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73-8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关于发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42483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 562 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 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2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 562 号文的要求
2、,由我部负责主编的。具体由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航空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航天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化工部第六设计院、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北京有色治金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洁净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实践经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3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主要的内容有:总则、空气洁净度等
3、级、总体设计、建筑、空气 净化、 给水排水、工业气体管道、电气等。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子工业部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第三章 总体设计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二节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第三节 噪声控制第四节 微振控制4第四章 建筑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第四节 室内装修第五节 装配式洁净室第五章 空气净化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二节 洁净室正压控制第三节 气流组
4、织和送风量第四节 空气净化处理第五节 采暖通风第六节 风管和附件第六章 给水排水第一节 一般规范第二节 给水第三节 排水第四节 消防设施第七章 工业气体管道第一节 通常规定5第二节 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第三节 管道连接和清洗第四节 安全技术第八章 电气第一节 配电第二节 照明第三节 控制、通信和防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附录三洁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对施工的要求附录五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对维护管理的要求附录六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壁厚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
5、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6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 扩建的 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第 103 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第 104 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 维护 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第 105 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第
6、 201 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 201 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7空气洁净度 表 201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 100 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 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 202 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第三章 总体设计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 311 条 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 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8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 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
7、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区。第 312 条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第 313 条 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 12 倍。第 314 条 洁净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50 米。9第 315 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
8、设置消防车道。第 316 条 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 应选 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新。第 317 条 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 铺 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防碍消防操作。第二节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第 321 条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10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入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四、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入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第 322 条 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 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