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汇编,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5.25河南养老院特大火灾事故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深圳塌方事故,2015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汇总目录,1、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直接后果:6人受伤(其中5人被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刮伤),另有13名周边群众陆续到医院检查留院观察,直接经济损失9457万元。 经调查认定,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5年4月6日18时56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装置在停产检修后开车时,二甲苯装置加热炉区域发生爆炸
2、着火事故,导致二甲苯装置西侧约67.5米外的607号、608号重石脑油储罐和609、610号轻重整液储罐爆裂燃烧。4月7日16时40分,607、608、610号储罐明火全部被扑灭;之后,610号储罐于4月7日19时45分和4月8日2时9分两次复燃,均被扑灭;607储罐于4月8日2时9分复燃,4月8日20时45分被扑灭;609号储罐于4月8日11时5分起火燃烧,4月9日2时57分被扑灭。,事故主要经过,事故背景,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位于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于2006年8月1日在漳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350600400014016),注册资金54.31亿元,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对二
3、甲苯、邻二甲苯、苯、液化石油气及相关石化产品,总投资约138亿元,共16套装置,核准对二甲苯80万吨/年。2008年11月12日,经省安监局审查后给出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80万吨/年对二甲苯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项目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许可意见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0815号);2010年5月4日取得省安监局出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意见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03号);2013年5月20日,该公司按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项目热电厂2#、3#锅
4、炉及2#机组承诺函等有关材料,省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出具了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135、6号),试生产期限为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1日。,2013年7月30日,由于管件材质缺陷、违规操作,该公司发生了加氢裂化装置爆燃事故并停产整顿,省安监局于2013年8月16日向漳州市政府下达了关于责令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暂停试生产的函(闽安监管三函2013172号),要求该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待整改到位、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试生产。2014年11月7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重新按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80万吨/年对二甲
5、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项目热电厂2#、3#炉及2#机承诺函等有关材料,同时,漳州市政府向省安监局提交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试生产前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函(漳政函20146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80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承诺的函(漳政函201456号),省安监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公司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重新予以备案,试生产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但
6、企业实际上按对二甲苯160万吨/年进行设计、建设和试生产,没有按核准的规模和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方案进行施工,违反规定超核准规模建设、试生产。),事故背景,有焊接缺陷的管线41-8-PL-03040-A53F-H受开工引料操作波动引起的液击冲击,21号焊口断裂,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二甲苯装置开工引料操作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流量波动,引发液击,存在焊接质量问题的管道焊口作为最薄弱处断裂。管线开裂泄漏出的物料扩散后被鼓风机吸入风道,经空气预热器后进入炉膛,被炉膛内高温引爆,此爆炸力量以及空间中泄漏物料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力量撞裂储罐,爆炸火焰引燃罐内物料,造成爆炸着火事故。,事故原因-直接原因
7、,1.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安全观念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1)重效益、轻安全。“730”事故后,拒不执行省安监局下发的停产指令,违规试生产;超批准范围建设与试生产;(2)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分包、无证监理、无证检测等现象均未发现;工艺管道存在焊接缺陷,留下重大事故隐患;(3)工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二甲苯单元工艺操作规程不完善,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操作人员工艺操作不当产生液击。二是工艺联锁、报警管理制度不落实,解除工艺联锁未办理报批手续。三是试生产期间,事故装置长时间处于高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运行。,事故原因-间接原因,2.施工单位
8、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项目分包给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没有有效运行,质检员对管道焊接质量把关不严,存在管道未焊透等问题。(违法分包)3.分包商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专业工程师无证上岗,对焊接质量把关不严;焊工班长对焊工管理不严;焊工未严格按要求施焊,未进行氩弧焊打底,焊口未焊透、未熔合,焊接质量差,埋下事故隐患。(焊接不合格)4.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内部管理混乱,招收的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从业资格,对施工单位分包、管道焊接质量和无损检测等把关不严。(施工、管道焊接、无损检测等工程的监理工
9、程师无资质)5.岳阳巨源检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检测机构的职责,管理混乱,招收12名无证检测人员从事芳烃装置检测工作,事故管道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检测结果与此次事故调查中复测数据不符,涉嫌造假。(检测人员无证上岗),事故原因-间接原因,6.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存在监管“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 (1)漳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在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2)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生产安全
10、责任不力;没有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3)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督促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4)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古雷办事处对监督检验单位监管不到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古雷项目部的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违规出具特种设备可以投入使用意见函。 (5)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古雷分局在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对该公司违规试生产行为制止不力问题。,事故原因-间接原因,此外,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施工、检测单位违
11、法违规行为失察,违反规定对未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的13个装置压力管道提出允许其运行的意见;省环保厅、省安监局、漳州市消防支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也存在履职不够到位、工作不够认真问题。,事故原因-间接原因,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13人腾龙芳烃法人代表:黄耀志、腾龙芳烃安全管理部门第一负责人:陈素霞、负责事故装置安全生产工作:高凤光、迟述军、张伟;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龙项目部质检员:赵永涛;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技术员徐礼清、焊工陈爱民、张天和;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郭振义、监理工程师严忠信;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腾龙芳烃项目施工经理张平怀、张正军等。 建议给予党纪、
12、政纪处分的人员、11人建议给予查处的其他人员、9人建议给予诚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的人员、6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腾龙芳烃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正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项目报批、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员工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排查等各个环节,狠抓管理,确保安全。要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尊重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宿感,使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形成一个团结奋进的整体。2、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
13、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3、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政策决策执行力。4、明确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缺失。5、推动修订有关规范,提高设防标准。,事故教训,2、河南养老院特大火灾事故,直接后果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经调查认定,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5年5月25日19时3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西墙处的立式空调以上墙面及顶棚区域已着火燃烧。由于大火燃烧迅猛,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雾,老人不能自主行动,无法快速自救,
14、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不能自理区全部烧毁。19时34分04秒,鲁山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19时45分消防车到达现场,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并发生部分坍塌。20时10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20时20分明火被扑灭。截至5月26日6时10分,指挥部先后组织7次对现场细致搜救,在确认搜救到人数与有关部门提供现场被困人数相吻合的情况下,结束现场救援。,事故主要经过,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西北角房间西墙及其对应吊顶内,给电视机供电的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且吊顶
15、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地方民政部门违规审批许可,行业监管不到位。地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监管不力。地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原因-间接原因,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31人)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刘秧,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马爱卿,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消防安全主管孔繁阳,
16、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电工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27人)。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刘志民,芦山县人民政府党组织成员副县长刘文强,田汉霖,鲁山县委副书记、县长李会良等。其他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事故教训,3、天津港“812”爆炸事故,评定: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遇难者人数114人。失联者人数为69人。住院治疗人数648人。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
17、失68.66亿元。,事发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天津海事局指定危险货物监装场站和天津交委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单位。曾多次进行危化品事故演练,官网显示,2014年8月公安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多方面检查。其仓储业务中主要的商品分类,基本上都属于危险及有毒气体。事故经过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的一处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发生爆炸的是集装箱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第一次爆炸发生在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6秒,近震震级ML约2.3级,相当于3吨TNT;第二次爆炸发生在30秒钟后,近震震级ML约2.9级,相当于21吨TNT。,事故背景
18、,直接原因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间接原因A、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B、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
19、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事故原因,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123人)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处分。其他建
20、议。建议依法吊销瑞海公司有关证照并处罚款,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对天津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事故追责,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企业均不得违法违规变更经营资质;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
21、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监管;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从业行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事故教训,4、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评定: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注册资本8800万元,注册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滨源公司新建2万
22、吨/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在利津滨海新区化工项目聚集区,位于利津县刁口乡银海三路以北、金河一路以东,总占地约360000m2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于2014年10月31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264号);于2015年4月16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5423号)。于2015年4月10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52201504-05号)。于2015年8月13日,东营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5年8月14日该公司向利
23、津县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审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规定,利津县消防大队于8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故背景,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工艺技术属成熟工艺技术,项目主要装置有: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辅助装置;主要原料: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纯碱、氢气、液氨、双氧水;主要产品: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苯二酚;中间产品: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等。 发生事故的硝化装置位于厂区中南部,布置在封闭厂房内,主体为二层钢混结构,主要设备包括:硝化机、硝化再分离器、预洗机、预洗再分离器等,事故中受到破坏的储罐区位于硝化装置南侧,
24、罐区内的储罐均为立式罐,包括一座原料石油苯储罐1和2座石油苯储罐及用于硝化后续装置的甲醇储罐和醋酸丁酯储罐。事故发生时石油苯储罐1内约存有670m3苯,其它为空罐。,事故背景,2015年8月28日,经滨源公司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28日15时至29日24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 8月31日16时38分左右,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投料后,4#硝化机从21时2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6(正常温度60-70);5#硝化机从16时4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4.99(正常温
25、度60-80)。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后,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DN50)上的法兰(位置距离地面约2.5m高)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见此情形,部分人员撤离了现场。 放料2-3分钟后,有一操作人员在硝化厂房的东北门外,看到预洗机与硝化再分离器中间部位出现直径1m左右的火焰,随即和其他4名操作人员一起跑到东北方向100m外。23时18
26、分05秒硝化装置发生爆炸。,事故经过,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直接原因,滨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事故原因
27、间接原因,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滨源公司副总经理刘树海、车间主任陈国民、工段长薄其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3人。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 滨源公司环境安全办公室主任,邓学振;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主任,古鹏飞。给除党籍处分,27人。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终身不得担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2.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处20
28、0万元罚款。,事故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进一步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教训,滑坡造成59人失联、33栋建筑被毁。现场塌方面积10多万平方米。评定:滑坡灾害是一起受纳场渣土堆填体的滑动,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5、深圳塌方事故,2002年,此处为采石场,山体被挖出一个山谷状深坑。,项目历史变迁,2008年2月的卫星照片显示,采石场内碎石遍布,坑底积水已形成了一个小型水坑。,2014年11月的卫星照片显示,采石场已成为渣土受纳场。,事发前有无
29、警示?报告曾提醒存崩塌滑坡危险:本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中提及,“随着光明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进程化的加快,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增多,必然产生大量的余泥渣土,光明新区每年产生余泥渣土约100万立方米,如此数量巨大的余泥渣土,需要解决其的出路问题,因而急需建设新的余泥渣土受纳场。因此,规划选址建设光明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十分紧迫。”报告介绍,光明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东侧、南侧、西侧为林地,西北侧208米为柳溪工业园,北侧90米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北侧650米隔混凝土公司为红坳村。项目计划填埋库容约800万立方米(现已堆填100万立方米),其中用作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库容约6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约11年。其中,报告提醒称,项目选址原为红坳采石场,由于采石场开采,造成山体植被严重破坏,弃土任意堆放,开采区形成大面积土壤裸露,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存在崩塌、滑坡危险,而“挡土坝发生溃坝风险主要是可能对北侧柳溪工业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并就发生问题提出了部分应急建议措施,事故思考?,受纳场是否离居民区太近?与居民区距离仅百余米当地监管情况如何?2014年1月实行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及相关查处。,事故思考?,事故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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