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务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 加 强 公 司 的 财 务 工 作 , 发 挥 财 务 管 理 在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提高 经 济 效 益 中 的 作 用 , 按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颁 发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小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财 务 管理 和 会 计 核 算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二条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的 职 能 是 :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财 经 管 理 法 规 制 度 。 2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 编 制 财 务 计 划 , 加强 经 营 核 算 管
2、理 , 反 映 、分 析 财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 检 查 监 督 财 务 纪 律 。 3积 极 为 经 营 管 理 服 务 , 促 进 公 司 取 得 较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 4厉 行 节 约 , 合 理 使 用 资 金 。 5合 理 核 算 公 司 收 入 和 成 本 , 及 时 完 成 需 要 上 交 的 税 收 及管 理 费 用 。 6对 有 关 机 构 及 财 政 、 税 务 、 银 行 部 门 了 解 、 检 查 财 务 工 作 , 主 动 提 供 有 关资 料 ,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第三条公 司 财 务 部 由 会 计 主 管 、 会 计 、 出 纳
3、 组 成 。第四条公 司 各 部 门 和 职 员 财 会 事 务 ,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 二、会 计 师 工 作 台 岗 位 职 责第五条会 计 主 管 负 责 组 织 本 公 司 的 下 列 工 作 :1 编 制 和 执 行 预 算 、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 信 贷 计 划 , 拟 订 资 金筹 措 和 使 用 方 案 , 开 辟 财源 , 有 效 地 使 用 资 金 。2组 织 成 本 费 用 预 测 、 计 划 、 控 制 、 核 算 、 分 析 和 考 核 , 督 促 本 公 司 有 关 部 门降 低 消 耗 、 节 约 费 用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3建
4、立 健 全 经 济 核 算 制 度 , 利 用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经 济 活 动分析。 4承 办 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六条会 计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 1按 照 国 家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记 账 、 复 账 、 报 账 , 做 到 手 续 完 备 , 数 字 准 确 ,账 目 清 楚 , 按 期 报 账 。 2按 照 经 济 核 算 原 则 , 定 期 检 查 , 分 析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 成 本 和 利 润 的 执 行情 况 , 挖 掘 增 收 节 支 潜 力 , 考 核 资 金 使 用 效 果 , 及 时 向 总
5、理 提 出 合 理 化 建议 , 当 好 公 司 参 谋 。 3妥 善 保 管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4完 成 总 经 理 或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交 付 的 其 他 工 作 。第七条出 纳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1认 真 执 行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 2严 格 执 行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 超 过 部 分 必 须 送 存 银 行 , 不 坐 支 现 金 帐 , 不 认白 条 抵 充 现 金 。 3建 立 健 全 现 金 出 纳 各 种 账 目 , 严 格 审 核 现 金 收 付 凭 证 。 4严 格
6、支 票 管 理 制 度 , 执 行 支 票 使 用 手 续 , 使 用 支 票 须 经 总 经 理 签 字 后 , 方可 生 效 。 5积 极 配 合 会 计 做 好 对 账 、 报 账 工 作 。 6配 合 会 计 做 好 各 种 账 务 处 理 。 7完 成 总 经 理 或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交 付 的 其 他 工 作 。第八条审 计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审 计 管 理 制 度 。 2监 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 决 算 、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支 与 财 务 收 支 有 关 的 各 项经 济 活 动 及 其 经
7、济 效 益 。 3详 细 核 对 公 司 的 各 项 与 财 务 有 关 的 数 字 、 金 额 、 期 限 、 手 续 等 是 否 准 确 无误 。 4审 阅 公 司 的 计 划 资 料 、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经 济 资 料 , 以 便 掌 握 情 况 , 发 现 问题 , 积 累 证 据 。5纠 正 财 务 工 作 中 的 差 错 弊 端 , 规 范 公 司 的 经 济 行 为 。 6针 对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中 出 现 问 题 产 生 的 原 因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和措施。 7完 成 总 经 理 或 财 务 经 理 交 付 的 其 他 工 作 。三、财 务 工 作
8、管 理 制 度第九条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会 计 结 帐 日 期 自 每 月 1 日 起 至 31 日 止 ,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记 帐 。第 十 条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符 合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第 十 一 条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事 项 必 须 填 制 或 取 得 原 始 凭 证 , 并 根 据 审 核 的 原 始 凭证 编 制 记 账 凭 证 。 会 计 、 出 纳 员 记 账 , 都 必
9、须 在 记 账 凭 证 上 签 字 。第 十 二 条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会 同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专 人 定 期 进 行 财 务 清 查 , 保 证 账 簿 记录 与 实 物 、 款 项 相 符 。第 十 三 条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账 簿 记 录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上 报 总 经 理 , 并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会 计 报 表 每 月 由 会 计 主 管 编 制 并 上 报 一 次 。会 计 报 表 须 会 计 主 管 签 名 或 盖 章 。第十四条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对 本 公 司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对 不 真
10、 实 、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不 予 受 理 ;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 予 以 退 回 , 要 求 更 正 、 补充。第 十 五 条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 款 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向 总 经 理 或 主管 副 总 经 理 书 面 报 告 , 并 请 求 查 明 原 因 , 作 出 处理。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对 上 述 事 项 无 权 作 出 处 理 。第十六条财 务 工 作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稽 核 制 度 , 并 做 好 内 部 审 计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稽
11、核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 费 用 、 债 权 和 债 务 账 目的 登 记 工 作 。第 十 七 条财 务 工 作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台 或 者 离 职 ,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 由 会计 主 管 或 总 会 计 师 监 交 。四、支 票 管 理第 十 八 条支 票 由 出 纳 员 或 由 总 经 理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 支 票 使 用 时 须 有 “支 票 领 用单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签 字 , 然 后 将 支 票 按 批 准 金 封 头 ,加 盖 印 章 、 填 写 日 期 、 用 途 、 登 记 号 码 ,
12、 领 用 人 在 支 票 领 用 簿 上 签 字 备查 。第十九条支 票 付 款 后 凭 支 票 存 根 和 发 票 由 经 手 人 签 字 、 会 计 核 对 ( 购 置 物品 由 保 管 员 签 字 ) 、 总 经 理 审 批 。 填 写 金 额 要 无 误 , 完 成 后 交 出纳 人 员 。 出 纳 员 统 一 编 制 凭 证 , 按 规 定 登 记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 原 支 票 领用 人 在 “支 票 领 用 单 ”及 登 记 簿 上 注 销 。第 二 十 条已 领 用 而 未 注 销 支 票 , 财 务 人 员 月 底 清 账 时 凭 “支 票 领用 单 ”转 应 收
13、 款 , 发 工 资 时 从 领 用 工 资 内 扣 还 , 当 月 工 资 扣 还不 足 , 逐 月 延 扣 以 后 的 工 资 , 领 用 人 完 善 报 账 手 续 后 再 作 补 发工 资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公 司 财 务 人 员 支 付 ( 包 括 公 私 借 用 ) 每 一 笔 款 项 ,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均 须 总 经理 签 字 。 总 经 理 外 出 由 财 务 人 员 设 法 通 知 , 同 意 生 可 先 付 款 后 补 签 字 。五、现 金 管 理第 二 十 二 条公 司 可 以 在 下 列 范 围 内 使 用 现 金 : 1职 员 工 资 、 津 贴
14、、 奖 金 。 2个 人 劳 务 报 酬 。 3出 差 人 员 必 须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 4结 算 起 点 以 下 零 星 支 出 。 5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用 现 金 支 付 的 其 他 开 支 。 前 款 结 算 起 点 为 100元 , 结 算 规 定 的 调 整 , 由 总 经 理 确 定 。第 二 十 三 条出 纳 人 员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账 目 , 逐 笔 记 载 现 金 帐 支 付 。 账 目 应 当 日 清 月 结 , 每日 结 算 , 账 款 相 符 。第 二 十 四 条除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外 , 财 务 人 员 支 付 个
15、人 款 项 , 超 过 使 用 现 金 限 额 的部 分 , 应 当 以 支 票 支 付 ; 确 需 全 额 支 付 现 金 的 , 经 会 计 主 管 审 核 , 总 经 理批 准 后 支 付 现 金 。第 二 十 五 条公 司 固 定 资 产 、 办 公 用 品 、 劳 保 、 福 利 及 其 他 工 作 用 品 必 须 采 取 转 账 结 算方 式 , 不 得 使 用 现 金 。第 二 十 六 条日 常 零 星 开 支 所 需 库 存 现 金 限 为 10000 元 。 超 额 部 分 应 存 入 银 行 。第 二 十 七 条财 务 人 员 支 付 现 金 , 可 以 从 公 司 库 存
16、 现 金 限 额 中 支 付 或 从 银 行 存 款 中 提 取 ,不 得 从 现 金 帐 收 入 中 直 接 支 付 ( 即 坐 支 )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坐 支 的 , 应 事 先 报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第 二 十 八 条公 司 职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借 用 现 金 , 需 填 写 借 款 审 批 单 ,经 会 计 主 管 审 核 ; 交 总经 理 批 准 签 字 后 方 可 借 用 借 款 。 超 过 还 款 期 限 应 在 当 月 工 资 级 别 中 扣 还 。第 二 十 九 条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 凭 发 票 、 工 资 单 、 差
17、 旅 费 单 等 有 效 报 销 或 领款 凭 证 , 经 手 人 签 字 , 会 计 主 管 审 核 , 总 经 理 秕 准 生 由 出 纳 支 付 现 金 。第 三 十 条发 票 及 报 销 单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生 , 由 会 计 负 责 审 核 , 经 手 人 签 字 , 金 额 数 量无 误 ,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第 三 十 一 条工 资 由 财 务 人 员 依 据 人 事 部 及 各 部 门 每 月 提 供 的 核 发 工 资 资 料 代 理 编 制职 员 工 资 表 , 交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 总 经 理 签 字 , 财 务 人 员 按 时 提 款
18、, 当月 发 放 工 资 ,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差 旅 费 及 各 种 补 助 单 ( 包 括 领 款 单 ) , 由 部 门 主 管 签 字 , 会 计 审 核 费 用 、 天 数 无误 并 报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复 核 后 , 送 总 经 理 签 字 , 填 制 凭 证 , 交 出 纳 员 付 款 , 办理 会 计 核 算 手 续 。六、会 计 档 案 管 理第 三 十 三 条凡 是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 会 计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保 存 价值 的 资 料 , 均 应 归
19、 档 。第 三 十 四 条会 计 凭 证 按 月 、 按 编 号 顺 序 每 月 装 订 成 册 , 标 明 月 份 、 季 度 、 年 度 起 止 、号 数 、 单 据 张 数 , 由 会 计 及 有 关 人 员 签 名 盖 章 ( 包 括 制 单 、 审 核 、 记 账 、主 管 ) , 则 总 经 理 指 定 专 人 归 档 保 存 , 归 档 前 应 加 以 装 订 。第 三 十 五 条会 计 报 表 应 分 月 、 季、年 报 、 按 时 归 档 , 由 总 经 理 指 定 专人 保 管 , 并 分 类 填 制 目 录 。第 三 十 六 条会 计 档 案 不 得 携 带 外 出 , 凡 查 阅 、 复 制 、 摘 录 会 计 档 案 , 须 经 总 经 理 批 准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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