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GB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Code for Desig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 Engineering*-*-* 发布 *-*-*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国 家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Code for Desig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 EngineeringGB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施行日期:出 版 社2009 北 京前 言本 规 范 是 根 据 建
2、 设 部 关 于 开 展 2007 年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标 准 规 范 制 定 、 修 订 工作 的 意 见 的 要 求 , 为 规 范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 提 高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 落 实 科 学 发 展观 ,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道 路 , 保 障 国 家 资 源 战 略 安 全 , 使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建 设 在 资 源 节约 、 环 境 友 好 的 前 提 下 最 大 限 度 地 获 得 生 态 效 益 而 制 定 的 。在 本 规 范 的 编 制 过 程 中 , 编 制 组 在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 认 真 总 结 多 年
3、来 水 土 保 持林 工 程 设 计 的 实 践 经 验 , 参 考 有 关 国 内 、 国 际 先 进 标 准 , 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规 定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规范 。本 规 范 主 要 对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的 基 本 术 语 、 专 业 调 查 、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 栽 植 材 料 调查 、 总 平 面 图 设 计 、 新 建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 低 效 水 土 保 持 林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 森林 防 火 、
4、林 业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 其 它 工 程 等 方 面 作 出 了 规 定 。本 规 范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批 准 实 施 , 由 建 设 部 标 准 定 额 司 负 责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由 国 家 林 业 局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院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国 家 林 业 局 调 查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院 。参 编 单 位 : 安 徽 省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院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宏 伟 、 桑 和 会 、 杜 滨 宁 、 郭 祥 胜 、 赵 有 贤 、 薛 秀 康 、
5、 蒋 代 书 、高 作 峰 、 丰 庆 荣 、 宋 菲 、 李 建 华 等目 录1 总则 .52 术语和定义 .63 综合调查 .73.1 一般规定 .73.2 专业调查 .73.3 小班区划调查 .83.4 栽植材料调查 .84 总平面图设计 .104.1 一般规定 .104.2 总平面图设计 .104.3 总平面设计图图面要求 .115.1 一般规定 .125.2 新建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 .125.3 低效水土保持林改造工程设计 .146.1 一般规定 .156.2 森林防火 .156.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66.4 其它灾害防治 .167 配套工程设计 .177.1 一般规定 .17
6、7.2 管护用房 .177.3 道路工程 .177.4 其他工程 .18本规范用词说明 .19附录 A 水土保持林工程综合调查因子表 .20附录 B 水土保持林工程造林模型树种配置表 .21附录 C 水土保持林工程主要树种选择表 .22附录 D 水土保持林工程造林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表 .23附录 E 水土保持林工程主要树种适宜密度表 (株/HM 2).1附录 F 水土保持林工程主要树种播种量表 .1附录 G 水土保持林工程更新采伐控制指标表 .11 总 则1.0.1 为 规 范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 保 证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 全 面 落 实 科
7、学 发展 观 ,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道 路 , 保 障 国 家 资 源 战 略 安 全 , 使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建 设 在 节 约 资 源 的前 提 下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生 态 效 益 , 特 制 订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全 国 范 围 内 以 封 山 育 林 、 飞 播 造 林 和 人 工 造 林 等 营 造 方 式 新造 水 土 保 持 林 以 及 现 有 低 效 水 土 保 持 林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 本 规 范 所 指 的 水 土 保 持 林 属 于 防 护林 的 二 级 林 种 。1.0.3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8、程 设 计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森 林 病 虫 害 防 治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1.0.4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以 “
9、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 坚 持 以人 为 本 , 树 立 和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全 面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坚 持因 地 制 宜 、 综 合 治 理 , 坚 持 生 态 、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相 结 合 , 国 家 利 益 与 地 区 利 益 、 群 众 利益 相 结 合 , 水 土 保 持 与 发 展 经 济 、 美 化 环 境 相 结 合 , 以 水 土 资 源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维 系 良 好 生态 环 境 ,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1.0.5 水 土 保 持 林
10、工 程 设 计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调 查 了 解 工 程 区 各 种 自 然 和 社 会 条 件 ,认 清 各 种 不 利 因 素 的 运 动 规 律 。1.0.6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经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含 其 批 复 文 件 )。1.0.7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应 包 括 总 平 面 图 设 计 、 营 造 林 设 计 、 森 林 保 护 设 计 、 配 套 工程 设 计 等 内 容 。1.0.8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应 明 确 建 设 目 的 、 工
11、程 规 模 、 设 计 原 则 和 标 准 , 深 化 设 计 方案 ; 其 深 度 应 能 控 制 工 程 投 资 , 满 足 土 地 征 ( 占 ) 用 要 求 , 满 足 编 制 施 工 图 设 计 、 工 程 招标 及 施 工 准 备 的 要 求 。1.0.9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必 须 重 视 工 程 建 设 各 个 环 节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的 设 计 。1.0.10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大 中 型 项 目 应 通 过 招 投 标 方 式 确 定 设 计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必 须 具有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以 上 的 设 计 资 质 。1
12、.0.11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林 业 局 林 业 建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编 制 规 定 和 建 设 部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2 术 语 和 定 义2.0.1 水 土 保 持 林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以 防 止 与 调 节 地 表 径 流 , 控 制 水 土 流 失 , 保 护 、 改 良 与 合 理 利 用 山 区 、 丘 陵 区 水 土资 源 、 维 护 和 提 高 土 地 生 产 力 , 保 障 水 利 设 施 安
13、全 ,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水 土 资 源 的 经 济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为 经 营 目 的 的 森 林 。2.0.2 水 土 保 持 林 建 设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按 照 一 定 建 设 程 序 与 建 设 标 准 , 对 规 划 用 于 水 土 保 持 林 建 设 的 土 地 和 现 有 水 土保 持 林 进 行 营 造 、 改 造 、 经 营 和 管 理 的 过 程 。2.0.3 水 土 保 持 林 营 造 establishment of soil and water
14、 conservation forest借 助 自 然 力 或 人 为 措 施 形 成 水 土 保 持 林 的 过 程 。 主 要 包 括 封 山 育 林 、 飞 播 造 林 和 人工 造 林 三 种 营 造 方 式 。2.0.4 水 土 保 持 林 经 营 silviculture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为 保 证 水 土 保 持 林 持 续 发 挥 保 持 水 土 、 改 善 环 境 的 作 用 , 对 水 土 保 持 林 进 行 管 理 、抚 育 、 改 造 、 更 新 的 过 程 。2.0.5 植 被 盖 度 vegetation c
15、overage rate地 面 上 所 有 植 物 ( 含 乔 木 、 灌 木 、 草 本 ) 冠 幅 覆 盖 面 积 与 总 面 积 之 比 。2.0.6 林 木 混 交 比 species composition单 位 面 积 林 地 上 , 某 一 树 种 的 株 数 或 面 积 与 总 株 数 或 面 积 之 比 , 用 百 分 数 表 示 。2.0.7 低 效 水 土 保 持 林 low functioning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低 效 水 土 保 持 林 是 指 因 受 自 然 或 人 为 因 素 干 扰 , 林 分 生 长 发 育
16、 不 良 , 未 能 达 到 设 计 预期 , 保 持 水 土 等 生 态 功 能 低 下 的 林 分 。2.0.8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forest pests 危 害 森 林 、 林 木 和 林 木 种 子 正 常 生 长 并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病 、 虫 、 动 植 物 等 有 害 生 物 。2.0.9 水 土 保 持 林 大 、 中 型 项 目 classification of large and medium size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roject按 照 水 土 保 持 林 建 设 项 目 区 范 围 大 小 , 将 水 土
17、保 持 林 项 目 区 分 成 不 同 规 模 级 别 : 跨 省( 市 、 区 ) 的 水 土 保 持 林 项 目 为 大 型 项 目 ; 涉 及 一 省 ( 区 ) 多 个 地 区 的 水 土 保 持 林 项 目 为中 型 项 目 。3 综 合 调 查3.1 一 般 规 定3.1.1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前 必 须 进 行 综 合 调 查 , 综 合 调 查 包 括 专 业 调 查 、 小 班 区 划和 栽 植 材 料 调 查 等 , 了 解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建 设 区 范 围 的 地 形 地 貌 、 地 质 构 造 、 土 壤 及 成土 母 质 、 植 被 、
18、 气 候 、 水 文 等 自 然 概 况 , 居 民 点 、 交 通 等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 以 及 配 套工 程 等 情 况 , 为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提供基础材料。调 查 内 容 应 按 本 规 范 附 录 A的 规 定 执行 。3.2 专 业 调 查3.2.1 灾 害 性 气 象 因 子 调 查 。 通 过 观 察 、 访 问 , 了 解 病 、 虫 、 鼠 、 兽 、 强 风 、 冰 雹 、霜 冻 、 干 旱 、 雾 凇 、 地 质 等 灾 害 因 子 对 林 分 的 危 害 。3.2.2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调 查 。 主 要 了 解 该 地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 国
19、 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人 民收 入 来 源 与 消 费 水 平 ; 劳 动 力 数 量 与 劳 动 成 本 ; 交 通 与 通 讯 状 况 ; 农 业 现 代 化 程 度 ;林 业 机 构 与 科 学 支 撑 能 力 等 。3.2.3 乔 灌 树 种 调 查 。 调 查 了 解 乡 土 树 种 资 源 与 分 布 ; 调 查 适 生 树 种 、 速 生 树 种 和长 寿 树 种 的 情 况 ; 主 要 树 种 的 生 物 学 特 性 和 生 态 学 特 性 , 如 高 生 长 、 径 生 长 、 根 系分 布 、 成 林 高 度 、 冠 形 、 冠 幅 、 分 枝 特 性 、 种
20、间 竞 争 规 律 、 抗 病 虫 害 能 力 、 抗 侵 蚀能 力 、 抗 大 气 污 染 能 力 以 及 经 济 利 用 价 值 等 。3.2.4 立 地 类 型 调 查 。 工 程 区 过 去 已 有 过 类 似 调 查 , 编 制 过 立 地 类 型 、 造 林 类 型 、 森 林经 营 类 型 和 立 地 指 数 表 的 可 验 证 修 改 补 充 后 应 用 ; 否 则 要 另 行 调 查 , 重 新 编 制 。 立 地 类 型调 查 采 用 路 线 调 查 和 样 地 调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路 线 调 查1) 路 线 选 择 :
21、 借 助 地 形 图 或 卫 星 影 像 图 , 按 海 拔 、 地 形 、 土 壤 、 母 岩 、 母 质 、植 被 、 林 相 等 因 子 划 分 立 地 类 型 , 按 垂 直 等 高 线 组 织 、 布 设 调 查 线 路 。 路 线 选 择 要有 代 表 性 , 尽 可 能 以 最 短 的 距 离 穿 越 最 多 的 立 地 类 型 。2) 外 业 调 查 : 沿 拟 定 的 路 线 前 进 , 随 时 记 载 地 形 的 明 显 变 化 , 在 地 形 、 植 被 明 显 变化 的 典 型 地 段 设 点 调 查 ,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 1) 土 壤 调 查 : 按 照
22、国 家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2) 植 被 调 查 : 植 被 类 型 、 植 被 总 盖 度 、 各 层 盖 度 、 主 要 植 物 种 类 ( 建 群 种 、 优 势 种 )及 其 生 活 型 、 多 度 、 盖 度 、 高 度 。2 样 地 调 查分 别 立 地 类 型 进 行 调 查 , 每 个 类 型 至 少 要 有 3 个 样 地 。 样 地 调 查 因 子 参 照 本 规 范附 录 A。 主 要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1) 地 质 、 地 貌 : 母 岩 类 型 、 特 点 , 样 地 所 在 的 地 貌 ( 大 、 中 、 小 ) 、 部
23、 位 、 坡 度 、坡 向 、 坡 位 、 坡 形 、 海 拔 、 对 坡 距 、 开 阔 度 等 。2) 土 壤 : 土 壤 剖 面 宽 度 50 80cm( 以 能 正 常 作 业 为 准 ) , 深 度 到 母 质 层 或 地 下水 , 土 层 特 别 深 厚 的 挖 到 1.0m 以 下 。 分 层 记 载 土 层 厚 度 、 土 壤 颜 色 、 质 地 、 结 构 、 紧实 度 、 石 砾 含 量 与 大 小 、 干 湿 度 、 新 生 体 、 侵 入 体 、 潜 育 程 度 、 根 系 量 、 酸 碱 度 、 碳 酸 盐反 应 、 地 下 水 深 度 、 枯 枝 落 叶 层 、 生
24、 物 活 动 等 情 况 。3) 植 被 : 群 落 层 次 、 结 构 , 植 物 种 类 、 多 度 、 盖 度 、 高 度 、 物 候 期 、 生 活 力 与 分 布状 况 , 指 示 植 物 , 群 落 名 称 , 群 落 演 替 规 律 。4) 林 分 特 征 : 林 分 起 源 、 树 种 组 成 、 郁 闭 度 、 平 均 胸 径 、 平 均 高 、 林 分 密 度 、 蓄 积量 、 经 营 度 、 立 地 指 数 等 。3.2.5 其 他 项 目 调 查 。 对 工 程 区 内 与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造 林 、 经 营 有 关 的 其 他 生 态 与 营 林项 目 进
25、 行 调 查 。3.3 小 班 区 划 调 查3.3.1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区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 按 照 国 家 林 业 局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主要 技 术 规 定 执 行 。 在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已 进 行 经 营 区 划 和 小 班 调 查 的 , 在 工 程 设计 前 必 须 进 行 复 核 , 抽 取 一 部 分 小 班 复 核 其 立 地 质 量 、 经 营 面 积 、 林 地 使 用 权 等 。否 则 , 要 进 行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 建立小班调查卡片。3.3.2 小 班 区 划 应 尽 量 以 明 显 地 形
26、 地 物 界 线 为 界 , 同 时 兼 顾 资 源 调 查 和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下 列 情 况 应 进 行 小 班 区 划 : 1 权 属 不 同 ; 2 森 林 类 别 及 林 种 不 同 ; 3 生 态 公 益 林 的 事 权 不 同 ; 4 林 业 工 程 类 别 不 同 ; 5 地 类 不 同 ; 6 起 源 不 同 ; 7 优 势 树 种 ( 组 ) 比 例 相 差 二 成 以 上 ; 8 VI 龄 级 以 下 相 差 一 个 龄 级 , VII 龄 级 以 上 相 差 二 个 龄 级 ; 9 商 品 林 郁 闭 度 相 差 0 20 以 上 , 公 益 林 相 差
27、一 个 郁 闭 度 级 , 灌 木 林 相 差 一 个 覆 盖度 级 。3.4 栽 植 材 料 调 查3.4.1 调 查 当 地 栽 植 树 种 的 种 子 与 苗 木 供 需 现 状 , 现 有 苗 圃 、 采 穗 圃 、 母 树 林 与 种子 园 情 况 , 栽 植 材 料 种 类 与 质 量 、 育 苗 设 施 与 技 术 措 施 , 了 解 主 要 造 林 树 种 种 苗 的 标准 。3.4.2 苗 圃了 解 现 有 苗 圃 地 的 权 属 、 位 置 、 立 地 条 件 、 育 苗 面 积 、 种 子 来 源 与 质 量 、 苗 木 种 类 与质 量 、 育 苗 设 施 与 技 术
28、措 施 。 调 查 每 亩 用 种 量 与 产 苗 量 , 育 苗 的 各 项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 技 术力 量 及 经 验 教 训 、 病 虫 害 种 类 及 防 治 措 施 。 踏 查 可 用 于 新 建 苗 圃 地 的 位 置 、 立 地 条 件 ( 土壤 、 植 被 、 地 貌 、 水 源 、 病 虫 害 等 ) 、 面 积 、 权 属 等 情 况 。3.4.3 采 穗 圃踏 查 了 解 现 有 采 穗 圃 的 权 属 、 位 置 、 立 地 条 件 、 面 积 、 树 种 、 年 龄 、 种 条 规 格 与 产 量 、种 条 采 集 季 节 、 培 育 技 术 措 施 、 病
29、 虫 害 种 类 及 防 治 措 施 等 。3.4.4 母 树 林踏 查 了 解 现 有 母 树 林 的 权 属 、 位 置 、 面 积 、 立 地 条 件 、 树 种 、 林 龄 、 林 分 密 度 、 林分 生 长 、 大 小 年 产 种 量 、 病 虫 鼠 害 、 自 然 灾 害 、 交 通 、 经 营 管 理 措 施 、 利 用 前 景 等 情况 。3.4.5 种 子 园踏 查 了 解 现 有 种 子 园 的 权 属 、 位 置 、 面 积 、 立 地 条 件 、 树 种 、 林 龄 、 林 分 密 度 、 林分 生 长 、 大 小 年 产 种 量 、 病 虫 鼠 害 、 自 然 灾
30、害 、 交 通 、 经 营 管 理 措 施 、 利 用 前 景 等情 况 。4 总 平 面 图 设 计4.1 一 般 规 定4.1.1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设 计 应 依 据 工 程 区 边 界 、 造 林 布 局 、 辅 助 设 施 、 外 部 衔 接 道 路 和内 部 交 通 等 情 况 编 制 总 平 面 图 设 计 方 案 。4.1.2 总 平 面 图 设 计 方 案 经 现 场 勘 察 , 通 过 论 证 、 比 较 、 优 化 后 形 成 水 土 保 持 林工 程 总 平 面 图 。4.2 总 平 面 图 设 计4.2.1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总 平 面 图 设 计
31、 , 应 先 进 行 现 状 图 的 绘 制 。1 现 状 图 底 图 要 素 应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区 域 边 界 , 内 部 原 有 的 工 程 设 施 、 水 土 保持 设 施 、 居 民 点 、 道 路 、 桥 梁 、 明 显 地 物 标 及 其 他 人 工 建 筑 物 、 内 部 路 网 与 外 部 的 衔接 条 件 等 。2 现 状 图 的 绘 制 , 应 以 大 于 或 等 于 1: 10000比 例 尺 的 地 形 图 或 卫 星 影 像 图 为 基础 , 在 现 场 进 行 补 测 , 把 发 生 变 化 或 图 上 没 有 的 地 形 地 物 补 测 在
32、图 上 , 现 场 调 查 图经 整 理 后 形 成 现 状 图 。4.2.2 以 现 状 图 为 基 础 , 进 行 总 平 面 图 设 计 方 案 的 编 制 。1 编 制 总 平 面 图 设 计 方 案 时 , 应 按 各 专 业 的 勘 察 设 计 要 求 组 织 现 场 勘 察 。 可 根据 工 程 规 模 及 难 易 程 度 , 采 用 一 次 外 业 勘 察 , 分 阶 段 设 计 ; 或 按 各 设 计 阶 段 的 勘 察 要求 分 阶 段 进 行 勘 察 , 分 阶 段 设 计 。2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总 平 面 图 的 形 成 应 根 据 实 地 勘 察 , 通
33、过 方 案 比 较 和 论 证 , 采 用 安全 、 经 济 、 合 理 的 设 计 方 案 。3 总 平 面 图 设 计 方 案 的 编 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总 平 面 图 设 计 方 案 中 连 接 管 护 用 房 、 种 子 园 、 母 树 林 、 苗 圃 、 防 火 瞭 望 塔 、 造 林小 班 以 及 其 他 控 制 点 的 交 通 运 输 路 网 、 森 林 防 火 路 网 、 森 林 防 火 隔 离 带 网 、 森 林 防 火 林 带网 应 统 筹 布 设 , 相 互 协 调 。2) 交 通 运 输 路 网 、 森 林 防 火 路 网 、 森 林 防 火 隔
34、离 带 、 森 林 防 火 林 带 的 设 计 应 按 照相 应 的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图 上 选 线 ( 含 比 较 方 案 ) , 并 与 外 部 公 共 交 通 道 路 和 水 系 相 衔 接 。3) 水 土 保 持 林 工 程 采 用 分 期 建 设 的 , 路 网 和 森 林 防 火 系 统 布 设 时 应 考 虑 与 后 期工 程 的 协 调 衔 接 。4) 工 程 区 域 内 的 管 护 用 房 、 苗 圃 、 病 虫 害 预 测 预 报 站 、 检 疫 检 验 室 等 工 程 项 目 , 在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中 已 经 选 址 的 , 按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布 设 ; 未 经 选 址 的 , 应 按 工 程 项 目 的技 术 要 求 , 在 图 上 选 址 ( 含 比 较 方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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