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 动 合 同甲方名称: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原籍住址: 省(市) 县 镇(乡) 村 现暂住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期限第一条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 根 据 甲 方
2、工 作 需 要 , 乙 方 同 意 从 事 岗 位 工 作 , 乙 方 原 则 上 必 须 服 从 甲 方安 排 的 工 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确实需要加班加点,在确保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以适当安排,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发给乙方相应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七条 甲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3、 和 地 方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为 乙 方 提 供 必要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工 具 ,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 制 定 操 作 规 程 、 工 作 规 范 和 劳 动 安 全 卫生 制 度 及 其 标 准 。第八条 对 乙 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上 岗 前 和 离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在 合 同 期 内 应 定 期 对 乙 方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妥 善 保 存 检 查 结 果 和 个人 诊 疗
4、健 康 资 料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相关人员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五、劳动报酬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乙 方 试 用 期 满 后 , 甲 方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制 度 , 确 定 乙 方 实 行 以 下 第 种 工 资 形 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月,如果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5、(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或公示该计件产品的工序价格和目录表。(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八条中约定。第十三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实行先工作后付薪,甲方保证在每月 25-27 日期间发放乙方上月工资,如遇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发放的,甲方保证在当月发放乙方基本生活保障费。第十四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停产,需要甲方支付工资的,甲方按本地
6、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当地政府安排的参保比例参加社会保险,如乙方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尚不愿参加养老保险的,甲方应尊重乙方意愿,如乙方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按月足额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十八条 乙方(如女工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7、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第二十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到解除本合同。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8、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9、不能胜任工作的;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者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终止、解除本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
10、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3、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7、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第二十九条 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九、经济补偿和赔偿第三
11、十二条 甲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对乙方实行年度补偿。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录用建档费和保险登记费;(200 元)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旷工所造成的设备停机损失;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双方对乙方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乙方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 1 年的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 1 年满 6 个月履行期限的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 6 个月履行期限的赔偿半个月工
12、资。十、竞业限制第三十五条 竞业限制及商业保守机密双方另行约定。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产品或设备直接损坏的,超出甲方产品废品率规定的,超出部分按该产品成本赔偿。设备损坏按实际损坏程度双方协商解决。但每月赔偿扣月工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乙方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 20%。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赔偿)第三十七条 甲方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检查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要当日及时告知乙方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改正办法,记录乙方当日的次品数,经检验确认才能作为赔偿依据。并且甲方必须在当月内与乙方办理赔偿结算手续,逾期或已出厂的产品,甲方不得提出向乙方赔偿要求
13、。第三十八条 特别约定:(一)乙方保证在甲方录用期间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二)对乙方的岗位补贴,绩效津贴及其他补贴按薪资管理制度中另行约定。十二、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在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三、其他第四十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充分阅知、理解,同意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文件。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四十三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 年 月 日 签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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