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站所、各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违 反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纪律和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妨碍行政工作正常开展以及对政府的
2、名誉、荣誉、管理权威造成影响的其他严重的行为。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二)公开公正,从严治政;(三)有错必究,错罚相当;(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二章 责任追究运用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停止失当行政行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行政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必要时,应当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辞退:(一)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市、县、镇党委、政府的决定、部署工作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二)不按法定范围
3、、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不依法给予答复、处理或严重超越法定期限的;(三)经查实确有应被追究责任行为的;(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的,利用职权谋取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六)违反会议纪律,对镇政府组织的重要会议旷会、迟到、早退以及其他影响会议秩序行为的;拒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会议决定事项的;(七)违反考勤纪律,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工作岗位的;违反请假制度,出差及其他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不按相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八)因工作过错或者失误被媒体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的;第七条 有
4、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应对其负责的部门领导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建立或不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二)无故旷工、超假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考勤登记混乱或者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导致工作运转不畅通的。(四)工作人员到村工作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不良后果的。第八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辞退:(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接受或者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
5、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严重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第九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机关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为先进。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四)财会人员占用、挪用专项(用)资金
6、拒不调整帐务的。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履行职责的;(三)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三条 镇纪委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嫌疑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向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送达通知书,告知其提出答复的权利、时限和要求;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或举报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镇纪委决定受理的,应当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追究责任的事项,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五条 情况复杂,需要经有关会议决定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第十六条 给予书面告诫以上责任追究的,应将相关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对降职、辞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诉。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