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14)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6-01-06 17:33:55 | 作者: | 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 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 一 2005,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2.1、6.6.3(1、4)、6.7.2、6.7.9、6.12.5、6.14.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
2、筑设计通则JGJ 3787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年 5 月 9 日 前 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 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
3、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 19 号,邮政编码 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
4、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赵冠谦 崔 恺 张 华 顾 均 张树君 叶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郑国英 陈华宁 耿长孚 涂英时 章竞屋 李耀培 潘忠诚 袁奇峰 林若慈 赵元超 桂学文 方稚影 丁再励 王 为 孙 兰 杜志杰 张 播 孙 彤2 术 语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5、。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各类建筑工程项
6、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2011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2012 绿地率 greening rate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
7、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2014 层高 storey 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015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2016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为地下室。2017 半地下
8、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者为半地下室。2018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2019 避难层 refuge storey建筑高度超过 1OOm 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020 架空层 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1 台阶 step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2022 坡道 ramp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
9、交通道。2023 栏杆 railing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2024 楼梯 stair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2026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2027 吊顶 suspended c
10、eiling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2028 管道井 pipe shaft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2029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2030 通风道 air relief shaft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2031 装修 decoration;finishing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2032 采光 daylighting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2033
11、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2035 通风 ventilation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2036 噪声 noise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
12、扰声。3 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 24m 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 1OOm 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2 设计使用年
13、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 A。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2 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5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
14、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6 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7 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352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36 停车空间361 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
15、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362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363 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3. 7. 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37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
16、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41 建筑基地 411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
17、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
18、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5m;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 20m;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 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
19、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 16;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6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42 建筑突出物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
20、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0.50m;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 1m,并不应大于 3m;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2 在无人行道的
21、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0.50m。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
22、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 1 章第 103 条第 8 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
23、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 431 条 3、4 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 非第 431 条 3、4 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 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442 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5 场地设计51 建筑布局 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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