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 -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 1总则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2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2.1 项目经理:指甲方在第 8 条 8.1.1 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2.2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
2、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4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指 各 省 建 设 厅 、 各 地 、 市 、 县 建 委 ( 建 设 局 )。2.5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 6 条 6.1 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6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2.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2.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
3、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9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2.1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1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 2 -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12 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
4、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3工程概况3.1 工程名称:3.2 工程地点:3.3 工程内容: 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4.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材料使用甲方指定品牌) 4.2 承包范围 5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5.1 开工及延期开工5.1.1 乙方确保其具有承担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资质及能力,并保证安全施工无事故,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 48 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
5、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5.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5.2 工期延误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5.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48 小时内,双方- 3 -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5.2.2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5.2.3 甲方负责供应
6、的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5.2.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5.2.5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5.2.6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6.合同价款与结算6.1 本工程价款按 6.1.1 确定6.1.1 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 。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最终工程总价,最终价款以结算审计为准,多退少补。6.2 价格调整的因素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 3 日内,
7、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 3 天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6.3 价格调整的依据,应最后由甲方确认方为有效。6.3.1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6.3.2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6.3.3 由乙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其价格执行:6.3.4参考市场价格。6.4 工程拨款与结算6.4.1 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的 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到工程价款的 95%,剩余 5%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
8、题,付清工程款。工程款发放时乙方应优先发放工人工资,如果有工人因工资问题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行政部门处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款项 10%的违约金,应承担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6.4.2 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或扣减。6.5 其它约定6.5.1 特殊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 -6.5.2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外 委 的 砼 构 件 的 价 格 及 加 工 地 点 事 先 应 取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6.5.3 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应再编入预算7.材料设备供应7.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7.1.1 乙方
9、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 规范 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7.1.2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7.1.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1.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7.1.5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1.6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
10、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8.双方权利义务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8.1.1 本工程甲方派 为项目经理,行使工程师的权利。甲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 2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8.1.2 乙方派 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乙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8.2 甲方工作8.2.1 在开工前 3 日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8.2.2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在开工前 3 日以书面形式交
11、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8.2.3 负责建设场地的土石方平整,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公路运输道- 5 -路,在开工前 3 日达到进场开工条件。如委托乙方施工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委托,由甲方承担费用。8.2.4 在开工前 3 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8.2.5 在开工前 3 日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8.2.6 开工前 3 日内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8.2.7 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 15 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 3 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8.2.8 认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 15 日内,
12、甲方核实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的结算资料,在确认后 30 日内办理结算。8.2.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8.3 乙方工作8.3.1 在开工前 3 日内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8.3.2 于开工前 3 日,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8.3.3 工 程 开 工 前 3 日 内 提 出 开 工 报 告 。 向 甲 方 提 交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图 、 施 工进度 计 划 ; 每 月 5 日 前 向 甲 方 提 交 本 月 施 工 进 度
13、报 表 及 下 月 施 工 作 业 计 划 、 甲方 供应 材 料 设 备 的 使 用 计 划 表 ; 隐 蔽 工 程 或 中 间 验 收 前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工程 师 验 收 ; 达 到 竣 工 条 件 48 小 时 内 向 甲 方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工 程 事 故 发生 后 8 小 时 内 向 甲 方 通 报 , 并 在 24 小 时 内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8.3.4 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8.3.5 遵 守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 施 工 噪 音 及
14、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等的管 理 规 定 ,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承 担 因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罚 款 及 其 它 处 罚 。8.3.6 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8.3.7 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办理竣工结算。8.3.8 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6 -8.3.9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
15、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8.3.10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9.1 开工前 5 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 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9.2 引进成套设备,甲方向乙方提供原版图 1 套、施工要领书或技术标准 / 套。9.3 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9.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 5 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 6 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
16、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10.工程质量和验收10.1 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10.1.1 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10.1.2 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 合格。 10.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2.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24 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 12 小时内,甲方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
17、后重新验收。- 7 -10.2.2 甲方工程师接到通知 48 小时内没有验收的,乙方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验收合格 12 小时后,工程师没有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0.3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4 工程试车10.4.1 在 设 备 安 装 前 12 小 时 内 , 乙 方 必 须 会 同 甲 方 、 设 计 单 位 对
18、 设 备 、 结 构 、几 何 尺 寸 进 行 检 查 , 并 对 基 础 上 的 轴 线 、 标 高 进 行 复 核 , 同 时 办 理 隐 蔽 工 程 验收和 中 间 交 工 手 续 。 设 备 安 装 应 按 照 安 装 的 次 序 及 施 工 进 度 陆 续 组 织 设 备 进 场 ,并在 安 装 前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开 箱 清 点 , 做 好 记 录 。 安 装 验 收 后 , 将 有 关 技 术 资料 、专 用 工 具 和 随 机 配 件 交 给 甲 方 , 工 程 师 在 验 收 单 上 签 字 。10.4.2 联动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并在试车前 12
19、 小时内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合试运转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10.4.3 油、气生产储运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有人员留守,协助运行,在投产 2 日内无问题,乙方人员方可撤离现场。10.5 竣工验收10.5.1 工程竣工后 5 日内,乙方按 10.1.1 款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 14 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后 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 3 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
20、用。10.5.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 14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5 日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0.5.3 工程竣工后 5 日内,乙方应绘制竣工图一式 1 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10.6 质量保修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组成- 8 -部分(见附件 2)。10.7 其它10.7.1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重大改变需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其节约部分的 50%归乙方;乙方采取新工艺、新技术等措施实现的节约部分归
21、乙方。 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服务安全合同 (见附件 1) 。 维修工程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保密12.1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1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1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12.4 对于乙
22、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12.5 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13权利瑕疵担保131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14对外关系- 9 -14.1 乙方与其他专业服务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 15.保险15.1 双方应当
23、各自对其工作人员、设备进行保险并承担其费用及责任。16违约责任16.1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甲方违约:16.1.1 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并顺延工期。 16.2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乙方违约: 16.2.1 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16.2.2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按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 2000 元;16.2.3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16.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7工程分包171 本 工 程 如 需 分 包 , 须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并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将分包协议在签订后 24 小时内提交甲方。172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8争议的解决1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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