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阳市清镇流长金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建设)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 控 制 在 隐 患 形 成 之 前 , 把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限 制 在 可 防 、 可 控 范 围之 内 , 提 升 矿 井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并 结 合 我 矿 实际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建设)。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风险分级管
2、控,是指金利煤矿内部为保障安全生产(建设)自主组织开展的,对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各环节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超前辨识、分析、分级评估、管理控制的活动。本制度不包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由中介机构承担的各类安全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定适用于金利煤矿所属各部门。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第四条 成立金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清贵(矿长) 2副组长:周金田(煤矿投资人)、吉永海(总工程师)、席光明(安全矿长)、孙家云(生产副矿长)、付平(机电矿长)、刘勇(爆破工程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成 员:安全员、瓦检员、电钳工、探放水工、监测监控工、防突工及矿属各部门
3、负责人及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组长负责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管控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副组长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评估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或细则,明确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等内容。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副总工程师及业务科室负责实施专业范围内的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区队负责实施现场开工条件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班组负责实施重点工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岗位人员
4、负责实施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成员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以及本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第五条 成立金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主 任:席光明(安全矿长兼) 副主任:黄传新、田祖雄 成 员:矿安检科工作人员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订金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考核标准,定期协调组织矿属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矿属各业务部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矿属各业务职能部门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第 三 章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范 围第六
5、条 煤矿负责人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建设)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第七条 煤矿负责人在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启闭火区、排放瓦斯、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出现涉险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后等情况,应由煤矿分管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 ) 、 新 水 平 、 新 采 ( 盘 ) 区 、 新 工 作 面 设 计 前 , 由 总 工程 师 组 织 有 关 业
6、务 科 室 进 行 专 项 辨 识 , 重 点 辨 识 地 质 条 件 和 重 大灾 害 因 素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 ; 补 充 完 善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清 单 并制 定 相 应 管 控 措 施 ; 辨 识 评 估 结 果 用 于 完 善 设 计 方 案 , 指 导 生 产工 艺 选 择 、 生 产 系 统 布 置 、 设 备 选 型 、 劳 动 组 织 确 定 等 。4( 二 ) 、 生 产 系 统 、 生 产 工 艺 、 主 要 设 施 设 备 、 重 大 灾 害 因素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由 生 产 矿 长 组 织 有 关 业 务 科 室 进
7、行 专 项 辨识 。 重 点 辨 识 作 业 环 境 、 生 产 过 程 、 重 大 灾 害 因 素 和 设 施 设 备 运行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 ; 补 充 完 善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清 单 并 制 定 相应 的 管 控 措 施 ; 辨 识 评 估 结 果 用 于 指 导 重 新 编 制 或 修 订 完 善 作 业规 程 、 操 作 规 程 。( 三 ) 、 启 封 火 区 、 排 放 瓦 斯 、 过 构 造 带 及 石 门 揭 煤 等 高 危作 业 实 施 前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试 验 或 推 广 应 用 前 , 连 续 停 工 停 产1 个 月 以
8、 上 复 工 复 产 前 , 由 安 全 矿 长 组 织 有 关 业 务 科 室 开 展 1次 专 项 辨 识 ; 重 点 辨 识 作 业 环 境 、 工 程 技 术 、 设 备 设 施 、 现 场 操作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 ; 补 充 完 善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清 单 并 制 定 相应 的 管 控 措 施 ; 辨 识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依 据 。( 四 ) 、 矿 井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或 涉 险 事 故 、 出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或 所 在 省 份 发 生 重 特 大 事 故 后 , 由 矿 长 组 织 各 分
9、管 副 矿 长 和 业 务科 室 开 展 1 次 针 对 性 的 专 项 辨 识 ; 主 要 识 别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结 果 及管 控 措 施 是 否 存 在 漏 洞 、 盲 区 ; 补 充 完 善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清 单 并制 定 相 应 的 管 控 措 施 ; 辨 识 评 估 结 果 用 于 指 导 修 订 完 善 设 计 方 案 、作 业 规 程 、 操 作 规 程 、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等 技 术 文 件 。第八条 采 掘 队 现 场 开 工 条 件 风 险 辨 识 。 连 续 生 产 ( 建 设 )作 业 的 现 场 每 班 开 工 前 , 由 采 掘 队 值
10、班 员 、 瓦 检 员 、 班 组 长 对 作业 现 场 环 境 、 设 备 、 安 全 设 施 和 工 程 质 量 等 是 否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进行 评 估 。5第九条 班 组 重 点 工 序 评 估 。 各 作 业 班 组 在 组 织 生 产 ( 建 设 )、 施 工 、 设 备 安 装 、 检 维 修 等 作 业 过 程 中 , 由 安 全 负 责 人 组 织对 重 点 工 序 涉 及 的 环 境 、 设 备 、 安 全 设 施 、 工 程 质 量 、 人 员 和 安全 措 施 等 情 况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第十条 岗 位 评 估 。 作 业 人 员 每 班 上 岗 前
11、, 对 自 身 上 岗 条 件和 本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 设 备 、 设 施 、 劳 动 防 护 进 行 安 全 评估 。第十一条 检 维 修 、 临 时 施 工 和 零 星 作 业 评 估 。 检 维 修 作 业 、临 时 施 工 和 零 星 作 业 前 , 作 业 负 责 人 会 同 安 全 负 责 人 , 对 施 工 材料 和 工 具 准 备 , 设 备 和 工 器 具 完 好 , 作 业 环 境 , 电 源 、 高 温 、 高压 源 等 危 险 能 量 源 以 及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隔 离 , 重 物 失 稳 防 控 及 其 他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落
12、实 , 作 业 人 员 身 体 状 况 、 精 神 状 态 和 劳 动 防 护 用品 佩 戴 等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 确 认 。作 业 完 毕 试 运 转 前 , 作 业 负 责 人 会 同 安 全 负 责 人 , 对 施 工 质量 , 材 料 、 工 器 具 回 收 和 人 员 撤 离 , 安 全 设 施 及 安 全 防 护 以 及 采取 的 安 保 措 施 ( 如 短 路 线 、 电 气 接 地 等 ) 恢 复 等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确 认 。第十二条 特 殊 施 工 作 业 评 估 。 特 殊 施 工 作 业 前 , 由 项 目 负责 人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3、、 施 工 人 员 等 对 作 业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安 全 风险 因 素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后 果 等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确 定 程 序 步 骤 、 施 工 工 艺 及 安 全 措 施 。 特 殊 施 工 作 业 主 要 指 下 列内 容 :61 涉 及 高 温 、 高 压 、 有 毒 、 有 害 等 易 发 生 泄 露 、 中 毒 、 爆 炸危 险 的 作 业 ;2 特 大 重 物 起 吊 或 井 筒 内 等 特 殊 地 点 重 物 起 吊 作 业 、 高 处 作业 、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 危 险 区 动 火 作 业 等 特
14、殊 条 件 作 业 ;3 重 要 设 备 安 装 、 撤 除 、 改 造 、 维 修 等 特 殊 作 业 ;4 其 他 复 杂 、 特 殊 施 工 作 业 。第 四 章 辨 识 评 估 方 法第十三条 煤 矿 负 责 人 要 按 照 系 统 、 场 所 、 设 备 设 施 、 作 业类 型 等 不 同 类 别 , 结 合 专 业 、 岗 位 特 点 和 评 估 内 容 复 杂 、 重 要 程度 , 按 照 “科 学 、 实 用 、 简 明 、 高 效 ”的 原 则 , 合 理 选 择 安 全 风险 评 估 的 方 式 、 方 法 ( 常 用 评 估 方 式 方 法 见 附 件 2)。简 单 系
15、 统 、 作 业 场 所 、 班 组 、 工 序 、 检 维 修 和 岗 位 作 业 可 采用 安 全 评 估 表 法 , 工 艺 装 置 可 选 择 危 险 与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HAZOP)法 , 煤 矿 复 杂 生 产 ( 建 设 ) 系 统 、 “四 新 ”试 验 、 工 程 项 目 等 可选 择 集 体 检 查 分 析 或 专 家 综 合 评 估 法 , 车 间 、 班 组 应 选 择 “三位 一 体 ”评 估 法 , 岗 位 应 选 择 “五 步 ”评 估 法 。第十四条 安 全 评 估 表 制 作 要 结 合 安 全 管 理 经 验 和 生 产 ( 建设 ) 实 际 ,
16、尽 可 能 完 整 列 举 危 险 危 害 因 素 , 按 照 危 险 因 素 对 人 员 、系 统 、 装 备 危 害 程 度 不 同 , 分 成 重 大 风 险 、 较 大 风 险 、 一 般 风 险和 低 风 险 四 种 类 型 , 分 别 用 红 、 橙 、 黄 、 蓝 四 种 颜 色 标 示 。重 大 风 险 : 是 指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主 要 系 统 损 坏 的 。7较 大 风 险 : 是 指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 但 不 会 降 低 主 要 系 统 性 能或 损 坏 的 。一 般 风 险 : 是 指 不 会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 但 会 降
17、 低 主 要 系 统 性 能 或损 坏 的 。低 风 险 : 是 指 不 会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和 主 要 系 统 损 坏 的 。第 十 五 条 采 用 评 估 表 评 估 时 , 要 逐 项 检 查 确 认 , 评 估 人 员 签署 评 估 结 论 和 姓 名 , 并 牌 板 公 示 或 告 知 作 业 人 员 评 估 情 况 。第 十 六 条 采 用 危 险 与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 集 体 检 查 分 析 或 专 家 综合 评 估 方 式 评 估 时 , 必 须 编 写 评 估 报 告 书 , 明 确 评 估 内 容 、 范 围 、条 件 、 环 境 、 结 论 、 建 议
18、等 内 容 , 参 与 评 估 人 员 签 名 。 评 估 报 告 书必 须 报 上 一 级 业 务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 不 得 直 接 按 照 评 估 报 告 结 论 进 行生 产 ( 建 设 ) 作 业 。第 十 七 条 岗 位 评 估 采 用 评 估 表 方 法 时 , 可 以 采 用 评 估 卡 片 或评 估 活 页 表 , 必 须 将 涉 及 到 的 班 组 、 工 序 和 本 岗 位 的 评 估 结 论 和 要求 记 入 记 录 中 , 被 通 知 岗 位 整 改 作 业 的 必 须 经 班 组 长 签 名 复 查 确 认 。第 十 八 条 煤 矿 负 责 人 对 现 场
19、评 估 出 现 的 不 同 类 别 安 全 风 险 , 必 须 明 确 汇 报 、 处 置 程 序 。 经 评 估 存 在 不 可 控 风 险 的 , 必 须 立 即 停止 作 业 或 停 止 运 行 , 发 出 预 警 , 撤 出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 并 报 告 贵 州 广盛 源 集 团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和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 制 定 措 施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完 毕 后 再 进 行 评 估 ; 存 在 中 等 可 控 风 险 的 , 必 须 通 知 岗 位 人 员 , 同8时 明 确 整 改 措 施 、 落 实 复 查 验 收 责 任 ; 存 在 可 控 风
20、 险 的 , 采 取 预 防性 措 施 直 接 “手 指 口 述 ”进 行 作 业 。第 十 九 条 对 安 全 风 险 的 控 制 应 遵 循 消 除 、 减 弱 、 隔 离 、 联 锁 、警 示 、 个 体 防 护 的 先 后 顺 序 原 则 , 优 先 考 虑 和 采 取 可 靠 的 控 制 措 施 。第 二 十 条 各 级 评 估 得 出 的 结 论 及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 因 素 能 现 场公 示 的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予 以 公 示 , 不 能 公 示 的 应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人 员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类 评 估 报 告 、 评 估 表 、 检 查 记
21、 录 等 资 料 的 内 容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有 关 标 准 、 规 范 和 上 级 规 定 制 度 要 求 。第 二 十 二 条 确 定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方 式 方 法 和 编 制 规 程 措 施 时 ,应 充 分 听 取 基 层 区 队 员 工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确 保 作 业 方 法 的 可 操 作 性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全 面 性 和 防 范 控 制 措 施 的 针 对 性 。第 二 十 三 条 煤 矿 负 责 人 应 定 期 对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管 理 程序 、 方 式 方 法 、 管 控 措 施 的 实 际 运
22、 行 效 果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价 , 并 根 据上 级 新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订 。第 二 十 四 条 煤 矿 负 责 人 应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项 档 案 , 各 类评 估 报 告 、 安 全 评 估 表 以 及 检 查 记 录 等 文 字 资 料 , 应 做 到 谁 评 估 、谁 签 字 、 谁 负 责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保 存 期 限 , 存 档 备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煤 矿 负 责 人 应 每 年 至 少 对 全 员 进 行 一 次 以 危 险 源辨 识 、 风 险 评 估 为 主 的 教 育 培 训
23、 。第 五 章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基 本 要 求9第 二 十 六 条 根 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 针 对 安 全 风 险 类 型 和 等 级 ,从 高 到 低 , 分 为 “矿 、 队 、 班 组 、 岗 位 ”四 级 , 逐 级 分 解 落 实 到每 级 岗 位 和 管 理 、 作 业 员 工 身 上 , 确 保 每 一 项 风 险 都 有 人 管 理 ,有 人 监 控 , 有 人 负 责 。第 二 十 七 条 由 矿 长 亲 自 组 织 实 施 , 针 对 重 大 、 较 大 安 全 风险 , 采 取 设 计 、 替 代 、 转 移 、 隔 离 等 技 术 、 工 程
24、 、 管 理 手 段 , 制定 管 控 措 施 和 工 作 方 案 , 人 员 、 资 金 要 有 保 障 , 并 在 划 定 的 重 大 、较 大 安 全 风 险 区 域 设 定 作 业 人 数 上 限 。第 二 十 八 条 由 矿 长 牵 头 组 织 召 开 专 题 会 , 每 月 对 评 估 出 的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和 管 控 效 果 进 行 检 查 分 析 , 识 别安 全 风 险 辨 识 结 果 及 管 控 措 施 是 否 存 在 漏 洞 、 盲 区 , 针 对 管 控 过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调 整 完 善 管 控 措 施 , 并 结 合
25、 季 度 和 专 项 安 全 风 险辨 识 评 估 结 果 , 布 置 下 一 月 度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重 点 。第 二 十 九 条 由 分 管 副 矿 长 牵 头 组 织 召 开 专 题 会 , 每 旬 各 专业 系 统 针 对 本 系 统 存 在 的 每 一 项 安 全 风 险 , 从 制 度 、 管 理 、 措 施 、装 备 、 应 急 、 责 任 、 考 核 等 方 面 逐 一 落 实 管 控 措 施 , 组 织 对 月 度安 全 风 险 重 点 管 控 区 域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分 析 , 落 实 管控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现 场 实 际 ,
26、 不 断 完 善 改 进 管 控 措 施 。第 三 十 条 由 安 全 矿 长 牵 头 ,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办 公 室负 责 严 格 对 照 每 一 项 安 全 风 险 的 管 控 措 施 , 抓 好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管 控 措 施 严 格 落 实 到 位 。10第 三 十 一 条 矿 领 导 带 班 过 程 中 , 严 格 跟 踪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施 落 实 情 况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第 三 十 二 条 矿 属 各 业 务 部 门 要 突 出 管 控 重 点 , 对 重 大 危 险源 和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风
27、险 的 生 产 系 统 、 作 业 区 域 、 岗 位 实 行 重 点 管控 ,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等 日 常 管 控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实 时 动 态 调 整 , 高 度 关 注 生 产 状 况 和 危 险 源 变化 后 的 风 险 状 况 , 动 态 评 估 、 调 整 风 险 等 级 和 管 控 措 施 , 实 时 分析 风 险 的 管 控 能 力 变 化 , 准 确 掌 握 实 际 存 在 的 风 险 状 况 等 级 ,并 随 着 风 险 变 化 而 随 时 升 降 等 级 , 防 止 出 现 评 级 “终 身 制 ”, 确 保安 全 风 险 始
28、终 处 于 受 控 范 围 内 。第 六 章 考 核 办 法第 三 十 四 条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活 动 的 部 门 , 罚 部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各 500 元 ; 风 险 辨 识 不 认 真 , 辨 识 内 容 不 清 晰 的 ,罚 部 门 主 要 责 任 人 300 元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系 统 针 对 安 全 风 险 和 安 全 隐 患 , 未 按 规 定 建立 安 全 风 险 数 据 库 、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清 单 、 绘 制 “红 橙 黄 蓝 ”四色 安 全 风 险 空 间 分 布 图 并 汇 总 造 册 的 部 门 , 罚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各 500 元 ; 编 制 内 容 不 全 , 编 制 不 合 格 的 , 部 门 主 要 责 任 人200 元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系 统 未 按 规 定 编 写 系 统 安 全 风 险 综 合 评 估 书的 部 门 , 罚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500 元 ; 编 制 内 容 不 全 , 编 制 不 合 格的 , 罚 部 门 主 要 责 任 人 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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