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B) 发包方 (甲方 ): _ 地 址: _ 邮码 _ 电话 _ 法定代表人: _ 职务 _ 承包方 (乙方 ): _ 地 址: _ 邮码 _ 电话 _ 法定代表人: _ 职务 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_ 二、工程地点: _ 三、工程编号: 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 _平方米。 (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 民币 _元,其中:人工费 _元。 (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
2、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 _年 _月 _日开工,至 _年 _月 _日竣工。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 ( )
3、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 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_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 (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
4、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 四、工程所需材料, 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 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
5、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 )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 )。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 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6、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 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 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
7、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 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
8、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 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 、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9、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 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 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 1
10、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 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 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 15天内,工业建设 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 (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 定的日期竣
11、工, (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 )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 ( )项处理: (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
12、条 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附施工图预算 )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 (工程协议书 ),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4. 第九条 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 纸。 (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 三、施工图预算。 (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1. 2. 3. 4. 六、有关补充合同: 1. 2.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 _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 (发包方 ): _ 工程负责人: _ _年 _月 _日 建工单位 (承包方 ): _ 工程负责人: _ _年 _月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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