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理、主管。部门职员职员。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每职等根据员工表现分为四级。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等级,应按其所担任的职位等。每一职位在初任时,以该职等的最低等级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一年,经效绩考核评定等级。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求,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任 用第六条
2、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根据公司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二) 经理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三) 主管 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总经理核备。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人事部门及所在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十条 新进人员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3、三)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四) 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五) 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六) 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七) 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八)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九) 未满十五周岁者;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 13 月,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一) 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三) 填缴劳工保险一份。(四)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服 务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
4、人员的职责,除依岗位职责说明外,如非岗位职责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二)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四) 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以公为私。(五)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六) 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八)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九)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
5、的合作。(十)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 40 小时,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两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为9:00 12:00,1:006:00。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
6、旷工论处。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至八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 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病假 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二) 事假 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4 天,可以特别休
7、假抵充。(三) 婚假 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三天,晚婚者婚假为七天。(四) 丧假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三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两天。(五) 娩假 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六) 公假 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 不以就业为前提者) 、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 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
8、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 15 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一)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基本工资照发。(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 30 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三)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三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