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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管理制度.doc

1、*农商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人民币信誉,建立健全*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涉假纠纷举证机制,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冠字号码是指人民币各币种用于记录发行序列的冠号和数字编号的组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本行各营业网点。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是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设备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要求,结合本行业务发展情况,制定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设备的采购和升级计划;(二)负责对营业网点使用相关设备进行人民币

2、冠字号码记录、存储和查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三)做好各类冠字号码记录机具设备定期巡检和升级工作;(四)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做好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联网工作。第五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是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记录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记录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业务规程;(二)根据各网点记录的人民币冠字号码做好反假币和反洗钱工作;(三)负责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相关数据统计及文字资料报送工作。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是本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的记录、存储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清分机、A 类点钞机、自助设备日常清洁及维护工作;(二)按要求做好日常现金收付业务的

3、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记录、存储工作;(三)定期导出清分机、A 类点钞机、自助设备存储的人民币冠字号码数据信息,通过 U 盘和 PC 端备份存储;(四)根据总行要求做好人民币冠字号码相关数据统计及资料报送。第三章 冠字号码管理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对外营业窗口均应配备有记录冠字号码功能的 A 类点钞机,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须经 A 类点钞机清点记录冠字号码。第八条 自助取款机加钞,现金须经清分机或 A 类点钞机清点记录冠字号码,同时在*农商银行自助设备加钞/轧账登记簿上登记清分机或点钞机编号及记录时点。第九条 对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存取款一体机,不得开启循环功能,加钞参照自助取款机执行,对存款箱取

4、出的现金应通过A 类点钞机或清分机记录冠字号码,并在相关登记簿登记清分机或点钞机编号及记录时点。第十条 分理处上缴支行、支行上缴现金管理中心、现金管理中心上缴市人行,对缴存现金纸币均须通过清分机或 A 类点钞机清点记录冠字号码;支行对网点、现金管理中心对支行缴存的现金,各网点从支行、支行从现金管理中心提取(包括现金管理中心从人民银行提取钱捆直接分发给网点)的现金,应通过 A 类点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再分发给柜员对外办理支付,从现金管理中心领取的已经现金管理中心记录冠字号码的纸币钱捆,可不再重复记录。清点清分机或点钞机编号及时点等情况应在相关登记簿上登记。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应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

5、据信息进行妥善保存,防止数据丢失。现金管理中心配备专用移动硬盘,由现金管理中心出纳柜负责人负责定期(最长不超过 10 天)将清分机和点钞机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导出保存至移动硬盘及 PC 电脑;各营业网点由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负责按月将 A 类点钞机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保存至专用 U 盘(硬盘)及网点 PC 端或服务器上,对冠字号码数据信息实行双备份。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对存取款一体机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应指定人员按期(最长不超过 7 天)在本机上保存冠字号码文件,按规定打印并保存流水日志。第十三条 各种记录设备生成的冠字号码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网点名称(金融机构代码)、业务类型(取款机、存取

6、款一体机或柜台)、机具编号、记录日期、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及冠字号码图像。第十四条 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应对存储的冠字号码文件的进行抽查验证,检查冠字号码文件要素,特别是冠字号码图像保存的质效性情况。抽查情况应在相关登记簿上记录。第十五条 冠字号码文件保存时长不少于 6 个月,储存设备内存储量允许尽可能延长保存时长。第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应不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冠字号码记录设备进行校验,确保设备记录功能正常运行。校验方式为:一是在清分环节设置校验程序,对清分的每批次纸币张数与冠字号码记录条数进行验证;二是点钞机具开机时进行测试;三是在自助设备加钞后取出若干张纸币后登录系统查询验证。

7、第 4 章 冠字号码查询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应妥善处理客户冠字号码查询事项。客户对网点或取款机上取出的纸币真伪有异议时,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假凭证、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卡、存折或存/取款凭证等证明资料,向办理业务的网点或取款机所在网点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 【1】 ,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的,代理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所在网点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负责受理客户冠字号码查询事项,对于提供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客户,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

8、的,应提前告知客户。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网点应当当面告知客户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第十八条 支行会计主管及网点负责人作为各网点人民币冠字号查询检索负责人,根据机具记录的冠字号码,按时间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在人民币冠字号检索业务登记簿 【2】 上登记,同时向客户出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3】 。第十九条 应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对客户异议事项进行合理处置。经判定为付款网点付出的现金,如果属于假币的,付款网点应收回并全额赔付;如果属于真币的完整券由付款网点全额退还客户,残损币由付款网点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如果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付款网点应收回假币收

9、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 ,并予以全额赔付。涉假网点应查明假币来源,对相关责任人除全额承担客户假币赔偿损失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其赔偿损失按规定作报损处理。如对处理结果或处理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查询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投诉。受理查询投诉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并向客户说明原因。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客户。各营业网点应建立假币纠纷处理登记簿 ,对查询受理、查询结果处置、查询结果异

10、议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应对各营业窗口使用的 A 类点钞机进行编号管理,严禁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进行登记;柜员每日营业柜台窗口及使用机具编号应在运营工作日志上登记备案,当日每机具使用人员有变动,应按使用时间段分别登记,以便发生涉假事件时能对照查询。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应每日营业前开机时将 A 类点钞机、清分机时间表与综合业务系统时间表核对,确保两者时间表基本相同且与实际时点趋于一致,以防时间差悬殊太大而影响涉假、错款等事件处理时举证的判定。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二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应加强对基层网点冠字号码机具设备日常维护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各类机具正常运行和使用;总行审计部应定期对基层网点冠字号码记录、存储等相关制度执行的全面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员工工作质量、绩效考核范畴。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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