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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docx

1、“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二、“三项岗位”人员持

2、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 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 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6 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

4、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 9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学时。 第 30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6、产停业整顿。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第 40 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41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42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

7、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的资格证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号令、30 号令、44 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 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高处作业(架子工)、制冷与空调作业: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号)的规定,以下工种不属于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发证: 电梯操作、起重机械操作、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操作工、客运索道工、大型娱乐设施操作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如叉车驾驶)。四、注意事项及时提醒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复审、换证,避免因证件漏审、过期影响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登记使企业应按法律、法规数量要求配备“三项岗位”人员,避免不按规定配备“三项岗位”人员,及一证多用;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三项岗位”的工作;坚决杜绝“三项岗位”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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