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本框架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订: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具有丰富的城市综合体投资经验及商业资源,乙方为江西省内具备较强经济实力和开发经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经友好协商,甲方愿与乙方共同投资合作本协议项下项目; 2、甲方与乙方此次合作,旨在_市_ _区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约_ _亩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 “项目土地”),并最终由乙方独立开发本协议项下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城市相关规定,就双方
2、合作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本项目位于,名称暂定为“城市综合体”。拟出让宗地总面积约 亩,四至为:,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的具体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政府正式文件确认为准; 2、本项目现已经由甲方委托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某个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在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经通过向公司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的形式,对位于某个区的上述地块享有优先权益;3、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起人,已经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全部权证、协议等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乙方已充分了解本项目的背景,包括其前景与风险,并且继续
3、愿意参与本项目。 第二条 合作的前提条件 1、项目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等同于或优于附件 1 所列之规划条件; 2、项目土地为净地,即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或附着物全部拆迁安置完毕; 3、项目土地可作为独立宗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项目土地受让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分为南北两个地块同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具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或政府正式文件确认为准)。 第三条 合作模式 1、甲方与乙方在双方认为条件成熟后可以共同投资组成项目公司共同经营本项目,双方暂定共同投资组成两个项目公司分别开发南北两个地块(南北两
4、个地块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的具体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政府正式文件确认为准);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各为人民币 8000000(捌仟萬圆整),用于开发南地块组成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 1 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0000(捌仟萬圆整),项目公司1 以甲方、乙方、 公司三方共同投资组建,其中 公司占注册资本 5%的股权,甲方占注册资本 30%的股权,乙方占注册资本65%的股权;用于开发北地块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2”),项目公司 2 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0000(捌仟萬圆整),由甲方、乙方两方共同投资组建,其中甲
5、方占注册资本 35%的股权,乙方占注册资本 65%的股权。以上两个项目公司(包括项目公司 1 和项目公司 2)全部注册资金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应出资部分由乙方出借给甲方,双方另行订立借款协议,具体以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2、成立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依照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所载明的内容和要求投标、竞买拟出让地块; 3、若项目公司 1 和项目公司 2 顺利投标、竞买到拟出让土地,以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为准(中标人或竞买人为项目公司 1 或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 1 和项目公司 2 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对价支付
6、相应费用。 4、甲方分别以项目公司 1 和项目公司 2 所占的 30%和 35%的股权直接抵作乙方向甲方出借用于甲方向项目公司 1 和项目公司2 出资的借款,甲方以其在项目公司 1 和项目公司 2 中认缴或实缴出资额作为股价向乙方转让其所占的项目公司 1 和项目公司 2 的股权,在甲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 1 所占股权时, 公司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所占股权后,股权转让款直接冲抵本条第 1 款甲方向乙方所借款项,甲方收回借款协议以及向乙方出具的资金收条,借款协议、收条作废,甲方无需向乙方归还所借款项,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受让股权的所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因办理股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分
7、别由项目公司 1 和项目公司 2 承担; 5、除非因甲方明示不愿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所占的股权,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其向甲方出借的借款,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归还借款; 6、若最终项目公司投标、竞买土地失败并收到出让人退还的投标、竞买的保证金后,项目公司 1 和项目公司 2 决议解散项目公司,甲方在项目公司所占股权对应的股东权益直接抵作乙方向甲方出借的借款,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借款,不得向法院主张要求乙方归还借款。 第四条 项目转让对价 1、鉴于甲方已向 公司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13000000(壹仟叁佰萬圆整),并前后共计投入近 15000000(壹仟伍佰萬圆)各类费用及大量人力物力,并
8、基于甲方历史积累的各种资源方取得该项目的优先权益,政府承诺的地价也显著低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项目开发前景较为乐观,乙方基于独立开发的诉求,自愿在顺利取得项目对应土地后(以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为准)向甲方支付总价为 万元的对价以获得独立开发权; 2、在项目公司正式组建前,甲方根据乙方诉求,配合乙方向当地政府争取如下事项: 2.1 规划指标调整; 2.2 税费和配套费减免;2.3 争取项目配套物流仓储用地。 上述事项如取得成果,分别调整本条第 1 款所述对价,具体对价调整方案,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在第六条所述的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 3、对价的支付方式:在顺利取得项目土地后 3 个工作日内
9、,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一次性支付项目咨询费及管理费,具体细节在上述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并在第六条所述的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特别约定 1、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为便于后续操作,原则上不发生除土地投标、竞买证金外的其他费用; 2、项目公司的财务印鉴,甲方、乙方各执一枚; 3、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 第六条 正式协议 1、其他未尽事宜,在签订正式协议时予以补充或修改; 2、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需在正式合作协议中明确,如正式合作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3、如甲、乙双方在 年 月 日前无法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本框架协议丧失效力。双方签署正式合
10、作协议后,本框架协议同时废止; 4、在签署正式协议之前,甲、乙双方均有权就合作模式的合规性、项目土地、对方企业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双方均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正式开展本项目合作。如任何一方做出否决的决定,则本框架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排他性与替代性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在以下较晚的时点之前具有排他性: 自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1、甲方、乙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及现有股东在本合作过程中不能够单方面与其它合作方另行谈判或订立合作协议或类似协议。如本框架协议终止或排他过期,本排他性条款亦自动终止。相关各方届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甲乙双方均可以在签订正式协议时指定关联
11、公司按照本协议原则条款与对方签署正式协议。第八条 保密条款 1、本保密条款适用对象为本项目合作各方及其关联公司,公司现有股东,还包括参与项目合作事宜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应将本框架协议全部内容以及协商、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收到或取得的有关任何信息和文件视为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合作过程各方互相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为本协议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未经保密信息所有方同意,任一方不得为非本协议目的使用、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1)向商务部门、工商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文件;(2)向其律师、会计师、顾问等披露;(3)依照各方所适用的法律及
12、其它规定要求进行的批露除外; 4、资料的返还或销毁。如果合作项目未能完成,合作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的信息的义务; 5、不公开条款。合作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投资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有关投资事项的信息和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关于项目合作的原则性、框架性约定,具体事宜甲、乙方另行协商,并在最终签订的正式协议中具体约定。对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均友好协商解决; 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参与本项目和/或为洽谈、签订、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该方自行承担; 4、除了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外,本合作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合作正式法律文件签署之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附件 1: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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