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 2 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
2、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认缴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认缴期限(年)出资时间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
3、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4、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认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
5、,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
6、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
7、)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8、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
9、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
10、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
11、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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