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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笔记-自考小抄-自考串讲-00261-行政法学.doc

1、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涵义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二、行政与公民权(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

2、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2.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

3、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3.行政权的特点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现代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同时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强监督,防止被违法行使或滥用,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二)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和权能。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这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

4、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日趋细密。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公民权利即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力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 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5、,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三、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6、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四、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法律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五、行政法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

7、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体现在公务员法中。行政行为法,这类行政法规范中,最主要的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中,与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规范。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六、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

8、门法之首。(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类一、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同时要受行政实体

9、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制约,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10、义务。(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2)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 (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

11、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充分行使和履行,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

12、相关法律实施的出现。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件构成。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合法或违法的行为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但两者的效果不同。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一)涵义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二)特征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

13、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 ,具体可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它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

14、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四、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法律相抵触的措施。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5、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行政法的作用就同属于法的范畴而言,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行政法的规范作用,是指行政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行政法的一般社会作用体现为:保障公

16、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行政法的特殊社会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这两方面的作用是有机的、统一的。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顾问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

17、、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既有联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地认识到了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学也就随之在这些国家较早地产生了。大约在 19 世纪中末叶,法国率先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法理论。但直到本世纪初前后,行政法学才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 、 “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其重点是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动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

18、学研究起步较晚。这主要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最初因误解大陆法第的行政而否认行政法的态度有关。英国直到 20 世纪后才逐步形成行政法学的专门研究。在美国,本世纪初只有少数学者写过数本行政法专著,其行政法学的真正重大发展是在本世纪 30 年代以后,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1949 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50 年代又照搬前苏联模式。此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和“阶段斗争为纲”的影响,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被漠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19、后,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获得了新生,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1983 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 ;1989 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重新编写了一本高等学校统编教材行政法学 ,对行政法概要的体系和观点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1996 年,又出版了行政法学 (修订版) ,反映了新的法律制度,体现了近几年来学术界新的科研成果。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好局面。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

20、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也不一样。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2.行政职权的优益性(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2)行政优先权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

21、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先行处置权。在法治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b.获得社会协助权。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末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

22、列四个条件:d.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e.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f.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g.必须有法律根据。(3)行政受益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3.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第二,符第三,遵循法定程序。4.行政权限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 (三)行政

23、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l.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按照这一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

24、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在

25、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并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权威性;(2)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具有相对独立性;(4)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具有统一性和层组性。 (6)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二、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的区别 1.任务和职权不同。2.组织和活动方式不同。3.是否具有能动

26、性不同。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别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一组既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l.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包括机关和机构相互间的横向联系和纵向结构。2.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3.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27、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发布决定的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一)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l.国务院国务院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其他成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

28、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5.国务院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1.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地方组织法第 47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从属制

29、”: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但是,该“双重从属制”并不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资格。3.地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执行权。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发布命令。领导和管理权。保护、保障权。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

30、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不

31、设派出机构。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在对外活动中,只能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因此,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与个人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概念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1.依据方面:行政授权必

32、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如税收、行政许可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如物价、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为。2.方式上: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有时法律、法直接授予职权,有时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构授与职权。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

33、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3.法律后果: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这里的被授权组织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1 行政机构的概念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是,在诸多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授权,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机构的特征(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

34、织。 (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 (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机构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以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通过法定的授权,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其依然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资格和地位。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

35、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1.行政性公司。行政性公司,是指以公司的构成要件而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某方面或一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 。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第四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公务员法律关系(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涵义是指一般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取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主

36、要表现为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公务员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1)行政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机关的职权成为公务员的职权。2)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 。3)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4)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行政机关的意志从事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国家赋予公务员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 ,以法律形式对公务员的

37、职务予以特殊保障,公务员必须诚实地服务于国家:1)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相对方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2)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行该行政主体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接受行政相对方的监督。3) 行政相对方有服从和协助公务员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4) 行政相对方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而发生的。(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公民经过法定程序,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为公务员,从而与国家之间构成行政职务

38、关系,即公务员法律关系。(1)考任(2)选任。即由权力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 (3)委任。 (4)调任。 (四)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要包括(1)晋升。 (2)降职。 (3)交流(4)撤职(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原因有两种:1法定原因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 7 种。因严重违法失职、违反纪律受到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分是开除。受开除处分者,其职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公务员因主观和客观原因辞去公职,可自愿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辞退,是指由于公务员不履行应尽的职责,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强行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

39、的行为。调出,即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退休,是指由于公务员年龄或身体方面的原因而消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离休,即离职休养。2事实原因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公务员生命终结,其职务与责任关系便自然消灭。丧失国籍,标志着其公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三、公务员的权利(1)身份保障权。(2)依法执行公务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辞职权。(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公务员的义务(一)公务员义务概述各国对公务员的义务规定, 大致可分为政治约束和服务纪律两类。所谓政治约

40、束亦称政治要求,是指公务员在政治生活上的限制和约束。政治约束是对公务员的起码要求。所谓服务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二)公务员义务种类1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关的政策办理。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义务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的义务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公务员的责任(一)接受身份处分: (二)承担行政责任(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四)刑事责任 第五节 行政相

41、对人一、实体法上的地位(一)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可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且国家依法应予准许的一种利益,称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并不必然有权要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利益称为反射性利益。(二)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二、程序法上的权利(一)公民有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二)公民有听证的权利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申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包括三层意思:(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三)行

42、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从属法律性:(二)裁量性:(三)单方意志性:(四)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五)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 , (一)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二)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三)变更法律地位: (四)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所

43、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二)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相对方的拘束力。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三)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

44、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1)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 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 (2)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 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3)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45、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中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

46、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 即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 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即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

47、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均可能发生不作为的违法。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因此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等,最终的判决则是指向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

48、为,是否履行职责的判决。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绝大

49、多数都是要式行政行为。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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