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能源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努力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各级领导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现场带班、跟班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事故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
2、,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第四条 实施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治理、验收、销号及闭环管理等工作责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及参股并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所有生产、2经营、建设单位。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分类第六条 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七条 从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来分,事故隐患分
3、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参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 执行。第八条 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解决的难易程度来分,事故隐患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须由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3B级:须由集团公
4、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C级:须由煤矿、中心、工厂、项目部(二级单位)解决的事故隐患。D级:区队、车间(基层单位)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第九条 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进行分类: (一)煤矿类井工煤矿:管理、顶板、机电、运输、 “一通三防” 、放炮、水害、其它。露天煤矿:管理、采装、穿孔、爆破、排土、边坡、交通运输、机电、水害、其它。(二)煤炭洗选加工、机械维修及制造类:管理、防尘、特种设备、设备设施、机电、作业现场、其它。(三)煤化工、危化类:管理、机电设备、安全设施、危化品生产检修、危化品输送储存、防火防爆、防泄漏、中毒、交通运输、其它。第三章 责任及分工第十条 公司、二级单位主要负责
5、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本单位4责任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二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隐患排查机构、排查周期、建档监控、监督检查、闭环管理等内容。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负责公司B级及以上隐患的整改治理;负责制定重大及A级隐
6、患的治理方案,并负责上报和协调解决。下设七个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生产系统组:负责组织实施露天、井工和煤炭洗选等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矿井采掘、爆破、运输、排土和煤炭洗选、外运等各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程建设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筑施工等工程建设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察、设计、三同时、设备、设施、监理、队伍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煤化工及危化组:负责组织实施煤化工、危化、民爆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煤化工安全、危化、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5生产技术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技术管理体系的隐患排查治理
7、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矿井灾防、工艺、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地质、顶板、边坡等技术管控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人力资源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人力资源安全保障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持证上岗、机构及人员配置、外包队伍管理、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电系统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机电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电设备设施、提升运输、供电、防雷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消防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应急疏散、建设项目的专项设计及验收等方面的的隐患排查治理。各专业组负责公司范围内本专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组织
8、一次全面的排查,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季度工作总结、隐患排查治理报表(附表1)报安全监察局,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参照附表2格式随时上报。安全监察局负责汇总并上报集团公司。公司隐患排查机构见附件1。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要对分管、联系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生产技术、总工办、煤化工、通6风、地测、机电、工程、人力、保卫等单位要对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协调业务范围内B级及以上隐患的整改治理;同时根据现场实际适时组织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相应专业组,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参照附表2格式随时上报。安全监察局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监察、统计分析、信息报送、跟踪督促等工作。第十三条 挂
9、牌责任领导及部室负责人对包点责任矿井存在的隐患要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整改治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区队长、车间主任对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对本班作业场所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直接负责;岗位职工对本工作岗位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直接负责,及时排查整改。第四章 排查及治理第十五条 各专业组、二级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
10、任追究、“三同时”、应急救援,以及行业、国家相关要求等各个方面。7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和其他相关人员全面排查本单位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二级单位每月、基层单位每旬进行一次系统隐患排查;班组、岗位每班都必须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七条 公司、业务保安单位、二级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确认A、B、C、D四个等级,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各二级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每月安全例会的必议议题,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时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
11、预案”五落实。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列入B级及以上事故隐患须公司协调解决的,应以正式文件专门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要组织相应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8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2、。第十九条 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由二级单位挂牌督办。必要时,由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对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自动升级的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进行挂牌督办。第二十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坚持复产(复工)验收制度。由二级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由二级单位组织有关业务部门验收;由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由公司安监局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或委托二级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9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达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一
13、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生产安全费用要优先用于事故隐患的治理。第五章 信息报告及监控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按季度、年度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形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措施。各单位要分别于每月3日、每季度首月3日、每年1月7日前将上一周期的重大事故隐患月报、季度总结(含隐患排查治理季度报表)及年度总结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公司井工矿、露天矿等各“ 集团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要在隐患管理模块及时填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A级和突
14、发性灾害(包括自然灾害)隐患,必须及时报告总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局。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10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公司总调度室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二十五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责成专人现场盯守落实。第二十六条 实施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相关责任。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管理中,比重为5%。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机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加强考核,促进责任落实。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给予二级单位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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