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 则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
2、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
3、 hm2。表 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G 绿地 green sp
4、ace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5、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6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8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
6、tation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9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10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
7、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 1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 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3 用地分类3.1 一般规定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3 级分类
8、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3.2 城乡用地分类3.2.1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8 中类、17 小类。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表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大类中类 小类类别名称 范围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H1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
9、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HH1H13 乡建设用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范围大类中类 小类地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15 独立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
10、用地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续表 3.2.2类别代码大类中类 小类类别名称 范围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范围大类中类 小类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
11、4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 10 万 m3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 10 万 m3 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
12、、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E3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 8 大类、35 中类、44 小类。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表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大类中类 小类类别名称 范围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
13、社区附属绿地R1R12 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R2R22 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
14、住宅等用地RR3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范围大类中类 小类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R32 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A22 文化活动设
15、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续表 3.3.2类别代码大类中类 小类类别名称 范围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范围大类中类 小类校用地 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
16、科研事业单位用地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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