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托管协议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委托方 (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特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 单位与住宅混合小区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一期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为 小区。包括内容有: 层住宅。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不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 不包括委托的事项有: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
2、梁、柱、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第五条 不包括委托的事项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机电设备、配电系统等。第六条 不包括委托的事项有:小区市政公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第三章 委托管理事项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第九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每月每户 10 元门卫管理费。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
3、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第十二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第十三条 其它委托事项1. 2.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1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十五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3.市政公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4.附属配套建筑和
4、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5 元的违约金 第八章 附则第十七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末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各规章的解释顺序为: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第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
5、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经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满后,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协议,应在该协议期满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