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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答辩状.doc

1、民事答辩状(保险公司)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兴支行被答辩人:原 X、男、1940 年 5 越 3 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X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答辩如下: 一、由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答辩人与本案被告间存在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只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责任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行赔付。根据交强险条款第 8 条,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应在医疗

2、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伤残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龄结合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根据其户籍应当认定为农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镇石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只可表明被答辩人已经失去土地和申请低保,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 5285 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伤残补偿金为 31710 元。请法院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张。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

3、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对于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提出异议。根据第二次出院记录,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侧外伤后皮下积液” 。第一次出院无出现此种情况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当地医院自己治疗。故而对于积液的产生被答辩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综上,医疗费应为第一次住院费用。请法院对超出医疗费部分依不予支持。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答辩人认为,第一,由 XX 电器公司提供的有关被答辩人固定收入的证明不提出异议。第二,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休息两个月”提

4、出异议,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两个月休息期过长而不符实实情,一个月时间适宜。而且休息时间过后被答辩人应当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至鉴定日之前一天。综合以上,误工时间为 133 天,误工费为 8865.78 元。对于超出不合理误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该的请求。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不合理。首先对于护理天数,被答辩人提出的天数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休息后已经具备自理能力故无需护理,被答辩人需要护理期限应为两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时间即 123 天。其次对于护理日费用,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交有关聘请护工

5、的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发布 2010 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护理日费用为 75.55 元(27576/365) 。综上,护理费为 9292.65 元。对于护理费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赔偿缺乏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明,说明被答辩人无需加强营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

6、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的发票等票据,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产生。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8、物品损失根据受害人物品相关损失情况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物品(电瓶车)损失有修车票据证明符合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9、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司法鉴定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等确定。答辩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

7、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适当减少数额。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答辨认请求数额过高。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30000 元适宜。对于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三、关于诉讼费和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 10 条第 4 款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答辩人不负责赔偿。鉴定费同此。请法院对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此致南陵县人民法院答辩人:XX(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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