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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ppt

1、吴忠市银河职业技术学校,吴忠银河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筑、汽车制造、医药等传统工业以及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等三十多个行业。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居世界首位。 法定职业病名单涉及粉尘、急、慢性化学中毒、职业肿瘤、传染病等10类115种。,(一)全球职业危害状况,WHO 统计: 全球每年发生1.6亿职业性疾病病例。 全球每年因工作有关损伤与疾病导致死亡人数为1100万人,其中仅石棉一项每年就杀死10万名工人。还有每年发生2亿5千万次工伤事故,死亡达30万人。,ILO统计资料的一组数据表明: 欧盟国家每

2、年有8000人死于事故和职业病,已累计有1000万人是职业事故的受害者. 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更为严重, 每年有21万人死于职业事故,累计 有1.5亿工人遭受职业伤害,全球职业危害状况(续),经济损失 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对各国乃至全球的经济有直接的影响。职业性疾病和损伤所带来的负担和造成的整体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成为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 ILO估计,全球工伤疾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约占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 4%!,全球职业危害状况(续),(二)我国职业危害现状,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职业病已经成为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2005年5月上旬结束的“第十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透露,目前我国有毒

3、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我国现从业人员约有8亿,也就是说每四个劳动者中,就有一人可受到职业病危害。在受职业危害的人数中,尘肺病占80%.其他急慢性中毒约占,20%,据统计,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58万多人,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其中已经有14万多人死亡,现有患者44万多人。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厂矿企业劳动者的体检低,报告不全,因此估计实际发病要比报告的病例数多10倍,尘肺病实际发生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三)经济损失,据统计,目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百亿元人民币。

4、根据全国44个耐火材料厂的统计,每例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为3.41万元,按照现患尘肺病42万人计,直接损失就达120多亿元,新增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在以每年6亿多元的速度增加。据联合国的资料估计,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一)职业病危害(职业危害),(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 生物等环境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 物理因素 生物因素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1、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1) 化学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和 生

5、产性粉尘至今已登记的化学物种类达3246万种国家环保局注册登记的化学物2.6万种新化学物每年以2万种速度迅速增加我国每年约有1000种新化学品投放市场大约有200万种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可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约40余类,化学因素引起的损害,中毒性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中毒性周围神经系统损害中毒性呼吸系统损害(含尘肺)中毒性血液和造血系统 损害中毒性肝损伤(病)中毒性肾脏疾病中毒性心脏损害化学性猝死化学性眼部损害化学性灼伤生殖功能的损害,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2) 物理因素及其危害高温和热辐射(日射病,热射病,热 痉挛等)高(低)气压(潜函病,高原病等)噪声(可引起听力损伤,噪声聋)振动(可引起全身

6、或局部振动病)非电离辐射(包括紫外线、红外线、微波、射频、激光等),(3) 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源物等,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作息制度不合理;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定额不当;个别系统或器官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工具等,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实际工作场所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二)职业病,ILO:

7、由于暴露于工作活动的危险因素下而患的疾病。学术上的定义:凡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是职业病。立法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特点,职业病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危害后果是远期的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职业病难以治疗,但可以预防职业病不仅仅是一个疾病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必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粉尘、毒物等物理因素: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高温、噪声、振动等生物因素:细菌、病毒等其他因素:功效学、精神因素等国家重点防治:粉尘

8、、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1.生产性粉尘的概念、来源和分类,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较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叫做生产性粉尘。常见的有铸件的翻砂、清砂以及化工、冶炼、煤炭等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粉末状物质。 生产性粉尘按其性质分为: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和混合性粉尘,2.生产性毒物及职业中毒,在工农业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其存在的形态包括气态、蒸汽、雾态、烟气和气溶胶态。在生产活动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所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按其发病过程可分为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生产性毒物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人体。常见的职业中毒有:铅中毒、苯中毒、CO、CO2、硫化氢、

9、氨、氯气等。,2003年12月23日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罗家16井井喷,富含硫化氢的天然气持续泄漏84个小时。事故发生后,卫生机构共收治灾区病人10175人,其中住院964人,门诊9211人,危重病人77人。死亡243人,方圆10公里的家禽死亡。,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名单(10大类115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三)我国职业卫生面临的新问题,(1)、职业性疾病发生了变化,传统的职业危害形势依然严峻,新的职业

10、危害不断显现。 出现了过去罕见的职业病(如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性脑病、慢性正己烷中毒性神经病、三氯乙烯所致剥脱性皮炎、急性一甲胺中毒性肺水肿、亚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性肝病等),问题(2),80年代曾获得控制的重度笨中毒(再障、苯白血病)在民营企业的职工中重新出现(如浙江的鞋厂、河北的箱包厂),甚至造成死亡或致残。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死亡 人数明显增加新的职业危害和潜在职业危害(致癌物、生殖/发育毒物、致突变物)明显增加,问题(3),尘肺发病年龄轻、接尘工龄短。浙江温州市泰顺县一工程公司承包沈阳至本溪吴家岭隧道工程,短短两年内479民返乡民工中查出196人患有尘肺病,发病最短的仅

11、为一个月。我区目前也出现了尘肺发病年龄轻、接尘工龄短的趋势。,问题(4),传统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面临市场经济的 挑战,乡镇企业的无序发展和大量外资 企业的涌人,职业病危害呈现转移趋势 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由城市向农村转移 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也存在职业病危害向西地区转移的可能性,问题(5),乡镇企业的无序发展促进了职业危害的扩散。目前全国乡镇企业约2000余万个,从业人员1.6亿,其中82%的 乡镇工业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可疑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11.4%,个别个体或乡镇企业甚至与工人签订生死合同;,问题(6),3、用工制度的改变

12、,加之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量涌人城市,形成庞大的流动劳动力大军,使原本局限于企业内的职业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大量职业病患者流入社会; 这些劳动者工作的流动性、不稳定性,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多样性、复杂性,造成职业危害的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有害因素对他们健康造成的影响难以估计,也难以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介,一.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

13、起施行。,意义: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的必然选择,是我国所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者的共同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 重大职业中毒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 则,三.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一)广泛覆盖、重点防治 法广泛地覆盖了我国领域内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包

14、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重点解决当前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最主要的职业病问题,包括职业性粉尘危害、放射性危害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危害,(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保证权利义务履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并监督其有效地实施。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政府职业卫生防治监督部门,四.内容1.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组织机构、人员、各种管理制度建立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公告、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防护措施、事故应急措施,2.劳动者健康监护

15、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作业管理制度作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粉尘、放射性、急性危害作业特别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对原材料、设备供货商的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着生理

16、、心理健康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

17、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

18、,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6.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7.职业危害的监测与管理,作业环境的监测监测的条件与方法仪器必须经过计量认证;监测机构必须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方法包括仪器法(多用于物理因素)、空气

19、采样法分区域采样和个体采样(多用于粉尘、化学毒物)、生物样品的采集(多用于职业病诊断、个体水平的检测),8.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职权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规定,9.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 行政法律责任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10.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A.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要依靠立法的保证,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进行申报,申报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

20、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B、劳动卫

21、生监督按其性质分为预防性劳动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劳动卫生监督。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从开始就要求在厂址选择、工厂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就应着手,使之符合卫生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工矿企业,必须把消除和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措施纳入计划,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C、 加强车间生产环境和个人防护:视工业类型和操作特点,可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如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在生产工艺流程中推行清洁生产,尽量避免或减少使用有害物质,以消除或控制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节;为了控制有害物质逸出,采取隔离、密闭或合理的通风等到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职业健康监护

22、的目的和意义,意义:是落实用人单位义务、实现劳动者权利 的重要保障制度,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减少社会负担。,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等。,目的: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职业危害易感人群,及时发现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病人;为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治理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为行政执法提供证据。,(一)上岗前职

23、业健康检查,目的:发现职业禁忌症,防止职业病发生,分清责任,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内容: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 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措施: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及时发现早期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危害后果,减少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和社

24、会负担。内容: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有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措施: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三)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评价劳动者在离岗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内容: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25、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也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措施:对在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产生健康变化的劳动者,要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控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对有健康损害者及时诊断和治疗。,职业健康检查规范,检查项目与周期: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由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26、检查项目具有特殊性,因此,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法院审理健康权益案件的物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

27、签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作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时进行各类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健康监护档案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与报告,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均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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