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及市内交通出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纪律,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减少经费支出,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有限公司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务用车是指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保留一定数量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公司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内公务用车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置第五条 公司公务用车数量、配置标准及更新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2、执行。第六条 公务用车调派不足时,太原市六城区可采用城市公交、出租车等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第三章 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第七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公务用车费用的预算、结算、开票、报销及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八条 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太原市六城区内不得使用公务车辆,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公司所有车辆须张贴“公务用车” 统一标识,接受社会各界及全体员工的监督。严禁污染、损毁统一标识。第九条 建立“一车一档 ”的公务用车档案。 车辆一律实行 IC 加油卡、ETC 高速公路通行卡费 用统一管理办法,一车一卡,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结算。公务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卡、 IC 加油卡、高速公路 ETC 卡及车
3、载用具随车携带,驾驶员应妥善保管。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出行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调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道路交通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行车。第十一条 无出车任务或八小时之外、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全部停放于本单位专用停车场,钥匙、加油卡、行车证统一保存。节假日期间须张贴封条统一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使用。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严禁乱停乱放。除特殊情况严禁停放在娱乐场所、酒店、学校、风景区、住宅区等与公 务无关场所。第十三条 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接送亲属、旅游、祭扫、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严禁将公车借给亲属、朋友使用,严禁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第四
4、章 公务用车调派范围及程序第十四条 使用范围公司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公司机要通信、应急救援、公务(商务)接待及经营和业务活动。参加非紧急会议及各类培训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留公务用车接送。第十五条 调派程序申请使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公务车调派单,按出行目的地逐级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派车辆。(一)市内公务用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分管车辆副主任调派车辆;(二)长途用车,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调派车辆;(三)遇特殊原因需改变、延长行程的,使用人须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同意;(四)发生突发事件使用车辆的,申请人事后一天内补办手续。第五章 保养与维修第十六条 公
5、司公务车的维修、保养,严格按照费用预算定点维护、统一结算方式执行。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出车前、执行任务中、出车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外观。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一)车辆原则上按车辆技术手册内容在公司指定厂家检修、保养。(二)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车辆管理员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提交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经审核批准后,送指定维修厂保养、维修。(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驾驶员应报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联系修理厂修理,回公司后应及时填补车辆维修申请表,并说明具体情况。(四)维修费用预算在 1000 元以下的由分管车辆
6、副主任审批;1000-2000 元内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2000 元以上预算费用须逐级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第六章 车辆保险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保险公司的筛选及投保险种的选择。第二十条 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第二十一条 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凭保险卡向承保保险公司保案,并第一时间向综合办公室汇报,保存好索赔资料,办理索赔相关事宜。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公务车驾驶员分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两类。专职驾驶员是经集团公司批准配备的专职机动车驾驶岗位上员工;兼
7、职驾驶员是在专职驾驶员不足或不能满足公司正常公务出行情况下,由部门员工兼职驾驶公务车执行公务的人员。第二十三条 公司公务车驾驶员必须逐级备案,任何未备案人员不得驾驶公务车辆。驾驶员原则上要求有 3 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无交通违法记录,无酒驾、醉驾、毒 驾等不良记录。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学习、驾驶技能培训,建立驾驶员培训、学 习档案。第二十五条 兼职驾驶员由所在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提出报备申请,符合条件的,录入驾驶员信息档案,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六条 兼职驾驶员按照“满足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数量,从 严掌握标准”的原 则,原则上按照每个部
8、门 1-2 个限额报备。第二十七条 兼职驾驶员的条件1、持有效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龄必须满 3 年,年龄在 55 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员工;2、具备单独驾车的安全技术素质,熟悉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知识;3、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 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服从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主动地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保持车辆的清洁,严禁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或让他人驾驶。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出车前后要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排查,做到带病车辆一律不准上路,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第三十条 公务出行信息登记(一)驾驶员
9、执行公务出车任务前后,须将出车信息及车辆状况登记在公务车调派单对应信息栏中;(二)出车归来,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公司专用停车场,并将公务车调派单交回综合办公室存查;(三)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应在出车前、到达目的地、返回前、归来时,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出行情况。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按照公司出车补助标准和出车天数发放出车补贴。第三十二条 对于怠慢工作、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情况给予罚款、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或退回集团待岗中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八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 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急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第一时间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
10、如实反映情况,听后处理。第三十四条 若发生小事故,驾驶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 24 小时内当事人应向综合办公室说明情况。第三十五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公司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公司驾驶员负有部分(全部)责任的,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罚款、扣证等情况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非我方责任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第九章 市内公共交通出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司公务用车调配不足时,在公司常驻地(太原六城区)公务出行可采用城市公交(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方式保障出行
11、,应首选城市公交。第四十条 办理公务遇下列情况时,经批准可搭乘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一)接送客户,公司无法提供交通工具的; (二) 携带重要资料、大额现金或体积较大的设备,不方便搭乘城市交通的; (三)天气恶劣或因公加班超过 21 点的(须履行加班手续);(四)公共交通很难到达的地方;(五)办理紧急工作任务。第四十一条 公务用车处于调派不足情况下,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相适应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审批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二)填写“市内公共交通出行登记表” 信息;(三)出行归来,将对应发票金额等信息填写到登记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四十二条 “市内公共交通出行登 记表” 是市内交通 费报销依据,各部门应确保发票和登记表信息对应相符,月度报销完毕,“ 市内公共交通出行登记表”报综 合办公室存查。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肃公务用车使用纪律。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5 月 1 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有限公司公务车管理办法(*发20174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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