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依据丽香指挥部维稳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3、本办法适用于丽香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第九项目经理部各类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行为。4、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是指:具有法定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各种合法形式招用输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专业分包施工企业(含成建制的作业队、专业班组)招用的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5、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工费是指工程
2、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支付给为其提供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队伍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人工费用。6、本办法所称劳务工工资是指为工程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队伍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开工支付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章监督管理体系及责任制7、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工人员名单,并定期提供劳务工作量,由劳务队伍与分包单位项目部共同根据劳务工人名单及核定的劳务工作量进行造表,由分包单位项目部进行监督预审,并上报项目经理部由维稳办主任马勋令负责对造表进行监督审核;合同部负责监督;维稳办负责人马勋令总体监督。8、分包单位劳务工工资支付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对本单
3、位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由于拖欠劳务工工资引发的各类问题。第三章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选择及合同9、不得将工程再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10、分包单位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必须将下列事项列入考察范围:该队伍是否有健全的劳动力管理制度并是否认真执行;该队伍是否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该队伍是否曾在其他分包工程中发生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不良行为。该企业若有不良行为记录,总包企业应慎重选择或进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册,不得录用。11、在与劳务分包的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详尽约定分包工作内容、计价办法、分包款的构成等;明确劳务人工费在分包款中的比例、支付劳务人工费的时间和
4、方式;明确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劳务工工资支付中的各项责任、权力与义务。明确分包单位本部在支付劳务工工资工作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与权力;明确分包单位本部在支付劳务工工资工作方面的被监督义务;明确分包单位本部若不服从总包监督管理的处理办法。明确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若分包合同为规定的格式合同,没有上述内容,必须就上述内容签订专项补充协议。12、当为扩大的劳务分包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将人工费与其他费用进行区分和界定。第四章劳务人工费支付13、专业分包单位应将分包工程中的劳务逾期费与其他费用分开,在向分包队伍支付费用时必须首先保证劳务人工费的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14、劳务人工费的支付程序:由专
5、业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条款编制劳务人工费的支付计划;由专业分包队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日期及中期结算依据,按照分包企业已完成工程量预结、预付劳务人工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合同完成后,双方应及时办理结算,由发包单位编制劳务人工费结算支付计划,并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如果专业分包单位需中途更换劳务分包单位,双方应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如果出现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而拖延劳务人工费结算的情况,专业分包单位应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并取得一致后,方可相应调整支付计划。15、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原因致使专业分包单位无法支付劳务工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指挥部先行垫付补拖欠
6、的劳务工资,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人工费为限。第五章劳务工工资支付16、在专业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项目中,其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日期等支付劳务工资,不得拖欠、克扣。17、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对本项目部各劳务分包工薪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了解各劳务分包队伍实际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问题。18、专业分包单位每月必须支付一次劳务工资。工资结算期超过一个月的,应至少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对当月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工人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
7、项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应按季付清,做到月结季清。19、向劳务分包队伍支付劳务人工费时,应检验分包队伍上个月由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支付单,并应注明本月虚付工资及欠付工资。根据鉴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公司依据劳务分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工资支付表,农忙季节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60%,每年年底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80%,待工程竣工后两年内付完余款。20、专业分包单位亦应制定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告知本部劳务人员,同时抄送项目经理部备案。项目经理部应监督专业分包单位的告知。21、专业分包单位制定的劳务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方案以
8、及其他工资支付方面的必要内容。22、劳务分包队伍应将劳务工资支付给劳务工本人,严禁将劳务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23、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劳务工资支付表,有条件的地区可到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开户,为每个劳务人员办理工资账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由银行代发工资。项目经理部应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办理相应的手续。暂不能办理银行手续的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劳务工资发放表,每次发放劳务工资时就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24、项目经理部必须监督专业分包单位的劳务工资发放,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银行代发记录或经劳务工本人签字的劳务工资发放表抄送本部维稳办。25、专业分包单位相应建立劳务工资保证金
9、制度。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专业分包单位按中标总价的一定比例,在进场前向分公司交纳,其比例及限额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当地政府无规定,其总额最低不应低于实际使用劳务人员按一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总合,最高不宜超过 30万元。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是约束劳务分包队伍按时、足额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的措施之一,并在该项目一旦发生劳务分包队伍拖欠劳务工资的情况下作为应急垫付资金使用。26、劳务工资保证金在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量,并确认其已结清全部劳务工资后,应退还劳务分包队伍全部本金或会额。27、劳务工资工资保证金应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项目经理部单位“ 工资专用账户” ,不得随意支取
10、或挪做它用。28、劳务工工资支付当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第六章劳务工资支付的监管29、专业分包单位关于劳务工工资支付监督部门及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劳务工工资的支付,监督并确认劳务分包队伍确实将劳务工工资发放给每个劳务工。30、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工工资支付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对项目部支付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因此而产生纠纷。31、专业分包单位应建立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台账,将劳务分包单位有关劳务工资的发记录进行收集、整理、保存。项目结束后,有关资料全部移交法人企业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从该项目竣工决算完成起计算,应
11、不少于 5年。32、专业分包单位每月将劳务人工费支付情况上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每月上报丽香指挥部维稳办。第七章劳务工资支付纠纷的处理33、发生劳务人工费及劳务工工资纠纷时,专业分包单位维稳办应立即向丽香指挥部维稳办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对纠纷的调解处理应以专业分包单位为主,项目经理部和丽香指挥部维稳办应参与处理。34、处理劳务人工费及劳务工工资纠纷时,专业分包单位分公司主管部门、协调配合部门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部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努力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35、专业分包单位在接待劳务工来访时,应做到态度诚恳、语言文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推委、拖延。
12、36、专业分包单位在接待劳务工来访后,应在 3-5 个工作日之内将事实调查清楚并将调查的结果和处埋意见及时通知来访人员。第八章处罚37、对于拖欠劳务工工资,并在两次提醒后仍不改正的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将按照丽香指挥部维稳办要求进行处罚。 38、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丽香指挥部维稳办。丽香指挥部维稳办应及时将其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39、对于专业分包单位不按规定拨付劳务人工费,致使劳务分包队伍拖欠劳务工工资并由此产生劳务工工资纠纷事件的,项目经理部必须对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40、对于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劳务工工资纠纷,致使发生劳务人员到地方政府、丽香指挥部维稳办或其他要害机构群体上访等事件,严重损害中建形象,干扰中央一再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的主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将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第九章附则41、本办法自丽香指挥部维稳办同意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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