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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甲方质量管理方法.docx

1、- 1 -某 工 程 甲 方 质 量 管 理 方 法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与 检 查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 切 实 落 实 “以 质 量 求 效 益 , 以 品 牌 求 发 展 ”的 管理 工 作 方 针 ,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网 络 , 明 确 职 责 , 使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活 动 做 到 标 准 化 、 规 范化 、 科 学 化 , 确 保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章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体 系第 二 条 ,

2、 公 司 实 行 工 程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的 总 工 程 师 、 工 程 技 术 部 的 三 级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以 保 证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有 效 地 进 行 。第 三 条 , 公 司 工 程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向 总 经 理 负 责 , 对 公 司 的 工 程 质 量 、 技 术 负 直 接 的 主 管 领 导 责任 。第 四 条 , 总 工 程 师 协 助 工 程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管 理 工 程 质 量 、 技 术 , 协 调 工 程 各 专 业 之 间 技 术 矛 盾 ,处 理 和 解 决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和

3、关 键 问 题 。第 五 条 , 工 程 技 术 部 在 工 程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 向 工 地 派 出 甲 方 现 场代 表 和 各 专 业 技 术 工 程 师 在 现 场 对 质 量 进 行 控 制 , 组 织 质 量 评 价 , 研 究 和 推 广 先 进 的 质 量 管 理控 制 方 法 , 对 工 程 质 量 负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第 六 条 , 甲 方 现 场 代 表 是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的 现 场 责 任 人 , 在 工 程 技 术 部 领 导 下 负 责 协 调 现 场 各 专业 技 术 工 程 师 ,

4、 监 督 参 建 单 位 包 括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 施 工 和 材 料 供 应 商 的 质 量 责 任 行 为 是 否符 合 合 同 和 规 范 要 求 , 检 查 设 计 图 纸 质 量 、 材 料 设 备 质 量 、 隐 蔽 工 程 质 量 、 工 艺 工 序 质 量 , 办理 现 场 设 计 、 技 术 变 更 和 工 程 量 收 方 事 项 , 建 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验 收 记 录 台 帐 , 对 工 程质 量 负 直 接 责 任 。第 三 章 质 量 管 理 方 针 、 方 法 、 标 准 和 工 作 流 程第 七 条 , 工 程 质 量

5、管 理 实 行 “质 量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第 八 条 ,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实 行 “计 划 、 执 行 、 检 查 、 处 理 ”循 环 工 作 方 法 , 不 断 改 进 过 程 控 制 。第 九 条 ,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标 准1、 符 合 公 司 制 定 的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目 标 的 要 求 。2、 符 合 与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商 签 定 的 合 同 及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和 要 求 。3、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设 计 施 工 图 和 技 术 文 件 的 要 求 。4

6、、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各 项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及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质 量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5、 保 证 按 项 目 任 务 书 、 设 计 图 、 合 同 规 定 的 数 量 、 质 量 完 成 工 程 , 顺 利 通 过 验 收 , 交 付 使 用 ,实 现 使 用 功 能 。第 十 条 ,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按 下 列 工 作 流 程 实 施 :一 、 确 定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目 标 。1、 每 个 项 目 在 可 研 阶 段 完 成 后 , 由 工 程 技 术 部 经 理 负 责 组 织 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 根 据

7、 公 司的 项 目 任 务 书 和 投 资 收 益 计 划 , 针 对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 材 料 设 备 的 规 格 档 次 、 使 用 年 限 、 工 程 规模 、 达 到 的 使 用 功 能 等 质 量 标 准 , 协 调 工 期 、 成 本 、 质 量 三 者 矛 盾 。二 、 执 行 计 划1、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组 织 落 实 和 实 施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计 划 , 每 个 管 理 人 员 应 按 照 分 工 控 制 质 量计 划 的 实 施 , 并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控 制 记 录 。 当 发 生 质 量 缺 陷 或 事 故 时 , 必 须

8、 由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分析 原 因 、 分 清 责 任 、 进 行 整 改 , 体 现 PDCA 循 环 控 制 方 法 。2、 在 执 行 计 划 过 程 中 , 切 实 做 好 国 家 建 筑 法 律 、 法 规 明 文 规 定 的 属 建 设 单 位 质 量 责 任 的 以 下 工作 :- 2 -( 1) 公 司 领 导 层 负 责 将 工 程 以 招 投 标 的 方 式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监 理 和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 并 不 得 肢 解 发 包 。( 2) 公 司 领 导 层 负 责 不 得 迫 使

9、承 包 者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竟 标 , 不 得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 3)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向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真 实 、 准 确 、 齐 全 的 原 始 资 料( 4)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不 得 明 示 或 暗 示 设 计 和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 5)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办 理 政 府 强 制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备 案 。( 6)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办 理 政 府 质 量 监 督 登

10、记 注 册 。三 、 对 内 检 查 监 督1、 工 程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 总 工 程 师 、 工 程 技 术 部 经 理 是 对 内 检 查 监 督 的 责 任 人 , 检 查 监 督 的 对 象是 公 司 内 部 分 工 负 责 的 现 场 代 表 、 各 专 业 技 术 人 工 程 师 、 造 价 管 理 人 员 、 合 同 管 理 人 员 等 。2、 工 程 部 经 理 应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组 织 每 个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分 工 负 责 制 原 则 , 对 照 现 场 工 作 的 内 容 检查 验 证 质 量 计 划 实 施 的 情 况 和 效 果 。3、 每

11、 周 召 开 的 工 作 例 会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提 出 解 决 措 施 并 安 排 责 任 人 进 行 落 实 ,事 后 由 工 程 部 经 理 负 责 复 查 并 向 工 程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 总 工 程 师 汇 报 结 果 。4、 对 重 复 出 现 问 题 的 人 和 事 或 发 生 质 量 缺 陷 和 事 故 时 , 必 须 分 析 原 因 、 分 清 责 任 , 进 行 整 改 ,由 工 程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 总 工 程 师 、 工 程 部 经 理 专 门 调 查 和 研 究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公

12、 司 管 理制 度 进 行 处 罚 。五 、 对 外 检 查 监 督1、 工 程 部 经 理 、 公 司 内 部 分 工 负 责 的 现 场 代 表 、 各 专 业 技 术 人 工 程 师 、 造 价 管 理 人 员 、 合 同 管理 人 员 等 是 对 外 检 查 监 督 的 责 任 人 。 检 查 监 督 的 对 象 是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和 材 料 供 应 单位 。2、 工 程 部 经 理 应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组 织 每 个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分 工 负 责 制 原 则 , 对 照 与 上 述 单 位签 定 的 合 同 书 和 工 程 项 目 质

13、量 管 理 计 划 书 的 内 容 , 检 查 验 证 其 质 量 责 任 行 为 和 效 果 。3、 每 周 由 工 程 部 经 理 主 持 召 开 有 施 工 、 监 理 、 材 料 供 应 ( 必 要 时 设 计 、 勘 察 、 公 司 工 程 分 管 副总 经 理 、 总 工 程 师 ) 参 加 的 工 作 协 调 例 会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提 出 解 决 措 施 并 安排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落 实 , 事 后 由 工 程 部 经 理 安 排 公 司 人 员 负 责 复 查 并 向 公 司 工 程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14、 汇 报 结 果 。4、 对 重 复 出 现 问 题 或 发 生 质 量 缺 陷 和 事 故 时 , 必 须 分 析 原 因 、 分 清 责 任 , 进 行 整 改 , 由 工 程 分管 副 总 经 理 、 总 工 程 师 、 工 程 部 经 理 专 门 调 查 和 研 究 , 对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四 章 对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的 的 质 量 管 理第 十 一 条 , 从 大 的 、 著 名 的 设 计 院 中 考 察 选 择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 不 仅 考 察 其 资 质 等 级 、 业 务 范围 、 质 量 能 力

15、 及 信 誉 , 还 要 考 察 其 过 去 工 程 的 质 量 水 平 、 技 术 水 平 和 装 备 水 平 以 及 同 类 工 程 经验 。第 十 二 条 , 采 用 招 标 方 法 选 择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 多 角 度 审 查 比 选 方 案 , 鼓 励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设 计方 案 优 化 并 采 取 奖 励 措 施 。 聘 请 专 门 研 究 单 位 和 专 家 对 方 案 进 行 咨 询 研 究 , 进 行 全 面 技 术 经 济分 析 , 最 后 选 择 优 化 的 方 案 。第 十 三 条 , 由 工 程 技 术 部 组 织 对 设 计 工 作 进 行

16、评 价 , 勘 察 、 设 计 的 质 量 标 准 须 达 到 设 计 任 务 书要 求 和 合 同 要 求 , 设 计 文 件 清 晰 、 直 观 明 了 、 易 于 理 解 , 各 专 业 协 调 无 矛 盾 , 设 计 文 件 完 整 齐备 , 有 相 应 的 概 预 算 和 各 种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 设 计 成 果 正 确 , 深 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 由 工 程 技 术 部 组 织 施 工 图 会 审 和 设 计 技 术 交 底 , 甲 方 、 勘 察 、 设 计 方 、 监 理 方 、 施工 单 位 、 分 包 商 、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17、商 均 应 参 加 , 解 决 好 他 们 之 间 的 协 调 问 题 ,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的 可能 性 、 便 捷 性 和 安 全 性 。 对 容 易 产 生 质 量 通 病 的 部 位 和 环 节 , 尽 量 优 化 细 化 设 计 作 法 。 确 保 施工 前 所 有 设 计 文 件 都 应 是 确 定 的 、 正 确 的 、 不 能 有 任 何 疑 问 。- 3 -第 五 章 对 监 理 单 位 的 质 量 管 理第 十 五 条 , 依 据 监 理 委 托 合 同 将 施 工 工 艺 、 施 工 工 序 质 量 、 建 筑 材 料 与 设 备 质 量 的 确 认 权 与 否决

18、权 , 工 程 量 与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的 确 认 权 与 否 决 权 ,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和 建 设 工 期 的 确 认 权 与 否 决 权等 管 理 权 力 授 予 监 理 单 位 。 并 对 施 工 的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 监 督 监 理 单 位 切 实 履 行 如 下 质 量 责 任 行 为( 1)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 人 员 资 格 、 配 备 及 到 位 情 况 。( 2) 监 理 规 划 、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审 批 和 执 行 情 况 。( 3) 对 材 料 、 构 件 、 设 备 用 于 工 程 前 进 行

19、复 检 审 查 的 情 况 。( 4) 见 证 取 样 的 实 施 情 况 。( 5) 对 重 点 部 位 、 重 要 节 点 、 关 键 工 序 实 施 旁 站 并 执 行 建 设 部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旁站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的 情 况 。( 6) 质 量 问 题 通 知 单 签 发 及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结 果 的 复 查 情 况 。( 7) 组 织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验 收 情 况 。( 8) 监 理 资 料 收 集 整 理 和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情 况 。第 六 章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管 理第 十 七

20、 条 , 在 公 司 领 导 层 的 具 体 指 导 下 , 由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认 真 选 择 施 工 承 包 商 , 在 委 托 任 务 、商 讨 价 格 、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注 意 考 察 其 质 量 能 力 、 信 誉 、 技 术 水 平 、 装 备 水 平 、 管 理 能 力 、 特 别是 项 目 经 理 、 技 术 总 工 的 经 历 、 经 验 ,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以 往 工 程 的 质 量 标 准 , 企 业 等 级 ,资 信 及 企 业 形 象 等 。第 十 八 条 ,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招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 要 求 各

21、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清 楚 说 明 质 量 保 证 体系 、 质 量 保 证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 由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对 这 些 措 施 和 方 法 的 适 用 性 、 科 学 性 、 安 全 性进 行 审 查 , 作 为 选 择 承 包 商 的 依 据 。第 十 九 条 , 由 合 同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甲 方 对 施 工 质 量 绝 对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权 力 , 并将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的 施 工 单 位 , 通 过 合 同 、 委 托 书 或 任 务 单 明 确 质

22、 量 的 要 求 , 确定 质 量 的 标 准 、 检 查 和 评 价 方 法 、 奖 惩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 由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切 实 履 行 如 下 质 量 责 任 行 为( 1) 施 工 单 位 、 分 包 单 位 的 资 质 , 项 目 经 理 部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配 备 及 到 位 情 况 , 主 要 专 业 工 种操 作 工 人 上 岗 资 格 、 配 备 及 到 位 情 况 。(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审 批 和 执 行 情 况 。( 3) 现 场 施 工 操 作 技 术 规 程 、 规 范 、 标 准 的 配

23、置 和 执 行 情 况( 4) 按 审 查 批 准 的 施 工 图 等 设 计 文 件 及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 5) 分 部 、 分 项 、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的 试 验 检 验 评 定 情 况 。( 6)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 质 量 事 故 的 处 理 情 况 。( 7) 对 容 易 产 生 质 量 通 病 的 部 位 和 环 节 按 作 业 指 导 书 施 工 的 情 况 。( 8)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管 理 情 况 。( 9)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的 收 集 和 整 理 情 况 。第 二 十 一 条 ,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24、 发 现 工 期 拖 延 、 费 用 超 支 时 , 由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首 先 考 虑 修 改或 制 定 周 密 的 计 划 , 防 止 施 工 单 位 以 牺 牲 质 量 为 代 价 赶 工 和 降 低 成 本 。第 二 十 二 条 , 、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执 行 工 序 交 接 “三 检 ”制 度 。执 行 上 道 工 序 不 经 检 查 验 收 不 准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的 原 则 , 每 道 工 序 完 成 后 , 先 由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互 检 、 专 职 检 并 签 字 送 监 理 , 经 过 现 场 检 查 或 获 取 试 验 报 告

25、 后 签 署 认 可 意 见 方 可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第 二 十 三 条 ,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执 行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会 签 制 度 钢 筋 工 程 、 悬 挑 工 程 、 防 水 工程 、 上 下 水 管 、 暗 配 电 气 线 路 等 必 须 先 由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 互 检 、 专 职 检 并 签 字 送 监 理 , 经 过 现场 检 查 或 获 取 试 验 报 告 后 签 署 认 可 意 见 方 可 覆 盖 。- 4 -第 二 十 四 条 ,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设 计 变 更 和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26、管 理 程 序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变 更必 须 以 书 面 申 请 方 式 , 经 监 理 会 同 甲 方 、 设 计 审 核 并 就 变 更 造 价 、 工 期 达 成 协 议 后 批 准 实 施 。由 甲 方 、 设 计 院 、 监 理 等 提 出 设 计 变 更 经 与 设 计 院 、 监 理 协 商 并 与 施 工 单 位 就 变 更 造 价 、 工 期达 成 协 议 后 通 知 施 工 单 位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严 格 按 程 序 处 理出 现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后 , 甲 方 、 监 理 、 设 计 院 、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27、 原 因 分 析 、 责 任 分 析 、 商 定 处 理 措施 或 方 案 、 处 理 实 施 、 效 果 检 查 的 程 序 进 行 。 并 对 责 任 单 位 或 个 人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二 十 六 条 , 严 格 实 行 质 量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由 监 理 单 位 立 即 下 令 施工 单 位 停 工 整 改 并 拒 付 工 程 款( 1) 未 经 检 验 即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作 业( 2) 隐 藏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签 字 即 覆 盖 。( 2) 质 量 下 降 经 指 出 不 改 或 改 正 效 果

28、不 好( 3) 采 用 未 经 认 可 或 批 准 的 材 料( 4) 将 工 程 转 包( 5) 自 行 变 更 设 计 图 纸 要 求第 二 十 七 条 , 严 格 竣 工 验 收 程 序单 位 、 单 项 和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在 审 核 工 程 技 术 文 件 和 整 理 建 档 的 基 础 上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质 量 监 督 程序 实 施 。第 七 章 奖 罚 管 理第 二 十 八 条 ,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实 行 “奖 优 罚 劣 , 违 规 必 罚 ”原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 对 公 司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依 照 本 制 度 由 工 程 分 管

29、副 总 经 理 、 总 工 程 师 、 工 程 部 经 理 每月 进 行 一 次 集 中 考 核 检 查 , 评 价 各 责 任 人 员 的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成 绩 , 依 据 评 价 结 果 进 行 奖 罚 。考 核 检 查 采 取 各 责 任 人 员 先 行 自 查 , 工 程 技 术 部 经 理 作 出 初 步 评 价 , 总 工 程 师 考 核 , 工 程 分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查 认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 对 考 核 检 查 结 果 在 工 程 例 会 上 进 行 讲 评 , 对 严 格 执 行 制 度 和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人 员 进 行 表 扬 、 表

30、彰 或 奖 金 奖 励 。 对 违 反 制 度 、 工 作 失 职 、 发 生 质 量 缺 陷 和 事故 时 的 责 任 人 员 进 行 处 罚 。处 罚 分 为 批 评 、 书 面 检 查 、 罚 款 处 理 、 辞 退 等 , 具 体 内 容 另 行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条 , 对 于 设 计 、 监 理 、 施 工 、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的 奖 罚 同 样 实 行 “奖 优 罚 劣 , 违 规 必 罚 ”原 则 。其 程 序 是1、 在 合 同 中 依 照 国 家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明 确 奖 罚 实 施 细 则 和 条 款 。2、 由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组 织 检 查 上 述 单 位 日 常 质 量 工 作 情 况 , 公 司 工 程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 总 工程 师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集 中 考 核 检 查 , 并 召 开 专 门 会 议 评 价 各 单 位 的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成 绩 。3、 依 据 评 价 结 果 和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上 述 单 位 进 行 奖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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