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 83)、( 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座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北至,西至,东至。 第二条 承包期限承包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
2、得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
3、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 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 “ 三有 ” ,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
4、、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 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5、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 各留存一份。 甲方:县乡村组(公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县乡村村民(公章或签名) 年月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