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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全).doc

1、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一、一日生活安排(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园(所)内儿童作息时间安排,参与儿童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保育要求的制订。儿童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三)每日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 2 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 3 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调整。儿童进餐时间 2030 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 1015 分钟餐、

2、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为 22.5 小时日为宜。(四)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巡视时,应当观察生活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收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饮食 睡眠年龄 次数(正餐点心)正餐间隔时间(小时)室外活动时间(小时) 日间次数 日间时间(小时次夜间(小时)12 岁 32 2 1.52.5 101236 岁 31 或 23.54 21 22.5 810二、儿童膳食(一)膳食管理。1、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2、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3、处置制度等。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托幼机构应当制订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的工作职责,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4、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 2%。(二)膳食安全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2、儿童食堂和食品库房应当定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3、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

4、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保证食品新鲜。食品进货必须索证验收,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4、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禁止提供生冷拌菜。存放时间超过 2 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当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 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5、食品及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专用清洗消毒间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符合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6、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

5、g。7、接触食品的炊事人员和保教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均应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戒指。炊事人员操作熟食时需戴口罩、帽子,禁止穿工作衣入厕,各项操作符合要求。8、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三)膳食营养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 ”制订膳食计划。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 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4、托幼机构至少

6、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 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 90%以上。维生素A、B1、B2、C 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的 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 1215%,脂肪 3035%,碳水化合物 5060%。全日热量分配:早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 30%(包括上午 10 点的加餐) ,午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 40%(含下午 3 点的午后点)晚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 30%(含晚上 8 点的少量水果、牛奶等)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

7、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一次点心。三、体格锻炼(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运动密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二)托幼机构要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体格锻炼计划的制订,指导保教人员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四)保教人员应当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8、(五)保教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的体格锻炼进程应较健康儿缓慢中,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进行仔细的观察。(六)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进行 36 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的体质健康状况,以指导儿童体格锻炼。四、健康检查(一)儿童健康检查1、入园(所)健康检查(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 1)

9、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 ,及时确认治疗。(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 “儿童保健手册” 、 “预防接种证” 。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2、定期健康检查(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 、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2)12 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 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 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

10、每半年测量一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一次口腔、视力检查和听力筛查,检测一次血红蛋白。(3)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治疗。(4)儿童离开园(所)3 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5)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 “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 3 个月。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1)托幼机构应当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

11、、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 2 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由卫生保健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1、上岗前健康检查(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附件 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2、定期健康检查(1)托幼机构在

12、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附件 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需离岗,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医院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认工作,追访诊治结果,合格后发证。3、健康合格证的发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并发放“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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