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吉林 省地名 和区划 数据库管理 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全省地名和区划数据 库 的 管理 、使用 ,确保地名 和区划 数据库 信息 入库渠道畅通、数据质 量可靠、资料更新 现势 、保密措施得当、 运行规范 标准 , 更好地服务社会, 根据民政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 制定 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吉林省 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是指以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 为基础,对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存储、处理、分析、应 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数据库组成,使用国
2、家统一的软件平台,存储的本行政区域 内 的 数据。 第三条 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采集、审核、录(导)入数据; (二)更新、补充、修改数据; (三)按时限报送数据; 2 (四)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五)硬件设备配置及管理维护; (六)软件 的 运行 及 维护; (七)数据 的 管理和应用; (八)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条 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运行管理执行以下标准: (一)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GB Tl8521 2001); (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 2010 1 号;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民办发 20064 号); (四)第二
3、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五) 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界线、界桩代码编制方法。 (六) 吉林省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吉民发 2007 13 号)。 3 第五条 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负责本 级 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运行管理、开发应用及配套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数据 库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业务 培训、上报数据审核、督促检查、 管理应用 ;省地名档案资料馆负责省级数据库数据的修改、关联、汇总上报 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七条 市 、 州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上报数据审核、检查验收;本级
4、数据库数据的采集、录(导)入、修改、关联、核对、汇总上报、管理应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九条 县 (市、区) 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 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修改、关联、核对、上报、管理应用、 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三章 数据采集、更新、报送 第十条 数据库数据分为专 题地名和行政区划属性数据、空间图形数据和多媒体数据。 4 (一)专题地名和行政区划属性数据是指反映本地地名、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的文字、数字 、 多媒体 等相关数据。 1.地名:包括 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地理位置及附属信息。自然地理实体包括水系、陆地地形等;人文地理实体包括各级行政区
5、域及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水力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与旅游胜地、建筑物、单位等。 2.行政区划:包括行政区划概况、沿革、人口、面积、经济 指标 、城建等数据。 3.行政区域界线:包括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界桩登记表、界线联检成果及会议纪要,边界纠纷处理协议,平安边界建设成果等。 (二)空间图形数据 是指 不同比例尺的矢量地图和遥感影像、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地名标志、界桩等矢量数据。 (三)多媒体数据 是指 描述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界桩的图像、视频、音频等数据;描述界线的有关文件 资料、 扫描图等。 第十一条 各市(州)、 县 (市、区) 民政 局 要 设
6、立专门机构或 配备专职人员 ,建立地名和区划数据采集 、入库、更新、交换 机制,按照 数据库的技术标准和上报时限要求,做好数据 的更新上报 工作。 5 第十二条 全省 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和 更新上报机制。 按照准确规范、上下联动原则,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变化 地名和行政区划调整及勘定后行政区域界线、界桩 数据 的 更新工作 , 并在完成后 7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 上级民政部门 。县(市、区) 民政局每年 4月 和 10月 将更新数据上报到市州 ,市州 民政局每年 5 月 和 11 月 将县(市、区)更新数据汇总审核后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每年 6 月 和 12 月将 各地 更新数据汇总审核
7、后报送国家。 各地数据均采用光盘或专用硬盘通过专人 报送 ,不得网上传送 或 请他人捎寄 。 第十三条 各地对已审定 数据 进行 增加、修改、更新、删除, 要 履行审批备案制度,由审批的主管部门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章 数据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地名和区划数据分为基础数据、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 各地将 分别按不同权限、面向不同对象、以不同形式进行共建、共享和使用。 第十五条 基础数据是指数据库内的全部数据,主要面向民政系统、军队有关部门,在专用计算机或内部保密专网上共享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与政务网、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 6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是指经筛选并通过保密审核的数据,主
8、要面向政府部门,供浏览查阅 ,不能下载保存。严格执行国家“ 不同用户授予不同权限 ”的规定 ,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是指经筛选并脱密处理的数据, 是地名部门面向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问路电话、触摸屏等平台提供的相关 信息。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须依 下列 程序审批后共享使用: (一) 县级以上 民政 部门结合地名更新 和公共服务需求,定期编制地名和区划数据共享目录,通过吉林区划地名网 及市县分 站 等 公布共享目录、使用权限、共享方式及相关要求; (二)使用部门对照目录,根据需要向民政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使用目的、数据范围、有关需求等内容; ( 三)民政 部
9、门审查合格后 ,授权申请 部门使用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配备采集数据所用的 GPS、数码照相机等设备和专用保密 计 算机及存储设备,定期检查7 数据库 系统运行情况,制定管理维护和故障恢复预案,做到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 均应采取 安全访问权限控制 措施 ,严格执行身份验证制度,防止未经授权用户访问数据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 审定的 后台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改操作。确需 进行 后台 修改 操作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经主管领导批准,并 事先对数据库进行备份,详细记录数据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 十一条 县 级 以上 民政部门 均应
10、建立安全 存储机制,保证数据安全。 每年 6月 、 12月 要 对数据进行多份、异质 、异地 备份,检查备份数据存储介质,并填写数据备份管理日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 均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数据采集和系统管理,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凡新调整人员要经过省或市(州)专业 技术培训 后,才能接手和管理数据库 ;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须移交全部相关资料, 履行交接手续,确保数据库运行不受人员更替影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 均 要制定数据库责任分工制度、系统维护制度、运行操作规程、档案管理制度和情况反馈机制 , 实现数据库的标准化管理 。 8 第二十四条 县 级 以上 民政部门 要 根据
11、建库、更新、维护、升级等 实际需要提出 管理 经费 预算, 争取 同级人民政府作为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的涉密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制定保密管理制度 。 第二十六条 严格专机专用,严禁接入互联网,专用存储处理设备不能与其他计算机交叉使用,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安装运行数据库软件和处理数据;专用计算机须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查杀病毒,严格控制移动介质使用,数据上报前要进行杀毒处理。 第二十 七条 专用计算机及存储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应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如送其他单位,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报废设备和过期数据应到保密部门指定单位进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建库,利用数据开展功能拓展应用,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审查其保密资质并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对数据进行脱密处理。 9 第二十九条 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数据安全可靠,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有序运行。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与涉密人员签订保 密协议,因管理失职或者处置不当而泄露涉密信息,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一 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 民政厅 负责解释。 第 三十 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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