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1. 为保证整体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划分总包单位与专业承包、甲指分包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交叉作业的有序进行,使整体工程顺利交工,同时也为建设方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 进入总包现场的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施工生产活动,以及对其实施地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3. 鉴于专业承包是非总包单位的直接分包,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的选定无参与权或决定权,总包单位只是作为对建设单位的服务来对进入总包现场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代建设单位管理;但对专业承包单位出现的各种劳务用工问题及违反国家、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行为以及出现的安
2、全生产问题,总包单位会被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负有管理责任,所以对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必须严格纳入总包管理;而任何形式的甲指分包总包都负有管理责任,所以甲指分包也同样严格纳入总包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思想认识,加大对其管理力度。4. 所有专业承包、甲指分包企业在进入总包施工现场前,认真学习本管理规定,并组织对工人的教育,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5. 使用总包临设(包括宿舍、库房、办公室、食堂及在总包管辖区内自建食堂) 、机械设备时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和总包单位的专项管理规定。6.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各种专项协议(安全、环保、消防保卫、劳务管理、道路交通、临时用电)
3、 。7.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进场施工。A.报送符合施工内容的资信资料(通过年检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报送总包单位拟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承包工程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 。C.已与总包单位签订各专项管理协议。D.通过总包单位的审核,并取得总包单位签发的进场通知书(见附表) 。8. 水电费:施工用水、用电必须征得总包方同意后方可接驳,建设单位未向总包单位支付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施工水电费的,在总包提供的接驳点上接入水电表,双方定期记录确认用量,按建设方或社会主管部门收取总包单位的电费单价
4、计取,并承担使用期间的摊耗。9. 专业承包单位和甲指分包单位需要另行使用总包单位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大型垂直运输、中小型机械设备、脚手架、电动吊蓝等) 、材料以及需要总包提供劳动力支持时,双方另行约定计取费用。因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的原因导致料具、设备和人员延迟退场的,按当时市场租赁价格双倍赔偿总包单位。10. 由于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出现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给总包和其它参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双倍进行赔偿(包括现场的停工误工,机械设备停滞、总包设施的损坏) 。因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总包形象受损的,按以下标准分别接受处罚,罚款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A. 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批评通
5、报的,罚款 5000 元B. 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经济处罚的,按处罚的双倍进行罚款。C. 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罚款 2 万元。D. 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按处罚的双倍进行罚款。E. 社会各种媒体曝光(报纸、电视以及网站发布转贴)的,罚款 4 万至 10 万元。F. 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按照每一标准规定的处罚额累计进行处罚。11. 由于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总包方和其它参建单位施工进度、施工工序受到影响,发生场地占用延时,返工,成品、半成品破坏以及材料的增加使用等情况,必须按总包单位的主张和其它参建单位向总包单位的主张,进行赔偿。第二章 内业资料管
6、理1. 进场前报送总包单位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专业承包合同(复印件) 。合同尚未办理完毕的,延迟至合同办理完毕后的 7 日内报送。2. 合同签订后的 7 个工作日内报送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证书(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花名册(建委注册) ;专业承包企业将本工程劳务分包给外阜劳务企业的,另需报送外地施工队伍来京备案通知书 。3. 进场前提供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项目经理) ;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 进场前提供分包单位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5. 进场前提供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6. 进场前提
7、供所有进场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办理完毕、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进行完安全教育考核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每月 10 日前逐月报送总包单位。7. 凡有人员变化,要求及时与总包单位联系,新进场人员要在进场前通知总包单位劳务管理员,并将新入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备案花名册报总包单位。8. 进场前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和已通过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9. 对违反上述内业资料管理规定或延迟报送资料的,每项资料每延迟一天罚款 200元。由于合同备案以及人员备案拖延,使总包受到建委的处罚,总包单位双倍处罚责任单位。第三章 劳务用工管理1. 执行现行的国家和北京市对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和其
8、它有关管理规定。违反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总包按情节轻重处罚 1000 至10000 元。2.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所用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并持暂住手续接受总包单位检验。3.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应在进场前办理人员进出场证件,并凭证件进出总包单位施工现场和生活管辖区。对无证件进场人员,每人次罚款 200 元。对无理取闹强行进入的,每人次罚款 500 元。4. 施工现场和总包生活区内严禁留宿家属及与本工程施工无关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5.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对有危害作业提前做好安全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等事宜,出现事
9、故及危害,承、分包单位自行负责。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影响。6. 对现场施工人员要严格执行建委劳动用工标准,严禁使用零散工、童工、年龄在55 周岁以上人员、女工、残疾人员,发现后将对所在单位按 200 元每人次进行处罚,并清出现场。第四章 材料料具管理1. 材料、料具进场必须征得总包单位生产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场,并必须在进场时与总包单位门卫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凡出场的材料、机具与进场登记不符或无总包单位开具出门条的,一律不得出场。2. 专业承包单位材料进场,自行负责保管和防护,总包单位不负任何责任,分承包方的材料、半成品、工机具以及附属和防护设施的短缺、丢失、损坏、污染全部自行承担。3.
10、材料、料具进场不得随意占用总包现场场地,必须服从总包单位材料部门的指挥和安排,且材料、料具必须码放整齐,废弃材料及包装物必须及时清理回收,不得影响总包单位现场,否则按每次 1000 元处罚。4. 材料进场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人员的需要而进场,严禁材料到场后长时间不使用,占用施工场地。施工用剩余材料亦必须及时退出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未征得总包单位同意长时间占用场地的情况,罚款 1000 元,同时勒令其限期清运,勒令后仍不清运的,罚款按占用场地物品价值的一半进行处罚。5. 借用总包单位材料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如不归还,则必须支付相应款项;使用总包单位的周转材料必须及时拆除,并运至能装车地点码放整齐
11、,以便总包单位归还租赁站,如不及时拆除或不运至指定地点的,总包单位将安排人员拆除和运输,该部分人工费用由使用分包单位支付,并且该批周转材料的同期租赁费由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周转材料,如不清理、修理、保养的,则以租赁站收取的相关费用进行双倍罚款;如造成周转材料报废、丢失,则以周转材料的原值进行双倍罚款。6. 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使用和破坏总包单位现场堆放的材料、料具,一经发现按丢失或损坏材料、料具原值的双倍进行赔偿。同时按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如确需使用,必须到总包单位的材料部门办理调拨手续,付款后准许使用。在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附近施工,没有进行保护,或保护不到位而损坏的,以
12、被损坏材料的价款的 2 至 5 倍进行罚款。7. 对施工中随意损坏总包单位的(改短、电气焊、打孔、弯曲等均为损坏)钢管、扣件、卡子模板(包括大模板及其配件) 、脚手板、安全网等周转材料的,以被损坏材料价款的 5 至 10 倍进行罚款;任意摔、砸、扔总包单位建筑材料而造成损坏的,以被损坏材料的价款的 10 倍以上进行罚款。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1.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后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总包单位对其的管理只是作为为建设单位服务的内容之一,并不对其安全负有责任,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对自身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和自身因素给总包和其它分包、承包单位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负全责
13、。2. 专业承包、甲指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北京市)现行安全规范、标准、规程的相关规定。违反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按情节轻重处以 1000 至 10000 元罚款。3. 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并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人员伤亡事故、中毒及火灾事故的发生。5. 进场前同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负责自身施工的所有安全防护和
14、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并承担其所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6.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认可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电、气焊工、防水工及电工要持证上岗,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请示总包方,并由总包方开具用火证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清除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专职看火人。施工现场内未签发用火证严禁使用明火。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每人次 500 元进行处罚。7. 施工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及化学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一经发现该物品随意乱堆乱放或无人看管的,每发现一次处以 500 元处罚。8. 凡使用化工材料和有毒有害材料作业时,作业场区必须设立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违者按每次 50
15、0 元处罚。9. 施工作业前要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作业中可能存在高危和有毒有害的工种,掌握职工作业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10. 发生事故时,必须在 30 分钟内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并及时尽力施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伤亡事故定性后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发生机械设备人身事故时,事故处理完毕且添加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使用该设备。11.因专业承包方原因,造成总包方或现场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专业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因此受到影响的现场内任何参建企业的损失。12.进入施工现场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必须是国
16、家认可的合格产品。严禁采用国家明令规定的性能落后、安全防护差、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的淘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设备安装调试后,必须进行安检,做好安检记录方可投入使用。13.进入施工现场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执行北京市技术监督局的有关文件,压力容器必须检测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压力表必须每年检测一次,不得随意调压,要求每天将气罐内杂质放掉,及时填加空压机机油。14.电动工具,必须是绝缘性能好,防护罩齐全牢固,电器装置安全可靠,漏电保护装置有效。操作人员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15.施工现场的各种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埋、压、破坏。消防通道严禁堆料圈占。16.50
17、人以上的分包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在总包消防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消防演练。17.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火炉、电路、大功率照明灯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18.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临时用电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分包单位对施工区域内或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19.保证 B 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合格产品(使用指定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每处次罚款 500 元,同时清理出场。20.总包单位的配电箱电源及箱内器件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一经发现按每次 1000元进行处罚。由此
18、引起事故,造成总包或其它分包单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承(分)包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该项损失,同时按第二章第 8 条进行处罚。21.电气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每发现一次处以 1000 元处罚,同时清退该人员出场。2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每发现一次按 500 元进行处罚。23.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和库房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不准使用超过 60 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保持不少于 1 米的距离,特殊情
19、况须经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凡发生使用上述电热器具,没收该物品,同时处以 500 元处罚。24.电气焊工不按操作规程施焊,未清理周边易燃物,未备灭火器及水桶等设备,高空作业未进行遮挡与其它易燃易爆工种垂直作业者,每次罚款 200 元。25.电气焊工操作时瓶与瓶间距不足 10 米,每次罚款 200 元。26.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 100 元。27.在重点防火部位(油料库房、木工棚、材料库房)附近吸烟者罚款 200 元。28.现场消防器材严禁挪做它用,如有违者将处以罚款 200 元。如在挪用中造成器材的损坏将处以其价格的 10 倍罚款。29.打架斗殴者、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以 5000
20、 元罚款。造成人员伤害的除负担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外,情节严重的还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30.偷盗工程内材料、偷盗他人私有财物者将按所窃物品价款的 5 至 10 倍处以罚款,每人次不低于 5000 元;偷盗钢管、扣件、模板(包括大模板及其配件)等周转材料的,对个人处以被盗材料的价款的 10 倍以上(最少不低于 2000 元)进行罚款,同时责令此人离开工地,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若继续使用此人,一经发现,对分包单位一次性罚款 5000 至 10000 元。 31.人员外出如发生扰乱公共秩序被相关部门追究者,总包单位将对所属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2000 至 10000 元。32.严禁在总包管辖区
21、内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 200 元/次。3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罚款 100 元/次。34.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额带否则将给予 50 元罚款,并在总包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35.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不按要求使用者将给予 50 元罚款。36.对不按规定运到指定地点倒垃圾的罚款 300 元/次,不及时服从总包要求将垃圾运出场外的罚款 500 至 1000 元/次。37.对从楼上往下扔垃圾和使用材料(含周转材料)的罚款 1000 至 10000 元/次。38.设立门前、栋号三包责任区,由所施工的施工队负责材料清运、码放,垃圾清理、洒水降尘,工作面必
22、须做到活完脚下清,达不到的罚款 200 至 1000 元。39.现场各栋号所使用材料必须码放整齐,对拆除工程必须随拆随码,采取降尘措施,做到分类码放,不乱堆放,否则予以 1000 元的处罚。40.分包单位对现场场容、卫生负有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回避场容、楼内卫生问题,应设专人进行现场的清理,如不及时清理将与以经济处罚 100 至 300 元/次。41.所有露天堆放的颗粒料和散装及容易漂浮造成污染的材料,由各分包单位负责苫盖、入库。对在使用中造成遗洒的要负责清理。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 1000 至3000 元的罚款。42.模板、脚手管拆除需书面请示总包单位主管工长同意,不得随意拆除(以免
23、出现安全、质量事故) ,否则发现一次处以 100 至 500 元罚款,拒不整改者,勒令停工。43.安全网、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改,如需拆改应经总包单位安全员许可,分包单位的安全员必须旁站监管,事后立即恢复安全网、安全防护设施原貌;使用过程中注意避免损坏、污染,人为恶意破坏的,予以罚款,每张安全网 100 元。44.脚手架的支搭必须按脚手架支搭方案进行搭设。并经总包单位安全监管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作业,否则将罚款 1000 至 10000 元,并承担安全事故责任。45.脚手架必须经常维护检查,对安全网、脚手板上的杂物应及时清理。经书面告之仍不进行清理的将对分包单位给予 1000 至
24、 3000 元罚款。46.拆除时不得随意抛掷钢管、卡子、脚手板等物料,对给安全生产和材料损坏造成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500 至 2000 元罚款。47.卸荷用钢丝绳、马牙卡子应全部退还总包单位材料部门,拆除时不得随意割断钢丝绳,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拆改拉接点卸荷。如有违反予以 100 至 1000 元罚款/每点。48.电梯井、孔洞、临边防护必须及时按规定封闭并加强监管,未及时封闭的予以 100至 10000 元罚款或建议开发商责令退场,并承担安全事故责任。49.脚手架搭设时不得抛掷卡子、短管等防止落物伤人,所有材料必须手对手传递,违者每次罚款 100 至 500 元。50.炊事员应配带健康
25、证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不留长指甲、长发,不得戴戒指操作。发现违反规定每人次罚款 100 元。51. 各管道穿越完毕墙、地孔洞后,必须封堵、灌浆合格,否则按 25 元/个罚款;各种预埋在墙体、楼板内的箱体、设备等,必须封堵、灌浆合格,否则按 50 元/个罚款;各种为安装管道、设备等而预留、剔凿的孔洞、必须封堵、灌浆合格,否则按 100 元/个罚款;野蛮剔凿、开孔,按 500 至 1000 元/次罚款;禁止私自割断钢筋,否则,按 500 至1000 元/处罚;各种电工开槽必须封堵、灌浆合格,否则按 10 元/米罚款。52. 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有关技术规范和安
26、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或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53. 保证 B 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合格产品(使用指定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违者将给予 500 至 5000 元罚款并没收其使用的产品。54.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合理使用机械设备,并专人负责,对无证驾驶操作设备或将设备交给无证人员操作者,罚款 200 至 500 元。机械运转中精力不集中擅离工作岗位,超载作业和任意扩大使用范围,造成一般机械事故者,罚款 100 至 500 元,严重事故者 200 至 1000 元,并承担维修设备费用及相关的一切
27、责任。55.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应保持完好无损、规范,做到清洁、润滑到位,紧固调正符合技术要求,机械周围环境干净利索,无污染,凡经检查和抽查不合格者对操作人员罚款50 元。56.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指示、警报、仪表、限位标识、安全操作规程牌、信号等,不得随意拆卸和损坏,无此装置或失效不得使用,继续使用者罚款 50 至 100 元。各种指示标识、限位标识、安全操作规程牌损坏或丢失的,罚款 50 至 100 元。57. 机械设备带有故障或安全危害隐患,应及时排除,带有隐患强行作业,罚款 500至 1000 元。发号命令指示他人违规使用造成重大机械事故或报废,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28、并承担刑事责任,双倍赔偿总包主张和现场内其它分包单位向总包主张的损失。第六章 库房管理1. 库房中设立专职管理员,对自身的库内物品负全部责任。2. 库内物品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要保持一定间距,留有人行通道,高度不可过梁,门朝外开。一经发现未达到上述标准,每发现一次进行 500 元处罚。3. 库区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水源充足。违反单位按每次 1000 元进行处罚。4. 库房与其它建筑物之间要有防火距离,距离不足的要有防火墙,库房周围 20 米内不准堆放易燃物。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5. 加强冬季保温材料进货的管理工作,严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一经发现没收该
29、批次全部材料,同时处以 2000 元处罚。6. 库房内发现烟头每个按 50 元计算处以罚款。 7. 库房内存放油漆、汽油、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易爆物,罚款 500 元。第七章 生活区管理1. 在承住宿舍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承住宿舍协议 ,按照指定的楼号、房间号居住。应服从总包单位监管、调整,每间宿舍定人、定床位,由所在分包单位后勤管理人员按房间统计造册,报总包单位后勤备查。2. 按指定房间住宿,每间宿舍住人不得超过 15 人,床铺按要求摆放,不得有连铺、通铺,每张床在规定位置悬挂床头卡。宿舍内应定人、定员,未经总包单位许可不得在宿舍内留宿他人。每人次按 200 元处罚。3. 宿舍门口不准堆放
30、垃圾,所住宿舍的楼道、过道、楼梯、水槽均应在每日上午八点前,下午两点前清扫干净。否则日罚款 200 元。4. 床单、枕巾、被套由所在施工单位统一购买,床单平整,被子叠好,个人用品摆放整齐。5. 保持宿舍地面、墙面、门窗干净,不得乱涂、乱贴、乱画。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元。6. 不得乱扔乱倒剩饭、剩菜、废水等废弃物,严禁随地大小便,保持宿舍、楼道、过道环境卫生,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保洁清扫。一经发现按每人次 200 元进行处罚。7. 爱护宿舍、楼道、楼梯等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分隔打眼。如有损坏照价赔偿。8. 宿舍内严禁存放材料、工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品。按 1000 元每次进行处罚。9
31、. 不得改变宿舍使用性质,宿舍内不得留宿家属、子女及非本工地闲杂人员,不得男、女混住。每人次 200 元罚款,同时清退该人员退场。10. 不得卧床吸烟,不得随地扔烟头,违者按每个 50 元处罚。11. 不得进行赌博,收视淫秽音像制品。总包单位有权没收赌资、赌具。并处以每次2000 元进行处罚。12. 宿舍内不应存放贵重物品,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预防盗窃案件发生。13. 不具备供热条件的宿舍,取暖炉安装后,经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发放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的私自安装的,没收该器具,同时处以 2000 元罚款。14. 宿舍内禁止使用液化气,煤油炉等违反消防规定的灶具。一经发现没收该器具,同时处以
32、 2000 元罚款。15. 宿舍内要安装 60 瓦以下的照明灯,禁止使用高热度照明灯具。做到人走灯灭。违者罚款 50 元每次。16. 宿舍区内设置的消防器材严禁移动或挪做它用。宿舍区要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以确保安全疏散的需要。违者罚款 2000 元。17. 食堂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申办卫生许可证 ,并将其挂在伙房操作间明显处,闲杂人员不得入内。18. 炒菜灶应有排烟道,灶上方有排气扇,排气扇口有防蝇网。操作间应有洗菜、洗肉、消毒三个池子。用木制切菜板,不得使用带漆的竹胶板。炊具、容器、案板应生熟分开,红字标“熟” ,蓝字标“生” 。应有菜盆架子,架子腿离地大于 10 厘米。煤气罐应隔离放
33、置,用硬管连接,软管长度小于 2 米。蒸饭车应设排气管,开水器水咀伸到操作间外,下边做排水沟。19. 炊事员应配带健康证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不留长指甲、长发,不得戴戒指操作。违者罚款 50 元。20. 饭菜要烧熟煮透,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夏天不能吃隔夜饭菜,冬天剩饭要回锅热透。不得制作凉拌菜,不得食用豆角和长芽的土豆。发现一次罚款 2000 元。21. 采购放心食品,妥善保管发票,建立进货台帐,认真查验“QS”安全标识和防伪标识。不得购买熟肉制品和腐烂变质食品。22. 食堂和周遍环境应每天打扫,保持清洁,不得有剩饭、剩菜和下脚料等杂物。23. 食堂库房物品应分类码放,隔墙
34、20cm 离地 20cm,防鼠防潮。24. 食堂内应配足灭火器材。25. 餐厅内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如需增添照明及设备,应按规定安装。26. 餐厅内应留有必要的安全通道。27. 厨房内易燃气瓶、管道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发现易燃气体跑、漏时,要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严禁使用电气设备及明火,并及时修复。28. 液化气瓶不得用热水,火烤等方法加热及倒置使用,易燃气体瓶应专库存放。29. 厨房内使用的绞肉机、切菜机、和面机等电气设备,不得过载运行,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30. 操作间内油垢定期清理,油炸食品时,不得脱岗,食油不得放得太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31. 工作结束后,
35、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电源和火源后方能离开。32. 对总包单位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设立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卫生责任区必须彻底干净、整齐。影响环境卫生给予处罚的,由该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33. 各分包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必须派专人清扫。把清扫人员名单报总包单位后勤。清洁人员保持相对稳定。34. 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违者罚款 200 元每人次。第八章 职业病管理1. 做好职业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保护民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必须
36、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2. 分包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对本分包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负责。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施工人员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4. 油漆料作业现场必须通风良好。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设施。5. 使用油漆、稀料等有毒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6. 要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按人按月发放到施工人员手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7.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8. 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业自我保护意识。9.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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