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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内部培训资料+——分项政策规定200703.doc

1、1个人所得税内部培训资料一分项政策规定(2007 年 3 月 6 日)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1、基本规定: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适用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 500 元的 5% 02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10% 253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15% 1254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20% 3755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

2、的部分 25% 13756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30% 33757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63758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40% 103759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45% 15375本表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按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具体包括:(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免税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特殊行业和岗

3、位雇员费用扣除)-扣除标准1600元注:特殊行业和岗位雇员费用扣除指,一是推销员、采购员和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人员业务费的30%;二是保险营销员展业佣金中展业成本的40%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以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华侨和港、2澳、台同胞)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免税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经主管税务机关

4、核准确认免税的合理补贴)-扣除标准 4800 元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的合理补贴是指,一是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二是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三是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四是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五是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以上补贴均须纳税人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和证明材料。(3)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

5、)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心:任职、受雇2、具体征税问题:(1)行政事业单位工改补发工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执行。(

6、2)年终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 号)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只能采用一次。无论预发或延后发放的奖金,在年所得 12 万元申报时计入实际发放时的年所得。(3)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以外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

7、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号)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有关规定,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3(4)年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

8、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5)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6)差旅费补助: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根据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川财行199630 号) ,交通费省外 3 元、省内 2 元包干使用;或是补助费省外一般地区 15 元、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

9、和海南省)20 元、省内 10 元)(7)住房补贴:纳税(8)生育津贴:纳税(9)延长退休人员免税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对按国发()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10)三费一金免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即

10、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 20%、个人 8%)、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 7.5%、个人 2%)、失业保险费(单位 2%、个人1%)、住房公积金(2005 年成都市工资总额 17279 元)。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

11、年 2 月 8 日财税 2007 l3 号):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4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12、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 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

13、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12、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规定:财税200535 号、国税函2005482号、国税函2006902 号,原文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

14、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

15、购买日”。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5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

16、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 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

17、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

18、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6五、关于征收管理(一)扣缴义务人。

19、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

20、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四)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关于执行时间本通知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 00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

21、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 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美国 AB 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0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 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22、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二、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7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 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三、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

23、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二 00 五年五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已经做出规定

24、。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 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二、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三、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公式中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

25、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四、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六、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

26、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8应作为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二)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

27、税2005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七、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

28、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29、,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八、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计算公式如下: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年所得 12 万元自行申报的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

30、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9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按照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换算公式如下:年所得 12 万元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换算公式税额(元) 税率 速算扣 除数0-250 5% 0250-

31、750 10% 250750-4750 20% 12504750-10750 30% 425010750 以上 35% 6750应纳税所得额=(税额+速算扣除数)/税率2、税前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川地税发2006135 号,原文如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 号)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

32、行。凡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 号)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 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扣除限额为 1600 元。二 OO 六年十二月四日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

33、额累进税率。四、劳务报酬所得1、基本规定: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 20%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一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 20000 元的部分 20% 02 超过 20000 元-50000 元的部分 30% 20003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40%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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