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2010 年 7 月 15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条 总 则为了切实保障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保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和谐稳定,根据省、地、 县的安排部署,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工作规程。第二条 基本涵义村监会是村民实施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在乡政府的指导下,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代表村民对本届村委会及其村两委成员的村务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民主监督,承担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第三条
2、 产生和组成(一)村监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提名,办事处审核。(二)村监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按照得票半数以上从高到低确定当选人,选举结果要向村民公告。(三)村监会成员由 3 人组成, 设主任 1 名,主任由村民代表或党员担任,村监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四)村监会成员的报酬,可实行任期职务补贴,也可实行误工补贴,具体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四条 任职条件(一)思想素质好,法律意识强,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关心集体,热心为村民服务;(二)有一定文化、财会知识和议事能力;(三)身体健
3、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在 18 周岁以上 60 周岁以下居住在本镇的村民代表;(四)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属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第五条 职 责村监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工作,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村委会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二)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每月定期审核凭证、帐单、合同等财务资料,每季度一次盘点出纳库存现金;(四)对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参与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处置等工作
4、;(五)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提出改进意见;发现村委会或两委干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务管理有关规定,损害村民利益问题时,要提出批评意见,并建议村委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纠正;(六)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职 权村监会代表全体村民独立行使职权,对本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以下职权:(一)知情权:有权列席村两委的村务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村务活动的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二)提议权:有权书面提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纠正损害村民利益的错误决策或不当行为,村监会提出书面意见后,村委会应当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
5、会议讨论决定;(三)否决权:有权对村级财务经费开支实行监督,未经村监会审核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帐,未经村监会审核盖章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四)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村委会应就村监会要求对相关监督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五)召集权: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乡党委、政府同意,主持启动罢免程序;(六)履职权:村党组织要积极支持村监会开展工作,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监会的民主监督,村监会必须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第七条 义 务(一)经常向村党组织、村委会反映
6、村民对村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二)定期不定期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情况;(三)支持村两委干部开展工作,帮助消除少数村民对村两委干部的误解;(四)联系村民受理村民反映和意见,履行民主监督职责;(五)协助乡党委、乡政府对村两委干部进行述职述廉、考核评比等工作;(六)协助乡纪检等有关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配合本村案件的调查处理;(七)遵纪守法,保守秘密。第八条 工作规则(一)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二)每年末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开展工作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的工作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三)
7、村监会讨论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同意的原则。第九条 免职和补选(一)村监会成员年度述职测评,信任票低于全体村民代表过半的,自然免职;(二)丧失任职条件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村监会成员,应当予以罢免;(三)村监会成员空缺,应当予以补选。(四)村监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应当由村党组织形成决议提出意见,再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自然生效;如村委会拒绝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经乡党委、政府同意,村党组织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表决罢免和补选事项。第十条 保障措施(一)村监会可以书面直接向乡党委、政府领导和纪检正确反映本
8、村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并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时,乡政府领导要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二)村监会书面向乡反腐败协调小组反映本村重要案件线索时,乡反腐败协调小组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协调,并明确责任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三)村委会拒绝召集村民代表讨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擅自作出错误决策不予更正的,村监会可提请村党组织,报上级党委、政府同意,村党组织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讨论表决;(四)乡纪检要根据村监会的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村监会有效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附 则(一)本规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二)本规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解释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