有音迅,后因行情上涨,8 月 26 日对方突然来电,声称已开出以我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要求我方必须在 8 月 28 日发货,否则要我方承担违约责任。1.若你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B )A.按时发货,因为合同成立 B.不应发货,因为合同不成立C.因为行情上涨,故按发盘内容交货D.因为行情看涨,故不应按发盘内容交货2.本题中我方于 7 月 24 日用传真表示接受外商发盘( A )A.此时原发盘已失效 B 是对原发盘的接受C.外商以行为表示合同的成立 D.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例: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 10 日复到有效。9 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 1

4、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分析: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 11 日收到法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接受 ”。但市场价格已经上涨,所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5、我方 A 于 2002 年 12 月 1 日对法

5、国客户 B 发电称:“可提供商品甲 3000 公吨,每公吨 500 美元,FOB Shanghai ,旧麻袋装。12 月 5日复到我方有效。 ” 法方 B 的回电于 12 月 4 日复到我方,内容如下:“接受你方的 12 月 1 日电:若价格降为每公吨 480 美元 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 2000 公吨。请用新麻袋装。 ”我方未予答复。但过了 10 天后,法方来电要求我方尽快发货,但我方认为合同根本就未达成,而法方却不这样认为。请问合同是否达成? 答案: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这个案例中对于价格和数量都做了

6、变更,根据公约的规定,都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因此合同不能够成立。 6、案例:某年 2 月 1 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 7 月份装船。之后 3 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 420 美元暴跌至 350 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

7、由。 答案: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7、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5 月 1 日乙公司发盘:“5 月 31 日前答复报价为 CFR 价,每箱 2 美元共 200 箱罐装沙鱼,7 月份纽约港装运。 ”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 5 月 1 日报价还盘为 5 月 20 日前答复,CFR 价每箱 1.8 美元,共 200 箱罐装沙鱼, 7 月份纽约港装运。 ”到 5 月

8、 20 日甲尚未收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涨,甲于 5 月 22 日去电:“你 5 月 1 日电接受。 ”请问:本例中,乙公司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 5 月 31 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答案:甲公司后来发出了一份还盘,这份还盘的发出实际上已经解除了乙公司原发盘的效力了,而乙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 5 月 20 日做出接受的意思或行为。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乙公司原先的报价已经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月 31 日了。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不予理睬。8、出口商 A 向进口商 B 发盘 7000 公吨的货品,而进口商 B 经过考虑后,向 A 订购 6000 公吨的货品。出口商 A 拒绝接受,结果发

9、生纠纷。请问(1)此纠纷如何解决?(2)如果进口商 B 向 A 订 8000公吨的货品,多出的 1000 公吨性质如何?答案:(1) 出口商 A 有理由拒绝接受订货。因为 B 商向 A 商订购的6 000 公吨的货品本身是一种询盘,真正的购买合同并没有成立。(2)如果是订购 8 000 公吨,这项内容仍然属于还盘的性质,因此,1 000 公吨的货物也属于还盘。9、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15 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以接受订单。11 月 1 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 2000 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 12 月 25 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 2000 件服装,买方

10、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0、香港某中间商 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 月 8 日向 A 方发盘并限 6 月 15 日复到有效。12 日我方收到美国B 商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 A 的来电称:你 8 日发盘已转美国 B 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在按新价直接向美商 B 发盘,而美商 B 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1、北京 K 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

11、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但 K 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 K 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处理?答案: K 公司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因,是不了解国外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俗。处理:K 公司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可减少一些损失。12、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 ,合同与信用证上列明的是三极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 ”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答案:

12、不妥当。根据UCP500 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本案例与此规定相背。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不符拒收或提出索赔。13、某出口公司与国外的买方订了一份 CIF 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 200 箱,24 罐100 克/箱”,即每箱装 24 罐,每罐 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 200 箱,每罐 200 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消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么做,为什么?答案:买方有权这么做。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每罐 100 克,而卖方却交付的是每罐 200 克,与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合同

13、中的品质规定。尽管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如果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还会给买方带来损失。另外,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14、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 公吨,每公吨 280 美元 FOB 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 2000 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应?答案:只能答应外商要求长吨交货。虽然在洽谈时是 2000 公

14、吨,但在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使用哪种度量衡,只笼统规定 2000 吨,而不同的度量衡制度所代表的量是不同的。这让外商有机可乘。我方应接受的教训是: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计量单位并明确度量衡制度。15、计算:出口一批生丝,一包净重为 58 公斤,用科学的方法测得实际回潮率为 12.24,国际间行业公认的生丝标准回潮率为11。试计算该包生丝的公量是多少?答案:58*(1+11%)/(1+12.24%) )=57.416、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 200 万公吨,每公吨 100 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 230 万公吨,对多装的 30 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 180

15、 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答案: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 200 万公吨,每公吨 100 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 230 万公吨,对多装的 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 180 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17、2002 年 3 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 500 公吨,每公吨 120 美元,可有 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 5 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 1000 公

16、吨,每公吨 100 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 100000 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答案:在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 515 公吨,最少交485 公吨,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市价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18、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出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案: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证,卖方应坚持在收到信用证

17、修改通知后再对外发货;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切记,在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19、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公司洽谈进口中国“永久”自行车100 辆,采用定牌生产,但要求我方改用“箭”牌商标,但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能接受?处理时要注意什么?答案:我方不应接受。因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采用定牌生产时,除非另有约定,在我国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需标明“中国制造”字样。在处理此项业务中,应认真调查对方的资信情

18、况,以防上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0、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出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该如何处理?答案: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正,卖方应该坚持在受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切记,在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21、日本 A 商在我国沿海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产品。成品返销日本本币场后日本另一

19、B 电器生厂商控告 A 冒用她的牌子。事后查明 B 厂商上述牌子在日本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在上述情况下 A 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有何教训?答案:这是一宗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日本 A 商冒充日本 B 商已经注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行为。B 有权向法庭上诉,依法追究 A 的责任。我国内地接受定牌生产的企业应该注意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并在定牌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 “如商标涉及工业产权,应由对方负责” 。本例中,如果日本 B 商在我国内地起诉,内地的加工企业也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干预或制裁。22、采用 FOB 贸易术语成交,在 FOB 后应注明( A)A.Port of shi

20、pment B.Port of destinationC.Named place D.Carrier23、采用 FOB 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时以货物(D)A.离岸 B.越过船舷C.交承运人 D.指定的船上24、FOBST 表明卖方负担( D)A.装船费 B.理舱费C.平舱费 D.平舱费和理舱费25、采用 FOB 术语成交时,买方应负的责任是(ABDE)A.租船订舱 B.办理保险 C.承担货物装上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E.支付运费26、在按 FOB 条件成交时,如果买方不愿承担装货费用,可要求采用(A)A.FOB Stowed B.FOB Liner TermsC

21、.FOB U nder Tackle D.FOB27、FOB 案例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 200 公吨,每公吨按 900 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 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 L/C 并应于 2 月 28 日前开达,装船期为 3 月份。我方于 2 月 20 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 18 万美元的信用证。2 月 28 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 1 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 FOB Vessel 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 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 19 万美元。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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