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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doc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xxx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xxx200x,自 200x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其中,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OOx 年 xx 月 xx 日2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77 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广州市设计院、四

2、川省建筑设计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xxx。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消防技术的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14 章和 7 个附录,内容

3、包括:总则、术语、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 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和附录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 号,邮编:100089)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

4、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 编 单 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3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南华大学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主要起草人: 4目 次 页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 符号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3.1 一般规定3.2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3.3 室外消防设计流量3.4 室

5、内消火栓设计流量3.4 系统设计流量和用水量4 消防给水系统4.1 系统选择4.2 系统分区5消防水源5.1 一般规定5.2 城乡给水管网5.3 消防水池5.4 高位消防水池5.5 天然水源6 供水设施6.1 消防水泵6.2 高位消防水箱6.3 气压水罐6.4 稳压泵56.5 消防水泵接合器6.6 消防水泵房7 消火栓系统7.1 系统选择7.2 市政消火栓7.3 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火栓8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8.1 管网形式及选择8.2 管材及管件8.3 阀门及其他9 消防排水10 水力计算10.1 系统设计流量和水力计算10.2 系统减压11 控制与操作11.1 一般规定11.2 消防水泵

6、控制功能要求12 施工12.1 一般规定12.2 进场检验12.3 安装与施工12.4 试压和冲洗13 系统调试与验收13.1 系统调试613.2 系统验收14 维护管理附录附录 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 D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 E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附录 G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71 总 则1.0.1 为保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7、,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矿山工程、军事设施、抗震设防烈度度及以上的建(构)筑物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 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城乡消防给水设施应与城乡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及实施。1.0.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在不断总结火灾扑救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1.0.5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8、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1.0.6 当设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1.0.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 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冷却等功能的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细水雾、泡沫、消防炮等一种或几种消防设施组合的系统和设施。2.1.2 自动消防给水系统 automatic fire

9、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能自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启动并喷放水的系统。2.1.3 消防水源 water source of fire protection满足消防设施所需流量和压力的给水设施,如城市给水管网、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联合供水等。2.1.4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由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等组成的系统。可分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82.1.5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10、 of constant high pressure经常能保持满足灭火、控火和冷却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消防水泵加压的系统。如城乡市政给水管网、高位消防水池等。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of temporary high pressure平时不能满足灭火、控火和冷却时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火灾时,需消防水泵加压的系统。如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联合供水系统等。条文说明中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一种2.1.7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of

11、 low pressure能满足消防车或手台泵取水所需的压力(且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小于 0.10MPa)和流量的系统。2.1.8 合用消防给水系统 shared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给生产、生活供水,并可同时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系统。2.1.9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ior设置在高处,为其下部消防设施重力供水,且最低有效水位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消防设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的给水设施。2.1.10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建(构)

12、筑物最高处(或设在建(构)筑物内)为其下部消防设施重力供水,且最低有效水位和有效容积应能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给水设施。2.1.11 湿式消火栓系统 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平时充水的消火栓系统。2.1.12 干式消火栓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 dry standpipe system平时不充水的消火栓系统。2.1.13 静水压力(简称静压) static pressure 水在静止时消防给水系统管道某一点的压力。2.1.14 动水压力(简称动压) flow pressure水在流动时消防给水系统管道某一点的剩余压力。

13、2.1.15 市政消火栓 municipal hydrant 设置在城乡市政给水管网等公共水源的室外消火栓,且一个消火栓的最低出水量不应小于15L/s。22 符 号 910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3.1 一般规定3.1.1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分析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值。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分别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xxx

14、确定。3.1.3 当建设工程设置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全保护时,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 3.3.1 给定值的 50%计,但不得小于 10L/s。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 3.4.1 给定值的 50%计,但不得小于 10L/s。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其消火栓消防设计流量。3.1.5 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大于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3.2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3.2.1 城市、镇和居住区等的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消防设计流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消防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表 3.2.1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人数 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消防设计流量(L/)N1.0 151.070 3 1003.2.2 工业园区、商务区等宜根据规划中的各类建筑筑物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确定其消防设计流量。3.3 室外消防设计流量3.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体积、高度、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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