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次: 星期: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课题第一章 保险基础第一节 风险概述第二节 风险管理第三节 可保风险教学目标1、掌握风险的定义。2、了解风险的组成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3、了解风险的分类方法。教学重点 风险的含义。教学难点 风险的组成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教学方法 讲授法、问答法教具 粉笔、黑板、习题册时间分配 引入 5 分、新课讲授 75 分,小结 10 分,作业布置及答疑 10 分教 学 过 程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引入课题讲授新课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导致了与汽车相关的各种事故的迅速增长。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计,2011 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
2、通事故 210812 起,造成 62387 人死亡、237421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12.5 亿。汽车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第一险种,在解决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和社会稳定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要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事业业务工作,就必须对有关保险的基础知识有所了解。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课程的重要性1、保险公司需要大量既懂汽车运用又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高级人才(查勘定损员) 。2、汽车维修企业需要大批汽车损伤评估人员。3、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懂得汽车保险与理赔的专业人员(事故员) 。4、物价局需要懂得汽车保险与理赔的专业人员。5、国内各大物流企业急需汽车保险专业人员。6、各高职、中职院校讲授汽车保险与理
3、赔课程的专业教师。一、风险及其类型保险界有一句至理名言, “无风险就无保险。 ”这表明:保险与风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而且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经济得以产生、确立和发展的根据。因此,要清楚保险是什么,首先必须清楚风险是什么,什么样的风险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一)风险的含义无法预知的可能损失,称之为风险。换言之,保险学中的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保险学中的风险有时也称危险,包含三层含义:1风险是一种客观性存在的状态。2风险是与损失相伴随的状态。 3风险是指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二)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有三个组成要素,分别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风
4、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相加重的因素。例如:粗心大意导致失窃,那么,粗心就是失窃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 。 2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或条件。例如钱物失窃、火灾、车祸和疾病等,都是造成人们损失的直接原因。 3损失损失指人身伤害和伤亡及价值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减少或消失,有时也指精神上的危害。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三者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会引起和增加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损失的产生。但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定具有必然性,即风险因素不一定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也不一定导致损失。风险因素(增加)风险
5、事故(引起)损失(形成)风险(三)风险的特性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3、某一风险发生的必然性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5、风险的可变性(四)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1)财产风险,是指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发生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如建筑物有遭受火灾、地震、爆炸等损失的风险,船舶航行有遭受沉没、碰撞、搁浅等损失的风险。(2)人身风险,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可能遭受死亡,伤残或疾病的风险。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一旦发生必然给本人或家属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3)责任风险,是指对于他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4)信用风险,是指
6、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而遭致经济损失的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1)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即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例如交通事故只有可能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而决不会有利益可得。在现实生活中,纯粹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房屋失火、汽车碰撞等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则只会遭到损失,绝无任何利益可得,所以属纯粹风险。(2)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盈利。例如有价证券,证券价格的下跌可使投资者蒙受损失,课后作业课程总结后 记审 批证券价格不变无损失,但是证券价格的上涨即可资者获得利
7、益。还如赌博、市场风险等,这种风险都带有一定的诱惑性,可以促使某些人为了获利而甘冒这种损失的风险,既有亏本的可能,也有盈利的机会,这些风险属投机风险。3、按所致的环境变化因素分类按所致风险的环境变化因素分类,风险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1)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的错误与恶行导致损失的风险,如冰雹、洪水、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它们的发生不伴随社会的变动。(2)动态风险,则是指与社会变动有关的风险,这种风险往往与人的主观欲望的改变或技术的改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例如,新的服装款式流行,社会上消费者爱好转移,使原销路看好的产品滞销造成的损失:再加经济危机使众多企业倒
8、闭、工人失业,通货膨胀使居民手持现金、存款贬值等。4、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1)自然风险,是指出于自然现象和物理现象造成损失机会的实质风险,一般为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风险。(2)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反常或不可预测的团体的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害风险。(3)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等。(4)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声等风险。(5)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如政局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动荡而
9、造成损害的风险。(6)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什么是风险,它有哪些组成要素,其特征是什么 1、风险的含义 2、风险的组成要素 3、风险的特性 4、风险的分类周次: 星期: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课题第一章 保险基础第四节 保险概述第五节 保险分类教学目标1、掌握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2、了解保险的不同分类方法。教学重点 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教学难点 保险的定义及保险的要素。教学方法 讲授法、启发式教学教具 粉笔、黑板、多媒体时间分配 引入 5 分、新课讲授 75 分,小结 10 分,作业布置及答疑 10 分教 学 过 程教学环节 教学
10、内容新课引入讲授新课在现代社会中,保险以其空前的身姿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分、各个层面和各个角落,走进了千家万户。为了减少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健康医疗等给人民生活造成的困难,保险已与现代生活结下了不解之缘。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1、保险的定义所谓保险,是以合理计算的风险分摊金为基础,集合多数对同等风险有取得保障需要的人,建立集中的专用基金,对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 或给付) 的合同行为。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1.保险是以保障经济安定为目的的补偿机制,以经济损失为前提条件。 2.保险是以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的互助共济关
11、系为必要条件。 3.保险的分摊金即保险费是根据一定的数理技术合理计算出来的。 4.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2、汽车保险的基本概念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向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 2.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3.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法律
12、特点见课本第 9 页)4.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5.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6.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7.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
13、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 8.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 ,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9.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10.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 ,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11.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价金。般情况下,保险费按保险
14、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收,也可按固定金额收取。12.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13.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完整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中介组织 。 14.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清算业务并予证明的人。 (保险法相关规定见课本 12 页)3、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素亦称“保险的要件” ,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均有不同的见解。我们认为,保险的要素有三,即前提要素、基础要素和功
15、能要素。1危险存在是保险成立的前提(保险与危险同在,无危险则无保险可言,危险分三大类:人身危险,财产危险,法律责任危险)。2众人协力是保险成立的基础(保险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的基础之上) 。3损失赔付是保险成立的功能(保险的功能并非消灭危险,危险是客观存在的)。4、保险的特征1保险与储蓄首先,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 其次,两者在给付和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再次,两者的目的亦有所不同 2保险与赌博首先,从法律和道德这两方面表现出来其次,还从其不同的目的和作用上表现出来3保险与保证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
16、履行义务,从而有追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是履行自己的义务。5、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职能在具体工作中的表现,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历史时期,保险的职能表现有所不同,因此它的作用也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经济活动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保险的作用日益广泛,实际效果日趋显著。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3有利于增强社会防灾防损意识,减少灾害损失。 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6、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保险按具体的性质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1)社会保险:指以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
17、基金,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事业而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 (3)政策性保险: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成立的公司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2.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信其相关利益为保险,保险人承担对各种保险财产及相关利益因遭受保险合同承
18、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课后作业课程总结后 记审 批(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中,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主要险种见课本 18 页)(3)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主要险种见课本 19 页) (4)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为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以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内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
19、人依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主要险种见课本 19 页) 3.按保险实施的形式分类(1)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采取自愿的方式,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换句话说,是否投保和承保,参加什么保险,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完全由双方自愿自主决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预。(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什么是保险,有何特征1、保险的基本概念2、保险的特征3、保险的分类周次: 星期: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课题 第一章 保险
20、基础第六节 保险法教学目标1、掌握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2、掌握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及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3、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 保险法的概念教学难点 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教学方法 讲授法、启发式教学教具 粉笔、黑板、多媒体时间分配 引入 5 分、新课讲授 75 分,小结 10 分,作业布置及答疑 10 分教 学 过 程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新课引入讲授新课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人类自进入阶级社
21、会以来,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产生了不同的法律体系。而自 14 世纪中期意大利出现世界上第一部海上保险法以来,保险法就成为各种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而言,保险公法不包括在内。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事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法的构成1、保险合同法2、保险业法3、保险特别法(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
22、投保人之间的关系(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4)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5)保险中介关系(6)保险人之间的关系(7)投保方之间的关系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 1995 年 6 月 30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了部分条款。该法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并为一法。一、 保险法的效力范围1、 保险法的时间效力(1)保险法的生效日期: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保险法的失效日期:(3)保险法的溯及力2、 保险法的空间效力3、 保险法对人的效力三、保险合同
23、的基本规定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4、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设立保险合同的行为。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3、保险合同定力的凭证:投保单、暂保
24、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或批注。4、保险合同的解释(二)保险合同同的履行1、投保方的合同履行(1)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2)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3)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4)履行出险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积极施救义务2、保险人的合同履行(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2)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三)索赔和理赔作业布置课程总结后 记审 批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2、理赔是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行为。3、理赔期限(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保险合同的变更2、保险合同的解除3、保险合同的终止4、无效保险合同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2、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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