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讲义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统计法的基本含义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第二节统计法的特点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例如,会计法以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为整对象;金融法以人们在货币流通和使用活动中所发生的会关系为对象,而候2升法则是以接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其调整对象。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而关系也
3、有模向的号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对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因为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二是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节统计法的作用统计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首先,统计法第三条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其次
4、,统计法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第三,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3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
5、家统计标准相抵触。这样就保证了统计调查中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为提高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创造了条件伊图,为使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保障。 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建设对于加速我国统计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和使用的方便性,提高统计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实现统计信息的全社会共享,促进统计信
6、息的国际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后,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适应我化计工作的理求,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4二、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重中之重是了有关负责人动中的基本守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吴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计积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十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和统计人顶在获抵制统计违法行
7、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是进一步完普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三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三是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新统计法的规定,今后一个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将难辞其咎。新统计法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的全方位制度设计
8、和创新,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对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质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5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第一节统计法律这里的“法律 ”指的是狭 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 1983 年 12 月 8 日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该法律根据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从 2005 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工作。2009 年 6 月 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10、第二节统计行政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6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该行政法规于 1987 年 1 月 19 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5 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 年 6 月2 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 年 6 月 15 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 年 12 月 1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除统
11、计法实施细则外,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还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如 1984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第三节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宪法、 地方组织法、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
12、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统7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目前,我国31 个省(区、市) 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第四节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府所在池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 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目前,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
13、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 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8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以及统计资
14、料保密原则。第一节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统计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有了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统计部门对大量的社会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的搜集、汇总,就会富有效率。从统计法的规定和多年统计工作的实践来看,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15、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原则,除了要求从统计管理体制上和组织上予以保障以外,还要从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方面来予以规范和保障。如果没有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统一,各类统计调查就会陷入无序状态,统计调查中采用的统计指标、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计量单位、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分类目录、词查表式等就会不一致,统计数据就无法进行必要的加工、汇总和整理,统计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各类综合性的宏观统计数据9就难以取得,统计就失去了其反映客观实际、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义。新修订的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一是赋于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
16、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十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统计活动的直接成果。统计工作的统性,在统计资料方面的体现就是统
17、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获得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第二节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10个人的非法干涉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这 就是 说,统计机构在依法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其地位是相对独立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地位等进行
18、非法干预、影响,甚至阻挠和侵犯统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 ”,即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政府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基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一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二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三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上述规定是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也是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惯例的结果。具体表现在:一是,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独立进行;二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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