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州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保 密 协 议 书第 1 页 共 4 页保密协议书甲方:广州*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乙方: 住所: 身份证: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一、甲方 商 业 秘 密 的 范 围 和 内 容(一)甲方的市场规划和营销策略;(二)甲方的服务项目及价格等服务资料;(三)
2、甲方的技术操作流程和服务流程;(四)甲方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客户资料(包括纸质及电子文档);(五)甲方的合作伙伴,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资料等。(六)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于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二 、 保 密 义 务 人( 一 ) 乙 方 为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保 密 义 务 人 。 保 密 义 务 人 是 指 为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而 知广 州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保 密 协 议 书第 2 页 共 4 页悉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 并 且 在 甲 方 领 取 报 酬 或 工 资 的
3、人 员 。( 二 ) 甲 方 向 保 密 义 务 人 支 付 的 报 酬 或 工 资 中 已 包 含 保 密 费 , 此 处 无 需 重 复 支 付 。( 三 ) 保 密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甲 方 公 司 利 益 尽 最 佳 努 力 , 在 履 行 职 务 期 间 不 组 织 、 参 加或 计 划 组 织 、 参 加 任 何 竞 争 企 业 , 或 从 事 任 何 不 正 当 使 用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的 行为 。三 、 保 密 义 务 与 责 任( 一 ) 保 密 义 务 人 对 其 知 悉 的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应 严 格 保 守 , 保 证 不 被 披 露 或 使 用
4、, 包括 意 外 或 过 失 。 即 使 这 些 信 息 甚 至 可 能 是 全 部 地 由 保 密 义 务 人 本 人 因 工 作 而构 思 或 取 得 的 。( 二 ) 在 服 务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保 密 义 务 人 未 经 授 权 , 不 得 以 竞 争 为 目 的 、 或 出 于 私利 、 或 为 第 三 人 谋 利 、 或 为 故 意 或 无 心 之 举 加 害 于 公 司 使 公 司 受 到 任 何 方 面的 损 失 或 负 面 影 响 , 擅 自 披 露 、 使 用 商 业 秘 密 、 取 走 与 商 业 秘 密 有 关 的 物 件 。( 三 ) 不 得 刺 探 与
5、本 职 工 作 或 本 身 业 务 无 关 的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向 公 司内 部 、 外 部 的 无 关 人 员 泄 露 ; 不 得 向 不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任 何 第 三 人 披 露 甲 方的 商 业 秘 密 。( 四 ) 不 得 允 许 ( 出 借 、 赠 与 、 出 租 、 转 让 等 处 分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皆 属 于“允 许 ”) 或 协 助 不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任 何 第 三 人 使 用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 五 ) 不 得 复 制 或 公 开 包 含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的 文 件 或
6、 文 件 副 本 ; 对 因 工 作 所 保 管 、 接触 的 有 关 本 公 司 或 公 司 客 户 的 文 件 应 妥 善 对 待 ,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超 出 工 作 范 围使 用 ; 在 未 经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将 公 司 内 的 任 何 资 料 复 制 、 打 印 、 传 送 、 带出 公 司 。( 六 ) 如 果 发 现 商 业 秘 密 被 泄 露 或 者 自 己 过 失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止 泄 密 进 一 步 扩 大 , 并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广 州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保 密 协 议 书第 3
7、 页 共 4 页( 七 ) 服 务 关 系 结 束 后 , 公 司 保 密 义 务 人 应 将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资 料 交 还 公 司 , 并 在 叁年 内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有 损 公 司 的 任 何 性 质 商 业 秘 密 。( 八 ) 如 乙 方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乙 方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甲 方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申请 。 在 此 期 间 , 甲 方 有 权 调 动 乙 方 的 劳 动 岗 位 。( 九 ) 乙 方 离职后不 得 以 甲 方 的 名 义 从 事 任 何 业 务 。四 、 保 密 义 务 的 终 止( 一 )
8、 甲 方 授 权 同 意 披 露 或 使 用 商 业 秘 密 。( 二 ) 乙 方 是 否 在 职 、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履 行 完 毕 , 均 不 影 响 其 保 密 义 务 的 承 担 。五 、 违 约 责 任( 一 ) 保 密 义 务 人 违 反 协 议 中 的 保 密 义 务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支 付 违 约 金 。( 二 ) 乙 方 如 将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给 第 三 人 或 使 用 商 业 秘 密 使 公 司 遭 受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对 甲 方 进 行 赔 偿 , 其 赔 偿 数 额 不 少 于 因 其 违 反 义 务 所 给 甲 方 带
9、来 的 损 失 。( 三 ) 因 乙 方 恶 意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给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公 司 将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追 究 其 侵 权 责 任 , 直 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六 、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法甲 、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应 先 行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时 ,由 甲 方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争 议 发 生 后 , 在 对 争 议 进 行 诉 讼 时 , 除 争 议 事 项 外 ,双 方 应 继 续 行 使 各 自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他 权 利 , 并 应 继 续 履 行 各 自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其 他 义 务 。七 、 双 方 确 认在 签 署 本 协 议 前 , 双 方 已 经 详 细 审 阅 了 协 议 的 内 容 , 并 完 全 了 解 协 议 各 条 款 的法 律 含 义 。本 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广 州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保 密 协 议 书第 4 页 共 4 页涂改或冒签无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