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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docx

1、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讨论今天的辩题,必须要清楚什么是社会秩序。根据权威解释,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由此可见,社会秩序的维系需要法律的保证。法律对给定社会秩序而言,是对秩序的描述、强化和发现,对理想社会秩序而言,法律是一种创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法正则行顺,行顺则国泰,国泰则民安。我们知道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维护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使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一定的社会关

2、系体系要成为一种社会秩序并能维持下去,保持相对稳定,就必须借助于反映与适合其需要的社会规范及规则,以及这些规范和规则被广泛遵守和执行。这些规范和规则直接体现着它们所代表、维护的社会秩序,遵守与维护这些规范、规则,即是遵守和维护有关的社会秩序。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在维系社会秩序上能够标本兼治。人们自觉立法来约束自身行为,确定社会秩序的 内 容 与 规 则 , 使 生 活有 序 化 , 规 范 化 , 条 理 化 ; 而 法 律 意 识 深 入 人 心 , 人 人 自觉守法护法,更保证了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在维系社会秩序上能够标本兼治。人们自觉立法来约束自身行为,确定社

3、会秩序的 内 容 与 规 则 , 使 生 活 有 序 化 , 规 范 化 , 条 理 化。实际上,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本身就包含着经常性的劳资冲突,资产阶级国家也在法律上承认并约束这种冲突,使其不越出资本主义社会秩序所定的界限。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 、 “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 度 及 其 运 行 机 制 。 实 质 意 义 的 法 治 , 强 调 “法律至上” 、 “法律主治” 、 “制约权力” 、 “保 障 权利”的 价 值 、 原 则 和 精神 。中国自然法学派在社会秩序的阐述是这样的:险若得平,谌若得正。

4、(贵)贱必谌,贫富又(有)等。(黄帝四经。果童)。解释:“通过严明法度而使得民得到治理,通过端正名分而使民归于正道,这样的话,贵与贱的等级就能得到正定,贫与富也就自然有了等差。”我们有过“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宣言,有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原则。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1999 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60 年一甲子,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

5、已然发生了深刻变化,从“法制”到“法治”便是明证。这一执政理念的转变,强调“改革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对法律的完善,引导和推动改革科学、有序地进行。人大 60 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在中国这样一个 13 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这里面强调七个方面:(1)在立法方面,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2)

6、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5)“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的有效的保障;(6)尊重、保障和实现;(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人民生活幸福。这些实际上是综合性的。温家宝:“整个国家的建国方略就叫依法治国,这是从大处讲。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对于一个社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公平正义当然包含很广,从收入分配到教育权利,但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制度。就是立法必须要做到公,执法必须要做

7、到平。 ”我们国家正处在发展时期,要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就必须加强立法。我们现在采取许多保护环境的措施,但是环境立法还远远跟不上形势的要求。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建立了许多污水处理厂,国家花了很多钱,但是这些污水处理厂建成以后不能正常开工,为什么呢?因为消耗成本高。有时为了应付领导,在参观的时候把污水处理设备开动一下,但是领导走了以后,污水还是直接排放到河里、田地里。这光靠教育是不行的,必须靠法治。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

8、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是靠国家暴力机关强制执行有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摄力,道德则不然,他是靠人的良心与社会舆论,没有约束力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不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是社会秩序的创造者、修正者与瓦解者。一是社会秩序主要由法来建立,二是社会秩序需要法来修正,三是社会秩序在走向寞落时渐渐被法瓦解,四是社

9、会秩序在瓦解后还是由法来重建。从法存在的充要(充分与必要)条件来为法下定义1.法存在的范围-法是适用于整个社会的规则法促进社会进步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社会进步需要有一定的规则来使社会主体来遵守,这就是法存在的可能性要件;法的规则标准并非全部由人来制定则是法存在的最为重要的保证法的公正性的条件,从而为社会主体遵守法提供一种选择的必然性;法的强有力的支持者的存在则使法从一个无形的事物转化为一个人们可以感知的有形的事物,从而将法的存在由虚拟性转化为了现实性。四个条件将法的存在表现了出来,因此可以说这四个条件是法存在的充要条件。将法存在的充要条件综合起来为法下的定义应该是最为合理的,即:法是由自然环

10、境与人共同创制的,调整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关系的,由特定社会主体与自然环境(自然现象与自然规律)来保证实施的促进社会进步的规范体系。秩序是各种力量的相互支持与联结,而非是各种力量的相互攻击与压制,这只能造成秩序逐渐走向混乱。事实证明,以等级结构秩序观来维持社会的存在,会在新生事物出现并壮大后阻碍社会的进步。法创造了人类社会,为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最基础的社会主体因素。法自然的权威性给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最为原始的导引。法的能动性(法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其对社会秩序产生作用的最为有力的保障。2法对社会秩序作用的必然性法存在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进步,从根本上讲是不断地开拓社会主体的活

11、动空间,从而产生各种利益,并使之不断地发展。社会秩序存在的目的是以各种社会主体的力量的相互支持与联结来抵御各种灾难,从根本上讲是利用法开创的活动空间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且保持之。因此法与社会秩序的矛盾就在于法要不断扩大社会利益而社会秩序只是将利益维护在某个水平而已。法所要处理的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二是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而社会秩序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只有一个即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所以法需要的理性必然比社会秩序需要的理性多,因而法的运行起点会比社会秩序高。又因为法比社会秩序更能体现、利用自然规律,因而法的运行周期当然比社会秩序的长,法运行的稳定性当然也比社会秩序的高。在根本目的

12、与基本性质相异的情况下,法对社会秩序的作用必然的会发生。(二)法对社会秩序建立的作用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因为在社会主体自己的活动空间内有该主体无力或能力不足以处理情况的存在威胁了该主体的存在,为了消除该种威胁,社会主体间需要建立合作关系,以提供力量的相互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人们的活动状态便是社会秩序。为了促成社会主体间的合作,法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它起着排除社会主体追求相异化的利益的作用,也就是说即使在社会主体间需要建立力量的相互支持与联结时,社会各主体还会考虑这种合作的成本以及是否符合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每个社会主体的理性认识的差异的存在,其自身的恶性因素与弱点也在排斥合作,因此在

13、通常情况下社会主体对合作的成本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估计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此时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法有必要用一定程度的强行性惩罚将各分散的社会主体力量引导到聚合状态,如果这种行为没有被特定社会主体注意,那么由于其没有得到社会组织的支持在无力面对自然灾害、疾病、其他区域社会主体的侵略时就会被这些事物挟持,失去自己的最大利益。这些不利后果足以将各分散的社会主体力量引导到聚合状态以抵御不时发生的威胁人类社会以及各个社会主体的事件。(三)法对社会秩序修正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的选择偏重性逐渐在人类个体身上表现出来,由于该类个体获取了前代的大量知识(无论是社会方面的还是自然方面的),在他们的个

14、人的相对独立的活动空间一定的情况下,其所遇到的事物也是特定的,而其所发现的或创造的新知识也是特定的,其他社会主体因此并不能完全占有它,除非获取新知识的人自愿将其向众人展示。然而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会先把该种知识截留自用,以通过对新知识的运用来改善自己周围的环境。此时该种社会主体就是法的最为有力的依托主体之一。而新知识的应用必然扩大自己的活动空间与周围一部份人的活动空间,这样建立在原来活动空间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因一些社会主体能力的提高(其已经能应付原来自己活动空间的绝大部分危机已没有继续合作的绝对必要)而发生一些局部秩序的调整。然而这种调整行为并不是社会各主体自愿完成的,由于建立在原来特定活动空间

15、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已经给一部分社会主体带来了很大的利益,而代表新知识的社会主体的出现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既定的社会秩序,进而影响到既得利益的社会主体的安全存在。出于对自身的保护以及人的恶性与人自身的弱点(对恶性的放纵与对理性的怀疑),既得利益社会主体总是尽力阻止、打压代表新知识的社会主体,以消灭对他们的挑战与威胁。然而该既得利益社会主体在单独对抗代表新知识的社会主体时会因其自身的能力不足而最终走向失利。当代表新知识的社会主体尚不足以对原有的社会秩序进行彻底改变时,既得利益社会主体会由于自身的弱点在收缩凝固型人际关系中的作用导致其所支持的社会秩序陷入紧张状态,逐渐走向恶性发展方向;既得利益社会

16、主体会由于自自身的弱点在开拓变动型人际关系中的作用导致其所支持的社会秩序陷入闭塞状态,逐渐走向社会秩序的价值慢慢养活的方向。在这两种状态下,既得利益社会主体也会感到自己利益的不断减少,因而在代表新知识的社会主体尚不能对自己支持的社会秩序造成较大的破坏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与代表新知识的社会主体对抗到底而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于是双方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这就是作为法的最有力的依托的主体对社会秩序的修正,也就是法对社会秩序的修正。(四)法对社会秩序的瓦解与重建社会仍在进步,法通过其依托主体对社会秩序的修正的局限性逐渐表现了出来。由于修正行为是新旧两种社会主体力量的妥协,当新的社会主体壮大到必须打破旧有社会秩序的束缚才能得以进一步发展时,旧有社会主体对新社会主体的容忍度也达到了最高点,两者的斗争达到最激烈的状态。两者的矛盾被人的恶性激化了。由于修正行为所推行的新知识已经在社会中有了广泛的应用主体,处于社会上层的旧有社会秩序利益既得者与处于社会下层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力量的支持与联结已经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因为应用新知识而形成的社会主体的活动空间在不断的扩大,新空间的活动者为了应对新的安全方面的威胁便在法的导引下形成新的力量的支持与联结。法最终瓦解了旧的社会秩序,并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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