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 程 监 理 费 用 内 部 承 包 协 议甲 方 :乙 方 :第 一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工 程 规 模 :第 三 条 乙 方 是 甲 方 派 驻 xxxx 工 程 项 目 的执 行 机 构 , 代 表 甲 方 全 面 履 行 甲 方 与 ( 业 主 ) 签 定的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第 四 条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的 承 包 费 用 范 围 、 计 算 方 法 、支 付 时 间 与 金 额 , 支 付 乙 方 监 理 费 用 :1、 本 工 程 承 包 监 理 费
2、 及 范 围 : 监 理 费 用 承 包 额 承 包 监 理 费 用 含 监 理 人 员 工 资 、 奖 金 、 各 类 津 贴 、 差旅 费 、 办 公 费 、 设 备 折 旧 费 、 交 通 车 辆 使 用 费 、 通 信 费等 监 理 部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 不 包 括 税 金 、 工 资 计 提 费及 公 司 管 理 费 )2、 监 理 承 包 期 限 :3、 监 理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 按 甲 方 现 行 财 务 规 定 支 付第 五 条 甲 方 在 授 权 乙 方 监 理 工 程 范 围 内 , 享 有 以 下 权利 : 对 乙 方 的 监 理 工 作 按
3、甲 方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检 查 、 考核 与 监 督 ; 当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不 按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和 批 准 的 监 理规 划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 或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协议 并 按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处 分 。 当 工 程 因 客 观 原 因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和 调 整 时 , 甲 方 有 权对 费 用 进 行 调 整 。第 六 条 根 据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 甲 方 有 权 调 整 项 目 部 人 员 ,项 目 部 应 服 从 公 司 的 安 排 , 项
4、目 部 增 减 调 换 人 员 , 按 有 关 规定 时 限 支 付 工 资 , 调 换 人 员 发 生 的 临 时 交 通 费 由 用 人 项 目 部承 担 , 原 项 目 部 不 予 承 担 。第 七 条 甲 方 免 费 向 乙 方 提 供 与 工 程 监 理 有 关 的 技 术 业务 指 导 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以 及 监 理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资 料 。第 八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授 权 监 理 工 程 范 围 内 , 享 有 以 下 权利 : 选 择 监 理 人 员 的 建 议 权 ; 不 称 职 监 理 人 员 撤 换 权 ; 监 理 人 员 收 入 的
5、调 整 权 。第 九 条 乙 方 在 责 任 期 内 , 应 当 履 行 约 定 的 义 务 , 必 须确 保 现 场 的 工 作 质 量 、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 不 得 以 单 纯 追求 经 济 利 益 为 目 的 而 过 度 减 少 各 类 资 源 的 投 入 。 如 果 因 乙 方过 失 而 造 成 了 甲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或 信 誉 损 失 , 按 甲 方 有 关 规 定进 行 处 罚 。 因 监 理 人 员 发 生 违 法 、 违 纪 行 为 , 给 甲 方 造 成 恶劣 影 响 的 , 除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外 , 总 监
6、负 相 应 责任 。第 十 条 乙 方 的 责 任 期 即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有 效 期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延 期在 监 理 过 程 中 , 如 工 期 缩 短 , 不 核 减 当 期 承 包 费 用 ; 如果 因 非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的 推 迟 或 延 误 而 超 过 书面 约 定 的 日 期 , 在 原 监 理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增 加 监 理 费 时 , 原 则上 由 乙 方 向 建 设 单 位 清 算 增 加 , 必 要 时 甲 方 可 以 协 助 乙 方 实施 。 当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追 加 监 理 费 用 ,
7、奖 励 乙 方 为 甲 方 实 际 追加 费 用 的 10%-20%, 剩 余 的 工 作 量 由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监 理费 用 。 当 建 设 单 位 不 予 追 加 时 ,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核 定 延 长 期 的监 理 费 用 。 应 进 一 步 约 定 相 应 延 长 的 合 同 期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甲 方 与 业 主 签 订 的 监 理 合 同 及时 足 额 催 要 当 期 监 理 费 , 然 后 进 行 当 期 费 用 清 算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向 建 设 单 位 办 理 完 竣 工 验 收 或 工 程 移 交手 续 , 除
8、有 特 殊 的 约 定 外 , 应 由 乙 方 向 建 设 单 位 追 缴 剩 余 监理 费 用 , 工 程 验 收 一 年 以 后 , 监 理 费 尾 款 结 清 后 ( 工 程 保 修金 除 外 ) , 方 可 进 行 承 包 费 用 清 算 , 本 协 议 即 终 止 。 保 修 期 间的 责 任 , 按 甲 方 管 理 制 度 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监 理 法 规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乙 方 监 理 人 员 个 人 收 入 的 分 配 , 总 监 理 工 程师 可 以 根 据 监 理 人 员 承 担 工 作 量 的 大 小 和 业 务 技 能 水 平 的 高低 , 在 公
9、司 现 行 工 资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调 整 。 其 中 在 职 职 工 、 助勤 职 工 及 劳 务 输 出 人 员 由 总 监 提 出 , 在 岗 位 责 任 津 贴 和 奖 金中 调 整 。第 十 五 条 乙 方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施 和 物 品 属 甲 方 的 财产 。 在 监 理 工 程 完 成 或 中 止 时 , 应 将 其 设 施 和 物 品 及 时 移 交给 甲 方 有 关 部 门 。第 十 六 条 在 承 包 协 议 签 订 后 , 如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使 得 乙 方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时 。 双 方 应
10、 视 情 况 修正 协 议 。第 十 七 条 乙 方 由 于 自 己 的 原 因 而 暂 停 或 终 止 执 行 监 理业 务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第 十 八 条 监 理 业 务 完 成 后1、 如 监 理 承 包 费 用 出 现 亏 损 , 由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由 乙 方承 担 , 自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抵 押 金 扣 除 。2、 如 监 理 承 包 费 用 出 现 结 余 , 结 余 监 理 费 用 由 总 监 理 工程 师 按 贡 献 大 小 分 配 到 项 目 部 监 理 人 员 , 但 原 则 上 分 配 到 总监 理 工 程 师 个 人 的 部 分 不
11、得 超 过 总 平 均 数 的 5 倍 。第 十 九 条 乙 方 在 监 理 工 作 过 程 中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的 合理 化 建 议 , 使 甲 方 得 到 了 经 济 效 益 , 甲 方 按 如 下 办 法 对 乙 方进 行 奖 励 :奖 励 金 额 经 济 效 益 额 50%第 二 十 条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人 员 和 期 限 以 及 监 测 仪 器 、 办公 、 交 通 、 通 信 等 设 备 见 附 件 。第 二 十 一 条 因 违 反 或 终 止 协 议 而 引 起 的 争 议 , 双 方 应当 协 商 解 决 。( 此 页 无 正 文 )甲 方 : 乙 方 :签 字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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