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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

1、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及修订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以及网络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全程全网和网间的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一)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2、应制定国家标准;(二)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三)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四) 对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且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通信工程,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通信工程建设行

3、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国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三)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四)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和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八)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

4、。为解决通信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第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凡含有非引用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通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信网全程的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二)通信网网间的通信质量及相关接口技术要求;(三)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五)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六)地下通信设施埋深及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的技术要求;(七)架空通信设施与相

5、关建筑物安全隔距及通信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 (八)需要控制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第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应协调、统一,应能为行业标准的年度制定、修订计划提供依据,并应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和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完善。第八条 制定、修订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计划、编制、审查和审批发布四个阶段进行。第九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内通信工程建设,我国向海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项目,在没有当地标准时可参照执行。第十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都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相

6、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批准下达。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制定、修订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第十二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依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复审要求和相关通信工程的需要进行安排。第十三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中确定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一) 编制单位应承担过与该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工作;主编单位应参加过类似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二) 主编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通信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编制标准的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

7、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经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所有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均有承担标准编制的责任。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承担编制任务。第十六条 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编制标准的质量和数量,代表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也是进行资质审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乙级设计单位、二级施工单位和乙级监理单位也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能承担标准的编制任务,为升级创造一项有利条件。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第十七条 标准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体现行业的技

8、术水平。编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必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体制和进网要求等;(三) 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经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四) 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优先采用;(五) 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我国国情的应等同采用。第十八条 编制标准应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附件B)的要求执行。标准的条文规定应严谨、准确、明晰、简练,术语、符号等应前后一致,计量单位和严格程度用词应准确。对强制性条文应以黑体字标注并在前言中

9、说明强制性条文的编号。第十九条 编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如确有充分依据需对现行标准的内容进行更改的,应由相关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中加以规定。第二十条 编制标准时应成立标准项目编制组,编制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一) 成立编制组。承担编制任务的主、参编单位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安排要求,组成标准项目编制组(简称“编制组”),确定编制组负责人和成员,建立工作平台。编制组对标准的编制工作全面负责,编制组负责人由主编单位的人员担任,参编单位应派出有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组。编制组内应充分沟通。(二) 形成大纲。编制组应形成标准编制

10、工作大纲(简称“大纲”),并根据大纲安排后续的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待编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及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大纲由编制组负责人草拟,提交编制组征求意见;编制组成员应对其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按附件A 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进行反馈;编制组负责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正式大纲。正式大纲应及时传递到编制组成员,同时告知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三) 完成调研。在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其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的方式一般为函调,重点问题可以考察访问。调研工作应形成调研报告。(四) 完成试验。对需要进行的试验验证工作,要切实做

11、好,取得试验数据,重大问题应有鉴定或评审结论。(五) 召开专题会议。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六) 形成征求意见稿。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标准引用和参考的相关国内外资料、调研报告及相关原始调查记录、鉴定或评审结果及相关原始资料、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编制资料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备查。(七) 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完成后,应向各参编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邮件/网站等方式,

12、必要时,可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充分预留各参编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评审的时间。参编单位应按其质量控制流程对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认真审查。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按附件 A 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及时反馈给编制组和主编单位。(八) 形成送审稿。编制组应将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的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编制组内应取得一致意见。送审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送审。(九) 形成送审

13、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 A 表二“送审报告表”的格式填写送审报告。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任务的来源,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制的关系,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及编制流程执行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用情况,提请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主要问题等。建议附送主编单位的送审稿审查意见。(十) 标准送审。主编单位以电子版形式将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等材料,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的审查重点应关注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二条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14、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委会协助完成,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若标准送审稿经会议审查,有较大的调整或改动,必要时也可增加函审。送审稿的审查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一) 组成专家组。审查专家组(简称“专家组”)由业内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其中标准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应少于二分之一。确定审查专家后,通知专家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并将相关送审材料传递给审查专家。(二) 预审。审查专家应对相关的送审材料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三) 召开审查会。审查专家按计划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听取编制组对送审材料的说明,对其进行认真审查。经充分讨论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有争议的内容,应提出倾向

15、性审查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四) 形成审查纪要。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送审稿的重点内容及审查意见、强制性条文的确认、对形成报批稿的要求以及审查专家组名单等。(五) 函审。当需要函审时,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的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专委会将标准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和附件 A 表三的“标准函审稿函审单”发送给选定的函审专家,函审专家按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专委会,专委会对函审结果进行统计、填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编制组。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

16、于三分之二,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报批稿应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纪要的要求完成,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一) 形成报批稿。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函审意见,修改标准的送审稿/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对仍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再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取得一致意见。报批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批。(二) 形成报批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 A 表四“报批报告表”的格式填写报批报告。报批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审查会会议纪要/函审的要求,主要包括:

17、编制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及内容,审查/函审意见的处理情况等。(三) 标准报批。主编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将报批材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同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专委会。报批材料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委会协助组织对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对送审稿审查/函审意见的处理情况,对标准报批稿进行逐条审定,应特别注意对强制性条文的审定。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第二十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批准并予以发布。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

18、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Y D X X X X X X X X强 制 性 行 业 标 准 代 号发 布 标 准 的 顺 序 号发 布 标 准 的 年 号(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Y D / T X X X X X X X X推 荐 性 行 业 标 准 代 号发 布 标 准 的 顺 序 号发 布 标 准 的 年 号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新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应在发布文件的正文中明示。修订的标准应同时废止原标准规范。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出

19、版印刷的统一规定。第二十九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鼓励通信工程建设企业积极参与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好的标准可申报科技进步奖。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 各级通信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全国范围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工作为:(一) 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解释;(二) 对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研究解决;(三) 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归档工作。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

20、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工作为:(一) 对本区域内各相关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二) 总结贯彻标准的经验,总结新技术工程项目的经验、积累技术资料;(三) 提出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建议。第三十三条 通信行业各相关单位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标准发布后,应及时进行宣传,重点做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一) 标准的宣贯活动应在统一组织下进行。(二) 标准的宣贯应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三) 标准的宣贯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通信工程

21、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重点是对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任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及修订第三十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其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第三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一般三到五年复审一次。复审可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该标准的原编制单位应参加复审。通

22、信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行业标准或撤销。第三十八条 现行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一)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及时修订或废止;(二) 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的;(三) 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节能效益的;(四) 所引用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修订并已批准发布的;(五) 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六) 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第三十九条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批准。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应当

23、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应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纳入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第四十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封面和扉页上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经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其废止生效时间由标准批准部门确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其流程和管理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附件 A: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送审、函审、报批用表附件 B: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范附件 C: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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