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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doc

1、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v1.0)第一章 业务描述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向渤海银行申请授信,以标准仓单质押为 主要担保方式,我行以 贷 款、承 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 满足授信申请人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其满足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分为已有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和拟交割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两种模式。第二条 已有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即授信申请人以其拥有处分权的标准仓单提供质押担保,我行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一种短期授

2、信业务。已有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分为套期保值模式和非套期保值模式。已有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还款来源包括:(1)授信申请人自有资金;(2)授信到期前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足额保证金;(3)授信到期前授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足值标准仓单、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须依法办妥质押手续);(4)授信到期前授信申请人请求并经我行同意对质押标准仓单进行处置所得的资金。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套期保值模式,是指出账前或授信到期前,经授信申请人和我行协商同意,通过期 货公司在交易所内卖出与质押标准仓单相对应的期货合约,所得款项归还我行授信的一种标准仓单处置方式。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非套期保值模式,是指授信到期前,经授信

3、申请人和我行协商同意,通过对质押标 准仓单的协议转让、拍 卖 等非期货交易方式,将 处置所得款项归还我行授信的标准仓单处置方式。第五条 拟交割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即授信申请人从交易所购入期货合约后,我行在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向授信申请人发放信贷资金,由期货公司协助我行进行资金的封闭操作,即我行将资金划入授信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并要求授信申请人及时出具转账凭证,将款项转入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指定账户,用于 标准仓单实物交割,并及时办妥以我行为质权 人的质押登记。该类业务授信方式仅限于贷款,该授信还款来源包括:(1)授信申请人

4、自有资金;(2)授信到期前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足额保证金;(3)授信到期前授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足值标准仓单、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须依法办妥质押手续);第六条 为授信申请人办理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 做质押的授信业务,不得同意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到期前提出处置标准仓单的请求,仅能以其自有资金归还授信,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置换或赎回质押标准仓单。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标准仓单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 合格后, 签发给货主用于提取商品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提货凭证。本指引所称“ 交易所” ,是指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作为国家期货商品集中交易场所的上海

5、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上期所、郑商所和大商所)。第八条 本指引中的出质人和授信申请人须为同一主体。第九条 总行对分行开办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各分行应当根据区域市场环境、期货商品特点、企 业融资需求、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专业机构和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向总行申请开办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经总行公司产品开发部审批同意取得开办资格后,方能开办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第二章 授信准入管理第十条 对标准仓单的准入规定1我行可接受的标准仓单,可以是授信申 请人将商品按规定入库后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所得,也可以是授信申请人自交易所交割所得。2我行不接受下列标准仓单:(1)交易所

6、停牌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2)上市但没有交易的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3)与授信申请人生产、经营、 贸易活动无关的标准仓单。第十一条 对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下的商品种类没有限制。第十二条 对授信申请人的准入规定授信申请人除满足批发银行包销标准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成立时间在 3 年(含)以上,原则上从事期货交易时间在 1 年(含)以上,没有发生过较大的交易失误;授信申请人与期货公司不得存在关联关系。2.从事与标准仓单商品品种相关联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活动。3.对生产型企业来说,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 3000 万;对贸易型企业来说,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 1000 万,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 2

7、 亿。4.申请授信用于授信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或用于标准仓单实物交割,交割所得的标准仓单进 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5.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六个月;6.我行信用评级 10A 级(含)以上。7.我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对期货公司的准入规定和额度控制1.我行接受的期货公司须是依照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公司;且须是交易所会员,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年检。除上述条件外,期货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成立时间原则上为 3 年以上;(2)有一定的

8、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3)上年度期货成交量、成交金额的排名原则上均应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统计的前 20 名之内;(4)最近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应付账款(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量原则上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以上; (5)应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 号)中规定的期货公司有关监管指标标准;(6)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7)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愿意向我行提供行情咨询服务,能协助我行进行信贷资金和标准仓单的封闭操作以及对标准仓单的处置。2.对期货公司的额度核

9、定(1)金融机构部负责期货公司额度发起工作。(2)风险管理部负责期货公司额度的分析、审批工作。(3)各分行负责期货公司登记、管理额度台账,并每周报金融机构部。金融机构部负责期货公司额度台帐的统计工作。3.期货公司间接额度核定后,由总行金融机构部与期货公司签署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附件一),各业务具体经办行办理业务前无须再与期货公司签署协议。4.经办行办理单笔业务前,均需要授信申请人出具一份愿意受我行与期货公司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约束的承诺书(附件十一),以使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对授信申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章 授信用途、期限、利率及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融资用途1.授信申请人以已有标

10、准仓单做质押向我行申请授信,我行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授信申请人通过期货市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商品,需要进行标准仓单交割时,我行 发放授信用于其进 行标准仓单实物交割,同时交割所得标准仓单质押给我行。第十五条 资金用途不得违反我行信贷政策要求,严禁对授信申请人进行期货交易保证金融资,严禁授信申请人挪用信贷资金,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期货 交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其他非主业投 资项目。第十六条 授信额度必须与授信申请人的实际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相匹配。授信期限必须与授信申请人实际经营活动和贸易周期相匹配,单笔标准仓单融资的期限最长为半年(含半年),不得展期,且不得超过

11、标准仓单有效期或所载商品品种的保质期。第十七条 标准仓单融资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第十八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质押登记、质押解除、交割、转让 等相关手续费、仓储费、增值税费及仓单处 置费等费用均由授信申请人承担。第十九条 质押率、质押价格的确定1. 按照标准仓单不同质押模式,质押率参见下表:仓单质押模式 信用评级 质押率出账前 9 级及以上 85%出账前 9 级(不含)以下 80%授信到期前 9 级及以上 70%套期保值模式授信到期前 9 级(不含)以下 60%9 级及以上 70%已有标准仓单质押非套期保值模式9 级(不含)以下 60%拟交割仓单质押 9 级

12、及以上 60%9 级(不含)以下 50%若突破上述质押率,客户经理需在授信调查报告中详细阐述原因并需得到有权审批主体的批准。2.标准仓单的质押价格以出账前五个交易日相关商品期货合约的平均结算价为依据进行核定。仓单质押项下商品的价格由客户部门确定,风险控制部负责审核。七七七 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分析除一般授信业务所具有的风险外,仓单质押业务更应关注以下风险:第二十条 授信申请人风险贸易通畅性风险:仓单质押业务是基于授信申请人正常生产和交易过程的融资业务,授信申请人保持其上下游贸易的稳定性与流畅性显得尤为重要,如授信申请人不能保持进货、销货 的稳定性及流畅性,其第一还款来源将难以得到保障。贸易背景真

13、实性风险:若仓单质押业务脱离了真实的贸易背景,其项下商品的来源与去向、授信资金的真 实流向难以监控。因此在操作仓单质押业务时,首先应考察买卖双方该笔交易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基础贸易合同、历史交易纪录、 业内信息等方面作出判断。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期货公司既是贸易活动的参与者又是我行授信风险的分担者。引入合格期货公司,不但可以最大程度的利用专业化外包来提高各方操作效率,一定程度上降低我行授信风险,还可以共享客户资源,推 动业务发 展。但同 时,期货公司存在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因此我们应对期货公司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最大程度的降低我行授信风险。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下的商品风险标准仓单下的

14、商品风险包括商品的流动性风险、商品的价值变化风险等。(1)商品流动性风险标准仓单下的商品的流动性受多种行业政策及市场因素的影响,商品变现的时效性对我行债权的及时回收至关重要。(2)商品的价值变化风险标准仓单质押业务项下商品的价格在授信期间内大多数会有波动。若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向下波动时,存在我行标准仓单质押下的商品实际总价值不足核定价值的风险。第二十三条 操作风险授信期间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会发生质押登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续存保证金、释放仓单、处置质押仓单等业务,操作风险很高。七七七 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四条 客户关系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向授信申请人明确授信条件、期限、费率、操作流程、 还款方式、质

15、押登记、质押解除、质物置换、违约处理等事项。客户关系部门应按我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授信申请,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分析仓单质押项下商品的特性、交易情况、供需情况及上下游贸易的稳定性与流畅性、价格波动、国家对该行业的主要政策, 进出口政策以及与国 际市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建议的质押率及理由等;风险管理部按我行有关规定分析、审批。第二十五条 仓单下商品的价格波动风险的规避措施1.对仓单质押业务项下商品的价格建立逐日监控制度。对于监控中发生跌价的,实 行跌价补偿制度。(1)客户关系部门负有第一责任对商品价格进行逐日监控,风险控制部每日监控商品的价值波动及趋势变化情况。(2)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商品的期货或现货

16、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当天价格下跌 2以上)时,经办行应 要求期货公司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我行价格管理岗位人员提示价格风险,并接受我行的检查和质询、咨询。(3)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的期货商品市值(交易所公布的为准)下跌幅度达到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的 5时,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及时向风险控制部提出申请,由风险控制部向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发出跌价补偿通知(附件二十五),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T3), 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否则经办行应根据 约定及时处置标准仓单。2.套期保值模式下,以卖出期货合

17、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所得资金归还我行授信时:(1)授信申请人向我行提出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置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置情形)(附件十五); (2)建立期货卖盘合约头寸。首先,应确保该卖盘合约头寸的实物交割日早于我行授信到期日;其次,确保期货卖盘合约头寸与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再者,该头 寸期货合约不能 进行平仓,必 须到期进行 实物交割;最后,授信申 请人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3)卖盘合约头寸的成交价不得低于质押生效时所确定的标准仓单质押价格的 90。授信申请人在下 单设立卖方合约头寸时,必须采用限价指令方式设定。授信申请人设立卖方合约头寸后向我行

18、出具标准仓单实物交割申请书(附件八),并与期货公司一起向我行出具持仓证明(附件十七)。3.在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中,期货公司应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一个小时内将融资申请人的合约头寸、可用资金、市场行情、无负债结算情况等资讯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发送至经办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总行风险控制部。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确保与融资申请人签妥相应的授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并应在质押担保合同中增加如下约定:1.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的期货商品市值(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成交结算价为准)下跌幅度达到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的 5时,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应在接到质权人(主债权人)通知后三

19、个工作日内(T3), 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否则,质权人有权根据约定处置标 准仓单,并将所得款 项优先用于偿还主债权人(质权人)的授信本息。出质人确认:质权人有权单方认定某一交易日质押标准仓单的期货商品市值与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之间的比例、下跌幅度等,出质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承诺按照质权 人的通知要求,及 时补 足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2.当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需以处置标准仓单所得价款归还主债权人授信本息时:(1)主债权人有权将标准

20、仓单进行转让,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须无条件予以配合,转让 所得款项用于偿还 主债权人的授信本息;(2)主债权人有权委托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卖出质押标准仓单,有权指定期货公司将处置所得款项划入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在主债权人开立的账户,直接偿还授信或进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最终到期还款。第二十七条 降低操作风险的一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关系部门应提供出质人对标准仓单质押下商品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的有关材料;2.客户关系部门应每日监控商品的价格,每日可以通过期货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盘中实时监控,当 仓单价值跌到风险警戒线,可以要求客户补充新的仓单或偿还一部分资金,如果不能及 时补

21、充,可以直接处置仓单。3.仓单质押业务项下商品的释放、保证金的续存等有关操作严格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授信期限内,凡出现下列情况,我行应立即收回授信并取消授信申请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1.融资申请人故意向我行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报表;2.融资申请人使用我行贷款或融资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直接介入股市、期市进行违规交易,或挪用做其他用途;3.融资申请人经营不善致使其业务萎缩、负债加重、经济效益下降或有可能失去偿债能力;4.在质物价值下跌时融资申请人不按约定补充相应保证金或不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七七七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第二十九条 办理上期所

22、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1.上期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等手续应由分行统一办理。经办分行在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前, 应首先 办理质权人标准仓单账户开立手 续。质权人标准仓单账户亦称“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账户” , 是指为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各 经办 分行根据上期所规定, 为 参与 标准仓单业务(提交或确认质押登记申请、提交或确 认质押登记解除申请、查询标 准仓单状态等)而必须在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申请开立,且不能进行标准仓单直接交易的标准仓单账户。经办分行可通过指定交割仓库或直接进入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开立质权人标准仓单账户,并通 过交割仓库或交易所创建仓单 系统用户,取得交易所发

23、放的标准仓单业务卡、初始密 码和加密器。经办分行应指定二名具有期货基本知识的人员负责质权人标准仓单账户的开立、标 准仓单质押登记、 标准仓单业务卡、初始密 码和加密器的保管等工作。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登陆密码和加密器分别独立保管,相关人员承担相关的保管责任。2.授信申请人向我行提交标准仓单出质申请书(附件二),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3.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质押登记申请;4.我行确认质押登记申请。可自行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5.质押登记完成。指定交割仓库对已质押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

24、系统进行管理,相应标准仓单不得 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任何操作。第三十条 办理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1.由总行以总行名义向郑商所提交开立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特别通道)的申请,与 郑商所签订标 准仓单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协议(郑商所提供格式文本),并指定一分行作为该 特别通道的具体管理行(以下简称“ 郑商所主办行”)。我行所有分行办理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均需要通过该郑商所主办行办理;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特别通道)是我行为办理郑商所、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而由总行向郑商所和大商所申请取得,以 实现对质 押标准仓单占有权,便于标准仓单处置和变现

25、,且不具有期 货交易自营和经纪 功能的特别席位。2.具体经办行在办理质押登记前,需向郑商所主办行提出申请,并同时告知其有关出质人的相关信息(出质人营业执照所载信息),由郑商所主办行利用其掌握的密钥和加密器(进入特别通道使用)为出质人生成专用交易编码;由郑商所主办行在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 郑 州商品交易所标准 仓单质押解除登记表(附件六)、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及转让登记表(附件七)等所有相关质押登记和解除的申请表上事先签章,在分类编号后以特快 专递或其他方式交给具体经办行,具体经办行将其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严格按照 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3.具

26、体经办行收到出质人专用交易编码后,应完成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的填写,并注意“ 质权人”栏应填写 郑商所主办 行名称。同 时准备好出质 人预先出具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4.具体经办行与期货公司一起去郑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提供的材料包括:(1)授信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附件三),该 授权委托书须在办 理质押登记前要求融资申请人提供;(2)出质人与具体经办行已签署的包含质押清单的质押担保协议(复印件);(3)经郑商所主办行签章的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附件四);(4)由郑商所主办行和期货公司共同签署的郑

27、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该登记 表须要求出质人事先签章)(附件五)。注:根据 郑商所 规定,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附件四) 签章处需要加盖的公章应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一致, 该申请表所要求的 “负责人”签字亦只能为郑商所主办行负责人签字,且须 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 留印鉴上显示的有权签字人字样保持一致,而不能为业务具体 经办行(非郑商所主办行)相关人 员的签字。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附件五)签章处需要加盖的公章应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一致,而 “质权人经办人”签字处则无须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印鉴上显示的有权签字人字样保持一致

28、。郑商所主 办 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发生变化(包括预留签章、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等情形)时,应及时向郑商所提出 变更申请,更 换成新的预留印 鉴。5.上述相关资料经郑商所审核同意后,郑商所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至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开始生效。与此同时,郑 商所将标准仓单由期 货公司会员名下转移登记到郑商所主办行所开立的特别通道下,并对相应标 准仓单予以冻结, 质押登 记手续完成;6.质押登记完成后,具体经办行应保管好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中的一份,另外两份由郑商所和期货公司分别持有。第三十一条 办理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1.由总行以总行名义向大商所提交开立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特别通道)的申请,与大商所签订标 准仓单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协议(大商所提供格式文本),并指定一分行作为该 特别通道的具体管理行(以下简称“ 大商所主办行”)。我行所有分行办理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均需要通过该大商所主办行办理;2.具体经办行填写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通知书(附件九),加盖具体经办行公章;连同授信申请人委托具体经办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复印件)、经授信申请人(出质人)签章的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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