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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法制教育专题教育讲稿.doc

1、小学法制教育专题教育讲稿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我们一来到学校,就被同学们热爱祖国、奋发向上、朝气蓬勃的良好精神风貌所感染,仿佛也把我们带回了少年时代。在这样优越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有那么多母亲般的园丁精心的呵护和教育,你们是多么幸福啊! 由于工作关系,我们接触过许多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以及因触犯法律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未成年被告人,他们当中有的是因为对法律的漠视而误入歧途,有的是因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而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还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无动于衷、束手无策。在这次讲课之前,我们曾设计过一份未成年人基本法律知识调查问卷,已由学校组织部分

2、同学进行填写。那么像调查问卷中提到的,张某因与继母不和而被父亲赶出家门,张某的父亲这种做法到底对不对?而张某又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下面,我将从民法的角度向同学们介绍以下你们所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再从刑法的角度与同学们共同探讨一下犯罪预防的问题。希望通过讲解,能使你们从中找到答案。在我国 18 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我们从出生时起就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因为你们年龄小,心理和生理都不十分成熟,对有些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认识不到,所以,有些权利虽然属于你们,但你们暂时还不能行使,而需要由你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你们的父母或其他成年的家长)代为行使。我国法律规定,

3、未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他们年龄和智力上能够理解的行为,比如:购买简单的文具、接受奖励和赠与等。所以说,一、二、三年级和部分四年级的小同学,可千万别以为自己已经是小学生了,就什么事都想去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也只能进行与他们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有些活动他们也无权进行,比如: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机动车辆的合同、自己开办公司等。前一阶段,我市就有三名未成年的初中生,异想天开地背着家长结伴跑到南方,想开一家小公司,先别说他们的本事有多大,单凭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点,工商机关就不可能给他们办理营业执照

4、。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基本的民事权利呢?(一)被抚养的权利。我们都知道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不幸失去父母的孩子,或者父母因经济困难、身体有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未成年人怎么办哪?我国婚姻法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未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的哥哥、姐姐如果有抚养能力的就应该抚养自己的弟弟、妹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健康状况良好、并且有经济能力抚养自己的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未成年人也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有的父母当孩子惹他们生气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说:再不听话,我就不要你了。现在同学们就应该知道了,父母的话只能是气话,如果他们真的那么做了,就违法了。也有的孩子不满父母的严厉管教,扬言

5、要同父母断绝关系,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同样是行不通的,除了依法定程序,子女被他人收养外,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是不能消除的。所以说,张某父亲的做法是错误的,他的做法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二)接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 、 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 6 周岁的孩子,不分性别、民族和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经济比较落后和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 7 周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让年满入学年龄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可以让未完成 9 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如果有的家长因经济条件不好,或者孩子的成绩差而不让孩子继

6、续读书,那么,未成年人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未成年人虽然年龄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法律同样保护你们的隐私。个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及其他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情,如:被他人收养的事实、身体的某些疾病等都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人包括父母、老师都不可以随意拆看、毁弃、隐匿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不可以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四)拥有生命权、健康权和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父母也不得以教育的名义随意打骂、甚至打伤、打死自己的孩子,老师也不能随意

7、体罚未成年学生。如果未成年人的人身、生命和健康受到侵犯,不管父母和老师的出发点如何都是违法的,严重的还会触犯刑律。但是父母和老师偶尔的轻微惩罚(我所指的是惩罚而不是体罚)未成年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也不要小题大做。(五)接受馈赠的权利。接受别人的馈赠是存获利益的行为,不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本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或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物收归自己所有,赠与人或其他人也不能要求未成年人返还赠送的财物。比如:逢年过节,长辈送给未成年人的压岁钱,就属于赠与的性质,这部分钱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只

8、能代管,不能随意处分。(六)占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和继承权。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有权占有、处分。未成年人还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未成年人还可以代已经去世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继承” 。有的被继承人财产比较多,就会立下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如果他的法定继承人中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则必须给该未成年人留下必要的分额,否则该遗嘱部分无效。(七)肖像权、著作权和发明创造权。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其照片、画像、雕像、录象、摄影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同学的照片被影楼贴在橱窗里展出或被营利性的刊物登载,如果未经

9、我们的同意,也未支付一定的报酬,我们可以要求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当然了,我们的名气没有明星那么大,在赔偿的数额上可不能狮子大开口。未成年人还是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未成年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同学们,你们的民事权利是不是很多呀?如果你们的权利受到侵犯了怎么办?会对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法律的帮助吗。那么,我们的权利这么多,有没有用错的时候呢?当然有了。比如:某位同学在课间玩耍时摔伤了手,爸爸就带着他来见校长,要求学校赔偿全部医药费。可是校长认为,这位同学是自己摔伤的,与学校无关。该同学

10、的家长非常愤怒,与校长大吵大闹,最后还把学校告上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这位同学是在课间与其他同学玩耍奔跑的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并无过错,所以认为学校无责任,判决驳回了这位同学和其家长的诉讼请求。在这个案例里,这位同学行使他的权利的时候,就有不当之处。如果在课堂上,两位同学打起来了,老师没有及时的制止,而使某位同学受到伤害,那么,除了打人同学的家长要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外,学校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同学们都听说过“犯罪”这个概念吧?那么什么是犯罪呢?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

11、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如果说这个概念太抽象的话,简单地理解,违法行为再向前发展,就是犯罪。同样,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未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呢?当然不是。一方面对未满 14 周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矫治、进行治安处罚等,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要对因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

12、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一点,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与他从小养成的不良生活习惯有着必然的联系,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是很困难的,古人说的好“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 就是这个道理,所以非常有必要让同学们了解有关犯罪预防的知识。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杜绝以下八种不良行为,就能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的泥潭,也能有效的防止犯罪的侵袭。(一)旷课和夜不归宿现象。未成年人无故旷课,不仅家长很难掌握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能发挥其教育职能,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部分未成年人逐渐会走上犯罪道路。如:在我们庭曾审理过的一起抢劫案中,六名被告人全部为未成年人,其中

13、最大的 18 岁,最小的年仅为 15 岁。他们经常一起逃学、旷课,在社会上游荡,出没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没有钱,就结伙在游戏厅、学校门口抢劫中、小学生财物。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竟然抢劫作案三十余起,抢劫的赃款全部由来玩游戏、上网等。夜不归宿也是一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袭击的对象。而且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也容易上坏人的当。如我们庭审理的赵海军杀人、强奸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被告人赵海军在我市的一网吧遇到初一的女学生,被害人孟某,当时的时间是凌晨 1 时许,赵上前与被害人搭话,向孟某询问了有关情况,后带孟某到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后将被害人拽至王三五河大坝,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14、惟恐被害人报案将其掐昏,扔到河中溺死。虽然被告人已经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但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讲是多么痛苦的事情。如果孟某放学后及时回家,不去网吧上网到很晚,如果面对被告人的诱惑不为所动,那么,惨案就不会在她的身上发生。 (二)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携带管制刀具容易滋生寻机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产生恶性犯罪的原始起源。在我庭审理的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是我市一所中学的学生,因一天晚自习找卷子发出的声音过大而与其他同学发生争执,后厮打在一起,被同学拉开后,二人又相约出去谈谈,李便将一把单刃尖刀带在身上出来

15、。由于话不投机,二人又厮打起来,李用尖刀向被害人胸部刺了一刀,然而就是这一刀,刺中了被害人的心脏,被害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被害人在当晚死亡。李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同学们,你们是不是也喜欢刀具呢?是不是也有的同学将刀具带在身上为防身呢?你们千万别有这种想法,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并不成熟,如果一时冲动酿成大错追悔莫及。我们中级法院与教育周刊联合开办了校园维权栏目,每期将刊登一个案例以及法官寄语,希望对同学们能有所帮助,从中体会到违法犯罪的危害和加强自我保护的能力。(三)打架斗殴。打架斗殴,一般是指行为人两人以上,或单独争斗,或结成帮派、团伙打群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属

16、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未成年人必须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据我所知,我们学校现在没有群殴的现象,但是,如果一经发现这种势头一定要遏制。 (四)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他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财物。如果对未成年人的这种行为不及时矫正,则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同学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的钱物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发展为犯罪。在同学们中间是不是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一年级的小豆包,一打一蹦高。这说明相当一部分同学都存在着以大欺小的心理,对这种不健康的心理,一定

17、要杜绝。(五)偷窃。偷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不大,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行为。如果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任其发展,则会助长行为人的气焰,偷窃数额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有的同学见其他同学的钢笔或是文具图案好或是自己喜欢,就趁人不备将他人的物品收到自己的书包内带回家)在我们处理的盗窃案件中,绝大多数罪犯都是从小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以至于不能自拨,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在这一点上一定要防微杜渐。(六)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差,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容易受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

18、蚀性而诱发犯罪。这方面我不想多说了,但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不是没有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要坚决向这些不健康的东西说-不。(七)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中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的是游戏厅、网吧。在这些娱乐场所中,共同的特点是空气污浊、声音嘈杂、人员复杂,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娱乐项目,容易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 (在这里我想重点说一下网络,网络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对于我们查找有关信息、有关资料即方便又快速,但同时网络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色情、污秽、暴力的东西,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你们不能完全区分它的好坏,稍有不慎,就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只有正确

19、的使用网络才不会被伤害。我还想提的就是网吧所引发的犯罪。同学们都知道我市震惊全国的 2.28 网吧系列杀童案吧。被告人宫润伯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从网吧分别将多名十二、三岁的儿童骗出,残忍地将其中的六名儿童杀害并肢解。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网吧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除此之外,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养成了未成年人不正确的消费习惯。这些场所开办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游戏厅、网吧的老板主要是从未成年人身上赚取金钱。我不相信没有哪位家长专门给孩子钱,鼓励他们去这些场所娱乐,所以未成年人到这些地方娱乐的花费就得自己去准备,那怎么去准备呢:有的省下了买文具的钱,有的饿着肚子省下了午餐费,还有的以学校收取各种费

20、用为借口向家长骗钱。对这些娱乐场所的依赖性越大,就越感觉到钱不够花,因此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依靠不正当的手段骗取金钱。如:我市某中学的一名学生因将自己交学费的 150 元钱用于玩游戏,又不敢再向家长要,而产生了抢劫的想法,在一居民楼口抢劫一名妇女 700 元钱和一部传呼机,由于他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受到了刑事处罚。我们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大多数都与未成年人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有关。(八)吸烟和早恋。吸烟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远远超过了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

21、的室内吸烟。可现在却有不少未成年人在被着老师和家长偷偷地吸烟。有的同学会很不以为然,认为吸烟和犯罪没有什么联系。你们错了,在我们接触的案件中就有未成年人因吸烟成瘾,而有没钱买烟,最后发展到盗窃和抢劫的例子。我在这里提醒同学们,一定不要染上吸烟的坏习惯。早恋现象在小学虽然不普遍,但是也有发生。其实未成年人早恋多半是出于好奇心和虚荣心。但它的危害却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了学习,败坏了学校的风气,严重的还可能发展成为犯罪。同学们,现在正是你们长身体和为将来打基础的时候,一定要把精力放在学习和增长其他才艺上,珍惜时光、珍爱生命,不辜负父母和师长的期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希望通过与同学们的共同学习,能使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树立法制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将上述不良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像小树一样,在学校、老师、家长的精心呵护下茁壮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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