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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doc

1、高校要在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主动分析未来人才的需求结构,并结合本校专业特色,主动申请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科研团队为主的技术和管理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接收本校毕业生为主人才转移合作。可以与地区或企业共商专业结构、专业内容,要搭建有效的实习实训平台,在生产一线、工作一线培养学生,确保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 9 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 201112 号)

2、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二章 合作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

3、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第五条 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 )。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二)共

4、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 ),可开 设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 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三)共建培训(培养)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教师或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协议。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2、企业为培训基地投入一定的培训设施或设备、资金,保障其正常运营需要;

5、3、企业接受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素质提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第六条 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共同签订技术合作协议;2、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3、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七条 学校成立“政校行企” 合作办学理事会, 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工作,下设秘书处,地点设在校企合作处,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各院(系)成立“校行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是校企合作的实施单位,并应确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学

6、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帮助院(系)联系合作单位。第八条 校企合作处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在学校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三)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院(系)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各院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四)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

7、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二)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建议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鼓励有条件的院系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开展技术合作;(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四)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第十条 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各院(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院系向校企合作处申报;(二)初审:校企合作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

8、审,并就合作事项听取教务、人事、学工、科研、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三)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送校领导批准。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送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四)需要专项经费的在立项申报时应一并详细说明,报送校企合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合作协议,承办院(系)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签订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协议基本要求:1、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2

9、、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院(系)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校企合作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第十二条 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院(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院系需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院(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

10、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三)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院(系)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处。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

11、,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和审计。第四章 奖惩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师资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考核。对工作突出或引进资金及设备来校办厂取得成效的院(系)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且本学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院系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院系应当及时向校企合作处书面报告,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院系或个人的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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