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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桥中心卫生院医德医风考核奖惩办法.doc

1、杨 桥 中 心 卫 生 院 医 德 医 风 考 核 奖 惩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卫 生 院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规 范 医 务 人 员 的 医 德 行 为 , 培 养 良 好 的 行 业 作 风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务 人员 医 德 规 范 及 实 施 办 法 、 依 据 卫 生 部 、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印 发 的 关 于 建 立 医 务人 员 医 德 考 评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及 九 不 准 、 宜 秀 卫 生 九 条 , 结 合

2、我 卫 生 院 工 作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医 德 医 风 考 核 与 奖 惩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 坚 持 教 育 与 惩 处 相 结 合 、精 神 鼓 励 与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 维 护 医 患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真 正 达 到 提 高 服 务 质量 ,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目 的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卫 生 院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第 二 章 考 核 与 考 评 内 容第 四 条 医 务 人 员 医 德 考 评 的 主 要 内 容 (一 ) 救 死 扶 伤 , 全

3、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 加 强 政 治 理 论 和 职 业 道 德 学 习 , 树 立 救 死 扶 伤 、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 全 心 全 意 为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意 识 和 服 务 意 识 , 大 力 弘 扬 白 求 恩 精 神 。 、 增 强 工 作 责 任 心 ,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坚 守 岗 位 , 尽 职 尽 责 。( 二 ) 尊 重 患 者 的 权 利 , 为 患 者 保 守 医 疗 秘 密 、 对 患 者 不 分 民 族 、 性 别 、 职 业 、 地 位 、 贫 富 都 平 等 对 待 , 不 得 歧 视 。 、 维 护 患 者 的 合

4、 法 权 益 , 尊 重 患 者 的 知 情 权 、 选 择 权 和 隐 私 权 , 为 患 者 保 守 医疗 秘 密 。( 三 ) 文 明 礼 貌 , 优 质 服 务 ,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 关 心 、 体 贴 患 者 , 做 到 热 心 、 耐 心 、 爱 心 、 细 心 。 、 着 装 整 齐 , 举 止 端 庄 , 服 务 用 语 文 明 规 范 , 服 务 态 度 好 , 无 “生 、 冷 、硬 、 顶 、 推 、 拖 ”现 象 。 、 认 真 践 行 医 疗 服 务 承 诺 , 加 强 与 患 者 的 交 流 和 沟 通 ,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 构 建 和谐

5、 医 患 关 系 。( 四 ) 遵 纪 守 法 , 廉 洁 行 医1、 严 格 遵 守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 卫 生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和 医 学 伦 理 道 德 , 严 格 执 行 各项 医 疗 护 理 工 作 制 度 , 坚 持 依 法 执 业 , 廉 洁 行 医 ,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和 安 全 。 、 在 医 疗 服 务 活 动 中 , 不 收 受 、 不 索 要 患 者 及 其 亲 友 的 财 物 。 、 不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谋 取 私 利 , 不 收 受 药 品 、 医 用 设 备 、 医 用 耗 材 等 经 销 人 员 给予 的 财 物 、 回 扣 以

6、及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 不 开 具 虚 假 医 学 证 明 , 不 参 与 虚 假 医 疗 广 告 宣 传 和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促 销 , 不 隐匿 、 伪 造 或 违 反 规 定 涂 改 、 销 毁 医 学 文 书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不 违 反 规 定 外 出 行 医 , 不 违 反 规 定 鉴 定 胎 儿 性 别 。( 五 ) 因 病 施 治 ,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 严 格 执 行 诊 疗 规 范 和 用 药 指 南 , 坚 持 合 理 检 查 、 合 理 治 疗 、 合 理 用 药 。 、 认 真 落 实 有 关 控 制 医 药 费 用

7、的 制 度 和 措 施 。 、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服 务 和 药 品 价 格 政 策 , 不 多 收 、 乱 收 和 私 自 收 取 费 用 。( 六 ) 顾 全 大 局 , 团 结 协 作 , 和 谐 共 事 、 积 极 参 加 上 级 安 排 的 指 令 性 医 疗 任 务 和 社 会 公 益 性 的 扶 贫 、 义 诊 、 助 残 等 医疗 活 动 。 、 正 确 处 理 同 行 、 同 事 间 的 关 系 , 互 相 尊 重 , 互 相 配 合 , 取 长 补 短 , 共 同 进 步 。( 七 ) 严 谨 求 实 , 努 力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 积 极 参 加 在

8、 职 培 训 , 刻 苦 钻 研 业 务 技 术 , 努 力 学 习 新 知 识 、 新 技 术 , 提 高 专业 技 术 水 平 。 、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 防 范 医 疗 差 错 、 医 疗 事 故 的 发 生 。第 五 条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工 作 “十 不 准 ”规 定1、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推 诿 患 者 , 实 行 首 诊 首 问 负 责 制 。2、 不 准 对 病 人 采 取 生 、 冷 、 硬 、 顶 、 拖 的 态 度 或 与 病 人 发 生 争 吵 , 使 用 文 明 用语 , 热 情 服 务 , 对 病 人 一 视 同 仁 。3、 不 准 给 病

9、人 做 不 必 要 的 检 查 和 开 大 处 方 。 不 准 泄 露 病 人 隐 私 , 病 人 就 诊 时 ,应 尊 重 和 保 护 病 人 的 隐 私 权 利 。4、 不 准 酒 后 上 岗 ,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5、 不 准 在 对 患 者 诊 治 或 检 查 时 接 打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电 话 或 手 机 , 谈 论 与 工 作 无 关的 内 容 。6、 不 准 在 病 人 面 前 谈 论 不 利 于 工 作 和 团 结 的 话 , 做 好 医 患 沟 通 。7、 不 准 带 亲 戚 、 朋 友 插 队 看 病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引 起 病 人 不 满 的 行

10、为 。8、 不 准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做 到 不 迟 到 、 早 退 、 串 岗 、 脱 岗 。9、 不 准 上 班 时 间 上 网 聊 天 、 玩 电 脑 游 戏 等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电 脑 操 作 。10、 不 准 工 作 时 间 随 意 着 装 , 必 须 按 不 同 岗 位 及 规 定 穿 着 工 作 服 , 保 持 仪 表 整 洁 ,佩 戴 胸 卡 及 医 院 规 定 的 其 它 标 识 。第 三 章 奖 励第 六 条 内 容 及 标 准 。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的 工 作 人 员 ( 或 科 室 ) , 可 给 予 奖 励 :1、 医 德 高 尚 , 工

11、作 尽 职 尽 责 , 态 度 热 情 , 语 言 规 范 , 服 务 周 到 , 维 护 患 者 的 合法 权 益 , 得 到 病 人 普 遍 好 评 的 ( 以 病 人 表 扬 信 、 感 谢 信 、 锦 旗 为 依 据 ) , 全 院 通报 表 扬 , 每 半 年 医 院 给 予 一 次 性 相 应 的 物 质 奖 励 。2、 在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 疫 情 流 行 、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及 其 他 严 重 威 胁 人 民 健 康 的紧 急 情 况 时 , 能 服 从 指 挥 , 忠 于 职 守 , 救 死 扶 伤 ,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者 , 给 予 相 应

12、的 物 质 奖 励 。3、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行 为 规 范 , 坚 持 医 疗 原 则 , 反 遭 非 礼 或 人 身 攻 击 , 医 院 将 保 护医 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除 按 有 关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外 , 对 委 曲 求 全 、 维 护 大 局 者 给予 相 应 的 物 质 奖 励 。4、 自 觉 维 护 医 院 和 病 人 的 利 益 , 敢 于 同 不 法 行 为 作 斗 争 , 事 迹 突 出 者 , 给予 相 应 的 物 质 奖 励 。5、 遵 纪 守 法 , 廉 洁 行 医 , 自 觉 抵 制 行 业 不 正 之 风 , 拒 收 患 者 送 的

13、 “红 包 ”、物 品 及 药 品 营 销 人 员 送 的 “回 扣 ”、 好 处 费 等 , 医 院 给 予 相 应 的 物 质 奖 励 。6、 坚 持 查 对 制 度 , 严 把 质 量 关 , 防 止 和 杜 绝 医 疗 差 错 事 故 者 , 给 予 相 应 的物 质 奖 励 。7、 积 极 参 加 上 级 安 排 的 指 令 性 医 疗 任 务 和 社 会 公 益 性 的 扶 贫 、 义 诊 、 助 残 等 医疗 活 动 , 作 为 个 人 评 先 评 优 、 医 德 考 核 、 晋 级 晋 职 的 基 础 条 件 。8、 病 人 及 被 服 务 科 室 平 均 满 意 度 , 临

14、床 科 室 达 到 93%以 上 ; 门 、 急 诊 达 到85%以 上 ; 医 技 、 后 勤 部 门 达 到 90%以 上 , 且 在 本 系 统 名 列 前 矛 , 职 工 中 无 不 良行 为 发 生 的 科 室 给 予 一 定 物 质 奖 励 , 每 年 奖 励 一 次 。第 四 章 惩 处第 七 条 考 核 内 容 及 标 准 。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予 以 惩 处 ( 以 下 扣 除 和 罚款 的 金 额 一 律 从 其 个 人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扣 ) :1、 实 行 零 投 诉 考 核 。 凡 被 病 人 投 诉 , 每 投 诉 一 起

15、扣 罚 当 事 人 100 元 , 在其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扣 除 ; 经 核 实 , 属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心 不 强 , 对 病 人 采 取 生 、 冷 、硬 、 顶 、 拖 的 态 度 或 与 病 人 发 生 争 吵 的 主 观 原 因 所 致 , 扣 罚 当 事 人 500 元 , 并扣 除 科 室 精 神 文 明 考 核 分 值 1 分 ; 所 在 科 室 主 任 ( 护 士 长 ) 必 须 承 担 管 理 责 任 ,扣 管 理 者 个 人 当 季 医 德 医 风 考 核 分 值 1 分 ( 按 投 诉 次 数 累 加 扣 分 ) 。 若 发 生影 响 恶 劣 的

16、 医 疗 缺 陷 或 纠 纷 , 首 先 扣 除 当 事 人 全 年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50%和 科室 负 责 人 全 年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30%, 最 后 依 据 定 性 结 果 按 实 际 处 罚 额 度 以 就 高不 就 低 的 原 则 进 行 扣 除 ( 不 重 复 处 罚 ) 。2、 不 实 行 首 诊 首 问 负 责 制 , 未 向 病 人 解 释 或 介 绍 相 关 事 宜 , 延 误 病 人 检 查 和 治疗 时 间 , 造 成 不 良 反 映 者 , 扣 发 当 事 人 100 元 。3、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无 故 迟 到 、 早 退

17、、 串 岗 、 脱 岗 , 一 经 发 现 扣 发 当 事 人50 元 。4、 工 作 时 间 着 装 不 整 、 不 佩 戴 或 不 规 范 戴 胸 牌 者 , 一 经 发 现 扣 发 当 事 人20 元 。5、 为 保 证 医 疗 安 全 , 严 禁 酒 后 上 岗 , 一 经 发 现 扣 发 当 事 人 500 元 。6、 在 对 患 者 诊 治 或 检 查 时 接 打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电 话 或 手 机 ; 或 工 作 时 间 上 网 聊 天 、玩 电 脑 游 戏 等 , 一 经 发 现 扣 发 当 事 人 100 元 , 并 上 报 区 卫 计 委 。7、 在 门 、 急 诊

18、 带 亲 戚 、 朋 友 插 队 看 病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引 起 病 人 不 满 的 行 为 的 , 一经 发 现 扣 发 当 事 人 100 元 。8、 在 医 疗 过 程 中 缺 乏 协 作 精 神 , 不 注 重 交 流 与 沟 通 , 引 起 医 护 人 员 之 间 不团 结 或 造 成 患 者 的 误 解 或 投 诉 , 视 情 节 扣 发 当 事 人 100-500 元 。9、 在 工 作 时 间 , 职 工 之 间 或 医 患 之 间 发 生 争 吵 、 打 架 , 视 情 节 扣 当 事 人 全年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30%, 并 全 院 通 报 批 评 。

19、10、 在 医 疗 服 务 活 动 中 索 要 患 者 及 其 亲 友 财 物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对 无法 拒 绝 的 , 必 须 上 交 或 报 告 中 心 处 理 ; 凡 采 取 刁 难 患 者 、 有 意 拖 延 治 疗 时 间 等 手段 索 取 钱 物 者 , 除 如 数 退 赔 所 得 金 额 外 , 给 予 510 倍 罚 款 , 触 犯 法 律 的 移 交 司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11、 在 临 床 诊 疗 活 动 中 , 收 受 药 品 、 医 用 设 备 、 医 用 耗 材 等 生 产 、 经 营 企 业 或 经销 人 员 以 各 种

20、 名 义 给 予 的 财 物 或 提 成 的 , 违 反 者 除 没 收 其 全 部 所 得 外 , 并 按 有 关 规定 进 行 处 理 。12、 严 格 执 行 各 种 收 费 标 准 , 违 反 医 疗 服 务 和 药 品 价 格 政 策 , 多 记 费 、 多 收 费 、私 自 收 取 费 用 或 硬 性 向 病 人 推 销 药 品 , 情 节 严 重 的 , 直 接 责 任 人 除 退 赔 所 得 金 额 外 ,给 予 510 倍 罚 款 , 而 且 必 须 追 究 科 室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13、 隐 匿 、 伪 造 或 擅 自 销 毁 医 学 文 书 及 有 关 资 料

21、的 , 给 予 依 法 或 行 政 处 理 。14、 出 具 虚 假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 含 病 假 条 、 报 告 单 ) 或 参 与 虚 假 医 疗 广 告 宣 传 和 药品 医 疗 器 械 促 销 的 , 视 情 节 扣 发 当 事 人 全 年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30%, 并 按 执 业医 师 法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15、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玩 忽 职 守 , 虽 经 发 现 未 构 成 医 疗 差 错 或 事 故 的 , 对 当 事 人给 予 200-1000 元 的 处 罚 , 在 其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扣 除

22、 ; 造 成 医 疗 事 故 或 严 重 医疗 差 错 的 ,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16、 医 疗 服 务 态 度 恶 劣 ,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者 严 重 后 果 的 ( 或 一 年 当 中 被 病 人 投 诉三 次 ( 含 三 次 ) 以 上 的 ) , 扣 发 当 事 人 500-1000 元 。17、 不 服 从 组 织 安 排 , 拒 绝 参 加 基 层 卫 生 帮 扶 、 义 务 出 诊 , 当 事 人 当 年 职 称 缓 晋( 聘 ) 或 不 得 参 评 与 个 人 荣 誉 相 关 的 先 进 。18、 在 医 疗 诊 治 中 泄 露 病 人 隐 私

23、,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扣 发 当 事 人 全 年 奖 励性 绩 效 工 资 的 20%-30%。19、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和 医 学 伦 理 道 德 的 情 形 ,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或 依 法 处 理 。20、 借 患 者 名 义 给 自 己 或 他 人 “搭 车 ”开 药 、 做 检 查 、 治 疗 或 截 留 病 人 药 品 者 ,除 如 数 退 赔 全 部 费 用 外 , 给 予 510 倍 罚 款 。21、 职 能 科 室 及 后 勤 工 作 人 员 因 服 务 态 度 问 题 , 被 临 床 科 室 投 诉 , 一 经 查 实 扣 发当 事

24、 人 100 元 , 并 扣 科 室 精 神 文 明 考 核 分 1 分 。22、 职 能 科 室 及 后 勤 工 作 人 员 对 医 疗 科 室 反 映 的 问 题 不 解 释 、 不 报 告 、 不 积 极 处理 或 认 真 解 决 , 对 工 作 造 成 影 响 或 被 科 室 投 诉 的 , 扣 发 当 事 人 100-500 元 , 并扣 科 室 精 神 文 明 考 核 分 1 分 。23、 季 度 考 核 中 科 室 没 有 达 到 规 定 的 满 意 度 指 标 , 每 降 低 1 个 百 分 点 扣 除 精神 文 明 考 核 分 值 1 分 , 若 降 低 5 个 百 分 点

25、, 扣 除 此 项 全 部 分 值 。 在 满 意 度 调 查 中对 弄 虚 作 假 者 , 每 发 现 一 起 扣 5 分 。24、 若 违 反 10-19 条 的 其 中 任 何 一 条 , 除 按 以 上 相 应 的 条 款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或 其它 处 理 外 , 在 年 度 医 德 考 评 中 可 直 接 评 定 为 较 差 。第 八 条 以 上 1-22 条 款 , 发 现 一 起 , 处 理 一 起 , 当 月 发 生 当 月 处 罚 ( 当 月 无奖 金 则 在 工 资 中 扣 除 ) , 除 实 行 经 济 处 罚 和 全 院 通 报 外 , 同 时 , 视 情 节

26、严 重 程 度 给予 低 聘 、 解 聘 、 转 岗 、 待 岗 以 及 政 纪 、 党 纪 处 分 ; 违 法 者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同 时 作为 职 称 晋 升 、 评 先 树 优 的 参 考 依 据 。 对 当 事 人 的 相 关 科 室 一 并 进 行 处 罚 。第 五 章 考 核 方 式第 九 条 建 立 医 德 医 风 考 核 评 议 制 度 , 一 年 考 核 评 议 一 次 。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一 人一 册 , 记 载 个 人 在 医 疗 服 务 活 动 中 的 好 人 好 事 、 患 者 的 表 扬 、 批 评 、 投 诉 和 医 德 考核 结 果 等

27、, 作 为 个 人 评 先 评 优 、 年 度 考 核 、 晋 级 晋 职 和 奖 励 的 依 据 。第 十 条 医 德 考 评 程 序 。 医 德 考 评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 坚 持定 性 考 评 与 量 化 考 核 相 结 合 , 医 务 人 员 的 年 度 考 核 必 须 以 医 德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础 , 认真 填 写 医 德 考 评 表 , 考 评 结 果 要 记 入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本 。 考 评 工 作 分 为 三 个 步 骤 : 自 我 评 价 。 医 务 人 员 各 自 根 据 医 德 考 评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28、 , 结 合 自 己 的 实 际 工 作表 现 , 实 事 求 是 地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 科 室 评 价 。 在 医 务 人 员 自 我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 以 科 室 为 单 位 , 由 科 室 考 评 小 组 根据 每 个 人 日 常 的 医 德 行 为 进 行 量 化 评 分 。 单 位 评 价 。 由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德 考 评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 根 据 自 我 评 价 和 科 室 评 价 的结 果 , 将 日 常 检 查 、 问 卷 调 查 、 患 者 反 映 、 投 诉 举 报 、 表 扬 奖 励 等 记 录 反 映 出 来 的具 体 情 况 作

29、 为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 作 出 医 德 考 评 结 论 。考 评 结 果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 优 秀 、 良 好 、 一 般 、 较 差 。 医 德 考 评 要 严 格 坚 持 标 准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人 数 , 一 般 在 本 科 室 考 评 总 人 数 的 百 分 之 十 , 最 多 不 超 过 百 分之 十 五 。医 德 考 评 结 果 为 优 秀 的 , 年 度 考 核 方 有 资 格 评 选 优 秀 或 良 好 , 因 主 观 原 因 投 诉 一次 当 年 医 德 不 得 为 优 秀 , 年 终 专 业 技 术 考 核 不 得 评 优 ; 医

30、德 考 评 结 果 为 良 好 的 , 年度 考 核 为 称 职 ; 被 投 诉 二 次 者 医 德 考 评 可 直 接 定 为 一 般 , 年 终 专 业 技 术 考 核 可 直 接定 为 基 本 称 职 ; 医 德 结 果 为 较 差 的 , 年 度 考 核 直 接 定 为 不 称 职 , 当 年 职 称 延 缓 晋 升 、聘 任 。 医 德 考 核 结 果 连 续 两 年 为 较 差 者 , 职 称 低 聘 或 予 以 辞 退 。考 评 结 果 要 在 本 科 室 内 进 行 公 布 , 院 对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和 较 差 的 人 员 在 院 进 行 公布 ; 并 与 医 务

31、 人 员 的 晋 职 晋 级 、 岗 位 聘 用 、 评 先 评 优 、 年 度 考 核 等 直 接 挂 钩 。 医 德医 风 档 案 本 随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放 入 人 事 档 案 。第 十 一 条 满 意 度 测 评 制 度 。 每 季 度 发 放 和 收 集 满 意 度 调 查 表 、 电 话 回 访 , 进行 满 意 度 测 评 、 汇 总 , 根 据 所 提 意 见 和 建 议 进 行 反 馈 并 要 求 科 室 限 期 整 改 , 依 据 满意 度 调 查 汇 总 结 果 进 行 奖 惩 。第 十 二 条 投 诉 流 程 管 理 。 在 卫 生 院 门 诊 、 病 房 等 公 共 场 所 醒 目 处 公 布 投 诉电 话 ; 设 立 举 报 ( 意 见 ) 投 诉 箱 ; 护 士 站 有 患 者 投 诉 意 见 本 。 患 者 投 诉 后 , 受 理 部门 认 真 填 写 投 诉 登 记 表 , 经 调 查 核 实 , 及 时 反 馈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卫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 以 往 与 本 办 法 有 不 符 的 均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201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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