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职业中毒,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3 职责3.1 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3.2 副总经理负责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3 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公司员工职业病检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实施。3.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4 程序内容4.1 职业健康检查4.1.1 上岗前(包括就业前)职业健康检查a)新入职员工在确定其岗位后,
2、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如化验员)除了进行基本项目检查外,还应根据岗位职业危害(硫酸、盐酸等)的特点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查,排除职业禁忌症者。b)更换作业岗位的员工,如果从事的工作岗位与原岗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不同时,必须按新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特点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者禁止上岗。c)若现从事的岗位增加了新的职业危害因素时,应根据岗位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体检,排除职业禁忌者。d)因工伤事故或病休而长期离岗(半年或以上)后再上岗者,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除进行基本项目检查外,还应根据岗位职业危害的特点
3、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查,排除职业文件编号:SDJY-CX-A06程 序 文 件 第 1 页 共 4 页第四版 第 0 次修改主题 职业健康管理控制程序 生效日期 2016 年 8 月 1 日禁忌症者。e)职业禁忌由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单位确定,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4.1.2 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a)职业健康体检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并制定体检计划,公司各部门督促本部门的职工按体检计划进行体检和必要的复检,行政部负责协助和督促。b)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安排和督促异常人员/追踪观察人员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异常人员和追踪观察人员应在指定
4、的期限之前将治疗或复查结果反馈给行政部。4.1.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作业的作业人员,在定期(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6 个月后离岗(包括退休、解除合同),应当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部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4.1.4 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4.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告知4.2.1 行政部每年联系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所有存在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生产场所定期进行劳动卫生监测,符合国家标准的每年监测一次,超过标准的每半年监测一次,并建立监测档案。 4.2.2
5、 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当其不符合国家标准时,行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对策,采取管理或技术改造措施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在没有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前,应加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4.2.3 对所有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标志牌。文件编号:SDJY-CX-A06程 序 文 件 第 1 页 共 4 页第四版 第 0 次修改主题 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控制程序 生效日期 2016 年 8 月 1 日4.3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4.3.1 公司按相关要求,配备足够数量且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为确保个人防护用品得到有效防护,公司制订并实施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4.4 劳动卫生知识教育4.4.1 新员工上岗前须接受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培训。4.4.2 对已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须进行在岗期间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及劳动保护知识的经常性教育培训。4.5 劳动卫生防护4.5.1 毒物作业:a)作业前制订安全作业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布置。b)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c)在作业现场配备好应急处理药箱,检查喷淋、洗眼设备确定有效。5 相关文件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