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为其子投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 5 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21998 年 6 月 15 日,甲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约定保险期内甲死亡,受益人为乙,并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0 年 10 月 20 日,甲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任何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2、任,但可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可以与之解除合同可以给付保险金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何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投保人 B受益人C被保险人 保险人4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年仅 4 岁之子丙为受益人。后丙意外夭折。甲有妻子乙,甲母 50 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母共同继承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C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转继承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单独继承5某企业购进一价值 100 万元人民币的机器设备,并在保险公司对该
3、设备投保了 50 万元不久即发生保险事故,致该设备严重毁损,经有关部门估价,实际损失共 60 万元。另外该厂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还投入了 5 万元。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该企业:( )A60 万元 55 万元C35 万元 D50 万元6王某于 1994 年 8 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 8 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 1997 年 8 月,王某已支付了 3 年的保险费。当年 9 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王强终身残废。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但王强仍有权向医院请求赔偿B王某可以用诉讼方式
4、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C王某须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若王强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由王某及其配偶受领7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保险代理人既可为单位,也可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C保险代理人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二、多项选择题1刁某将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合同中含有自燃险险种。一日,该车在行驶中起火,刁某情急之下将一农户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湿灭火,但车辆仍有部分损失,棉被也被烧坏。保险公司对下
5、列哪些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 )车辆修理费 500 元 刁某误工费 400 元 C农户的棉被损失 200 元刁某乘其他车辆返回的交通费 30 元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 房屋保险合同B货物运输保险合同C车辆保险合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32002 年 3 月 18 日张某购置了一辆别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年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其子小张因经常乘坐他人及张某的车,知道一点驾驶常识。5 月 20 日,张某因病住院,小张偷拿了其父的钥匙驾车外出游玩,不慎翻车。小张受了伤,轿车完全报废。下列关于张某轿车毁损赔偿问题的表述中哪
6、些是正确的? ( )张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B张某无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C保险公司如果赔偿,可以对小张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D保险公司如果赔偿,不可以对小张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4李某于 1999 年 10 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 30 年期 1 份,约定保险费每月 10 日分期交付。2001 年 6 月 10 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8 月 10 日仍未交付。8 月 15 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 )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畔C虽未交足 2 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后退
7、还保险费因合同成立不足 2 年而退还保险单金价值5赵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同,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某的保险合同?( )赵某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B赵某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C赵某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生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险合同标的危度增加6孙某为其子孙一(现年 15 岁)投了人险,至今已交纳保费满 3 年,受益人为其妻刘其母赵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如该人身保险合同为死亡险,则未经书面同意,依照该合同签发的保险单不得转质押假设孙一经常有小偷小摸的行为,经屡次管教不改正,孙某自觉无脸面对邻居、阳遂与其妻刘
8、某商议共同下药毒死其子,但由于量掌握不准,毒成了植物人,则保险公司不承付保险金的责任C在 B 项中,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还其现金价值,由于刘某与赵氏未约定受益修故其二人平分假设孙一由于贩毒在逃避警察追捕 I 程中摔断双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当按照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受益人为刘某氏答案 一、单选 17 B、 D、D、 A、 C、 C、 B二、多选 16 AC 、BD、 AD、 BC 、 ABCD 、ABD保险法案例1.2001 年 3 月,某厂 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 月 24 日,龚某经吴某
9、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 59 岁母亲王某投保 8 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 年 7 月,王某不幸病逝,熊
10、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 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 24 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 8 岁的儿子买了价值 200 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 30000 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4.2003 年 4 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 7.5 元,保额为每户25
11、00 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 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 7 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分析结果1、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 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
12、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 ,他申报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根据保险法第
13、 16 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
14、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 “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
15、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 和“有意“有关 .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 8 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 10 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 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
16、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 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
17、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 13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 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 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 ,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结论:保险公司应把此案当作一个教材,吸取教训.当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费时,保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待出现保险事故后才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保险人应积极催交保费,必要时在保单上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380 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 万元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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