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五向宝品牌五常大米区域经销合同甲 方:五常市五向宝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乙 方:第一条、总则1、 为了拓展甲方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五向宝品牌五常大米区域经销计划。2、 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授予乙方区域(独家)经销权。3、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二条、经销内容1、 经销时间:2014 年 07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2、 经销产品:甲方所生产的 稻花香大米 为主的所有产品。3、 经销区域:乙方享有 地区(含市区及所辖县) (独家)经销权,并冠以 (市)五向宝(或味稻家)五常大米经销处名称
2、开展工作。4、 经销数量:乙方承诺前三年的销售数量,分别是 500 吨,1000 吨和 2000 吨。在经营期前三年中有两年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量,或是三年后连续两年低于 2000 吨销售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5、 经销产品价格:以甲方确定的独家经销商年度统一供货价格。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必须是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具有良好商业信誉;22、 甲方应依照本协议提交详实的有关资料,证明其实体资格、具有民事能力;3、 甲方保证提供优质、真实、合格的产品供乙方在经销区域推广销售。4、 甲方负责产品的种植、生产、加工、包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产品的质量检验,并提供产品的
3、检验合格证明,稻花香大米产品质量不低于 GB/T19266 国家标准。因产品质量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全权承担。5、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购货订单后,按照乙方提供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发货地址进行发货。6、 甲方增加商品、减少商品、变更价格、变更商品资料等,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乙方。7、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必须为合法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乙方享有甲方产品在本地区销售的(独家)经销权, (经销期间
4、甲方不得再设代理机构或经销商) 。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经销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3、 乙方以“五向宝(或味稻家)五常大米经销处”名义开展营销工作,负责甲方产品在本地区的销售策划以及设立下级经销商等工作。4、 乙方保证不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开展商品销售。乙方不得在经销区域以外销售乙方商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方式。5、 乙方负责所在地货站接货,因运输造成的破损、减量等问题,首先与物流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物流环节出具证明,由甲乙双方协商,共同承担。6、 乙方在收到货后,立即进行抽检验货,发现质量问题(减量、发霉、生虫、真空包装破损超过 3%等) ,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
5、换货处理,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后,甲方不予接受处理。37、 乙方须接受甲方应用电子平台在本区域的直接销售,并支持甲方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在本地供货及配送。配送费用及利润分配另行约定。第五条、发货及结算方式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_10 天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可以为:乙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子邮件、传真、订货合同。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_3 天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
6、改的,乙方应当在_3_天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经销商指定人员签字,方为有效。5、甲方在接到订单后应立即组织生产,并于【5】天内(不予以答复时间 T+1 天)内发货。6、双方约定货款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订货付全部货款 30%,提货时付清余款。乙方汇款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按乙方要求开具发票。第六条、知识产权的保护1、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
7、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2、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用于非甲方的商品,或是用印有甲方商标的包装物出售非甲方的商品。如乙方侵犯甲方的商标权,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4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 1 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_5 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_3_次迟延交货的,
8、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由于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九条、合同的争议与解除1、 合同生效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仲裁部门或法院解决。2、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可提前 1 个月提出书面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续订该项经销合同,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力。3、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协议提
9、前终止。若甲方因自身原因需终止协议,甲方应按照乙方前一年度营业额的 10%补偿乙方市场开发之损失。4、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1) 、乙方违反市场区域保护协议;(2) 、乙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出现重大债务导致无法正常经营;(3) 、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4) 、乙方仿冒、滥用标志及标识,影响甲方声誉;(5) 、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运营体系;5(6)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时,即为本合同解除之日。5、 遇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意外事件,双方认可后经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尽可能清算理货物及账款,互不追究责任。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甲方: 五常市五向宝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盖章)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向阳镇 联系电话:15244647888传真: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乙方: (盖章)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